2025-0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高端智能再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2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推荐的工艺技术设备主要面向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四个领域。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在官网公开发布,详见:https://www.miit.gov.cn/jgsj/jns/wjfb/art/2025/art_f4cd5a49a79d431ab223e325b4edd07e.html。二、推荐程序(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辖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对应类别和申报要求,如实填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申报书(附件2)、工艺技术设备应用实例表(附件3),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提交上报。各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且承担相应责任。(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相关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推荐。对符合要求的,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出具推荐文件,于2025年3月12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进行审核上报,并将推荐文件、工艺技术设备推荐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发至邮箱。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按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进行择优推荐。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上报的技术设备质量,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把握申报时间节点,逾期不再受理。(二)本次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上凡称指定、委托等情况,均不属实。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张踔电 话:028-86268703,邮箱:178052500@qq.com附件:1.工艺技术设备推荐汇总表 2.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申报书 3.工艺技术设备应用实例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2月28日附件列表>>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2025-0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印染行业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5〕6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印染企业申报推荐和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号公告)的生产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参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中《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进行自查,满足各项条件即可申报规范公告。二、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如实填报《申请书》并提供相应材料,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4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4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书》附表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逐条核实,并就拟上报企业2024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要求企业的推荐材料于4月4日前报送我厅(轻工纺织处),文件中应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并明确说明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版。我厅将在各地初审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等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现场查验时间另行通知。三、加强管理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做好印染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发现已公告印染企业有《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逐级报请上级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公告资格。同时,请各地组织区域内所有印染生产企业填写《印染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汇总后于4月4日前将电子版报送我厅。联 系 人:轻工纺织处 邓夏露 028—86265842填报咨询:15501050231电子邮箱:qfc213@163.com附件:1.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3.印染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3月6日附件列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印染行业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2025-03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年3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进一步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加剧美国企业和消费者负担,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鸡肉、小麦、玉米、棉花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2025年3月10日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2日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 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年3月4日附件下载:附件1 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pdf附件2 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pdf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4日
2025-03
导 读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同时启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二、复核工作 (一)我部公告的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2.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4.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3月3日温馨提示查阅“附件1—4”,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2025-03
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有关单位提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方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委员名单予以公示,截止日期是2025年4月2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化工作组委员名单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4102956,010-68205241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化工作组委员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5年3月3日
2025-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智能体育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智能体育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30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及复核,确定了100项2024年度智能体育典型案例(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技术创新、应用落地、政府服务等方面对入选案例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优秀成果规模化应用。附件:2024年度智能体育典型案例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25年2月25日2024年度智能体育典型案例名单.pdf
2025-03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三批复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内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为推动建立国家工业遗产数据库,提升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水平,本次认定申报和复核工作将通过国家工业遗产数据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本集团内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二)为推动建立国家工业遗产数据库,提升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水平,本次认定申报和复核工作将通过国家工业遗产数据管理系统(http://140.210.83.210:18080/miit-platfor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审核。二、认定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申报条件。(二)申报方式。申报主体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三)推荐数量。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每家中央企业集团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项。三、复核工作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其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四、工作安排(一)为便于管理系统账号发放及后续工作,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010-68205198。(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申报主体和复核主体,于2025年3月1日至4月3日在线注册并填报申请资料(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首页)。4月3日后填报系统将关闭。(三)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于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线上初核,并将推荐文件及从管理系统导出的第七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第三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复核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各一式两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附件:各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联系人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2月27日
2025-03
首批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 )和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的通知》(川经信技改〔2024〕13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财政贴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的业主单位,且首批合作金融机构已向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各类贷款(或融资租赁)。二、贴息标准(一)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在合作银行取得的“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贷款产品,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二)融资租赁贴息。对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含直转回)开展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给予支持,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期的财政贴息,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直转回)贴息中的一项,单笔贷款或融资租赁只享受一次贴息。(三)贴息方式。融资成本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申报”方式,即企业按规定先支付贷款(融资租赁)利息,由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贴息金额计算方式:贴息需求金额=放款借据金额×实际贷款天数/360×1.5%(贴息金额取小数点两位)。三、期限条件对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8月31日期间签订融资合同或放款(交易)的技改和设备更新承担企业,可享受贴息政策。2025年金融机构于每季度后一月的10号前提交贴息申请,其中首批申请于4月10日前提交。四、贴息流程(一)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金融机构放款后,将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同时提交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省级公司)进行审核。(二)贴息资金审核。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省级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结合贴息政策规定,按照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利息凭证、项目库等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时限汇总测算贴息金额,并加盖公章,按时将贴息申请正式文件及贴息资金申报汇总表、贴息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合同(电子版)和证明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详见附件)。