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节能诊断服务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5号)要求,经各市(州)积极组织、我厅初审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选聘项目公开招标确定,2024年度由4家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全省255家企业、9个园区提供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现将接受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园区及对应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名单予以下达,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业节能诊断工作对推动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动员被诊断企业、园区积极配合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跟踪掌握企业对节能改造建议的实施进展情况,推动形成经信部门、诊断机构、重点企业(园区)三方联动的工作局面,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二、突出诊断重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在对企业、园区生产工艺流程、余热余压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等方面进行诊断的基础上,要牢牢抓住全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大机遇,推动节能诊断工作与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绿色低碳技术供需对接等工作相结合,摸清企业和园区用能设备底数和能效水平,对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要制定更新改造和淘汰退出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及时淘汰退出。三、做好结果应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建立本地区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清单,省级财政将统筹工业发展资金联动地方对设备升级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共同给予奖补支持。梳理汇总本地区绿色低碳技术供需清单,依托省绿色低碳技术中心建立的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基础科研、技术转化、推广应用、金融服务“四位一体”创新模式。节能诊断机构要将诊断报告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同步报送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本地区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7月4日
2024-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5日达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既利长远又管当前、既利投资又促消费、既利企业又惠民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机遇和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4〕10号)具体要求,结合达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原则,聚焦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智改数转”等重点工作,结合全市“3+3+N”现代产业体系,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促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减污降碳增效协同推进,扩大有潜能的消费和有效益的投资,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基本建立。二、突出重点领域,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一)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聚焦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纺织、矿产资源开发等传统重点行业,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环保设备等重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格落实排放、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强化综合执法、节能监察、安全诊断,加大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备改造、节能设备和安全设备推广力度,依法依规淘汰老旧化工装置等重点领域落后设备。加快人工智能赋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强化高温高危、有限空间作业等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重点推动工业锅炉、电机、变压器等设备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水平,推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升级,推动企业超低排放设施设备,加大工业冷却循环系统、废水处理回用等系统设备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力度。聚焦化工、医药、电子、重要工业品、食品、特种设备等行业,加快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设备更新。(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等。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各项任务均需各地贯彻落实,不再单独列出)培育推广赋智赋能新模式。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省级园区实施整体数字化改造,加大智能制造装备、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应用与普及力度,推动企业围绕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展生产工艺换代和先进设备更新。以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打造一批市级以上“智改数转”标杆项目。推动新能源与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上的运用,积极探索氢能炼钢、氢燃料电池机车等技术替代创新示范应用。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5G)、高速光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广泛覆盖,加快建设高性能智算中心和算力调度平台。(市经信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等)推动设备供需精准对接。搭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机制、供需平台,借助社会组织、专家智库等机构专业能力开展技改综合诊断和指导服务,建立设备更新需求清单和优质产品供给清单。围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需求,依法依规精准对接引进一批优质设备和消费品供应企业。(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等)(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进自来水厂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和老旧管道升级改造。加强城市(含县城)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全面有序推进城市燃气老化管网更新改造。摸清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更新需求,加快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与泵站、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可回收物分拣设备等更新力度。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老旧视频监控设备更新升级。到2027年,改建城市(县城)供排水、燃气等管道1000公里以上,改造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79公里、更新改造45个污水处理厂有关设施设备。(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推进老旧电梯等既有建筑设备更新改造。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有序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群众意愿和可安装条件,因地制宜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投入使用年限长、运行故障率高的住宅电梯实施安全评估,加快更新(含改造、大修)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到2027年,至少完成加装更新(含改造、大修)住宅电梯1652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推进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引导行业企业按标准更新淘汰使用时间超过10年、高污染、高能耗、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鼓励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装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三)支持交通运输设施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推进道路运输设备转型。在交通运输领域积极落实“电动四川”行动,支持全市(除特殊地区外)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中小型营运客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推动重型卡车电动化和氢能更替,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推动道路运输领域安全设备更新,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更新新能源设施设备。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支持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及配套设施,加快物流园区立体仓储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装卸搬运、调度指挥等设施智能化水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市国资委等)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有序推进既有铁路线路电气化改造、既有客货站绿色改造、机车车辆更新换代,提升电力机车承运比重,推进高耗能高排放机车新能源化提升替换,降低内燃机车排放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改造。(市发展改革委、达州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船舶安全绿色发展。依托“电动四川”“平安渡运”“绿航行动”等专项行动,推动全市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鼓励使用液化天然气、电池等动力形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支持老旧农业机械升级。在持续贯彻实施国家、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基础上,结合推动达州丘区农机装备产业园发展,依法依规制定个性化的地方补贴政策。合理布局报废网点,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回收利用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农机装备升级换代,培育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大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的小型化、智能化、轻便化、多功能农机装备,推进农机装备集成配套,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良种、良法、良制、良田、良机)融合为牵引,推动丘陵山区突破发展,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山区的绿色高效农机装备,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支持绿色智慧粮仓建设,推广粮食“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接发、低温储粮、信息化设施设备,提升仓储管理智能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设施水平。提升教育科研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实习实训和科研技术设备,并在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大型教学科研基地中,有序推进设备更新换代。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更新和升级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科学、通用技术等学科实验仪器设备,提升科学教学水平;更新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设施设备,提升美育体育水平。推动各地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更新,积极推进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实践场所等数字化建设,提升