经济和信息化厅重点复核贷款(融资租赁)主体是否在“四川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范围。(三)拨付贴息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厅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财政厅按流程向省级合作金融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金融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按付息周期在5个工作日内据实支付给相关贴息企业。五、监督管理(一)确保专款专用。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库内企业贷款(融资租赁)的申请进行审核,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将相关贷款(融资租赁)标注为四川省“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产品。(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融资租赁)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退回贴息资金。相关企业、合作金融机构要做好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合作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按季将2025年度“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发放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 胡启飞 028-86263273附件:1.关于2025年“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贴息资金的申请(正文模板) 2.“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汇总表(2025年度) 3.2025年“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财政贴息绩效目标申报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2月27日附件列表>>关于做好2025年“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贴息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2025-0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汽车企业和单位: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管理协同,落实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技术规范应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一)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详见附件1),加强与研发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开展OTA升级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建设。企业要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OTA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在开发、生产、运行等阶段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功能、性能和质量安全水平。(二)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中,补充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保障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顺利实施。企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依据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并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产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产品召回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应用。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适时调整有关技术参数。(三)深化产品沙盒监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等生产准入后,企业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深度测试方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前期测试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组织召回技术机构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测试、查找安全问题、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判,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性能。(四)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据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内容详见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分析和研判,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五)加强认证服务和管理。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认证体系,围绕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领域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将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三、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协同管理(六)加强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确保实施OTA升级活动后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开展备案评估与监督检查,规范OTA升级应用方式,避免企业通过OTA升级隐瞒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七)强化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实施升级;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升级。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应当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方可恢复相应汽车产品的生产。(八)强化管理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汽车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协同管理的原则,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备案要求,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活动联合备案,推动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联通共用,联合开展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四、保障措施(九)强化责任落实。企业要落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确保汽车产品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OTA升级活动管理要求,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健全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或备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协助开展缺陷调查、事故调查与沙盒监管等工作。(十一)夯实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技术研究,夯实新技术参数分析与测试验证、事件监测与分析、事故深度调查与缺陷研判、场景数据研究与应用等能力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组合驾驶辅助、OTA升级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及实施,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安全水平。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pdf 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pdf 3.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事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2月25日
2025-02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民科学素养,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让科技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群众,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相关规定,全省将举办第二十九届“科技之春”科普活动月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5年3月二、活动主题科普惠城乡 创新谱新章三、活动内容(一)传播科学思想,落实科技创新政策。深入当地科技服务机构、高校院所、重点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宣讲,深入解读最新科技扶持政策及业务管理制度,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对政策的理解与应用能力。通过政策宣讲,帮助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助力科技创新政策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普及科学知识,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单位、社区组织及媒体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普活动,如科普讲座、科技展览、互动体验等,围绕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以及环境保护、健康生活、防灾减灾等民生热点,向公众传递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通过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增强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学精神深入人心,助力社会文明进步。(三)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城乡发展均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组织科技专家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助力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农村电商、智慧农业、绿色能源等领域的科技应用,推动城乡科技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科技发展差距。通过科技赋能,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四)弘扬科学精神,营造科技创新氛围。通过科技主题宣传活动、科学家精神宣讲等形式,向公众传递科学探索的价值观和创新精神。邀请知名科学家、科技领军人物走进校园、社区和企业,分享科研经历和创新故事,激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热情。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尊重创新、支持科技发展的良好氛围。四、活动安排(一)省主场活动。2025年3月7日,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等部门将在南充市举办四川省第二十九届“科技之春”科普活动月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包括优秀科普作品和微视频代表颁奖、天府科普使者代表颁奖、科普基地结对签约等内容,活动现场还将开展科普图书和农业物资捐赠、农业实用技术推广、科普知识宣传等集中示范服务。(二)各地各部门特色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围绕科普宣传、技术咨询、科技培训、专题讲座、科普展览、科普进校园进社区、科技成果展示、科普基地结对帮扶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示范活动和专题活动。充分发挥区域特色和行业优势,带动辖区内各系统、各行业积极参与,掀起科普活动热潮。(三)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比赛。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科普讲解大赛、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普微视频评选、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科普的热情。五、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将科普活动月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科普工作。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科普活动机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普活动月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动员媒体深入基层,及时宣传科普活动月的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科普活动月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提高科普活动月的公众知晓度,扩大活动的受益面和影响力,营造政府重视、组织有力、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三)周密安排,确保安全。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科技保密工作。各有关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与当地公安、武警、消防、城管等部门积极协作,确保活动举办安全有序。(四)提前筹备,做好总结。结合本届活动月主题,提前谋划本地、本部门特色亮点科普活动,各市州科技局于2月24日前将《2025年四川省科普活动月特色活动登记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至省科技交流中心(省级科普基地报送至当地科技局)。本届科普活动月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成效,将活动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活动照片(4-5 张)于4月11日前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科普工作年度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联系方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诚信与科普处联 系 人:黄文超 联系电话:028-86669053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联 系 人:李娇 联系电话:028-85229814电子邮箱:kpzxbgs40211@163.com附件:2025年四川省科普活动月特色活动登记表附件:2025年四川省科普活动月特色活动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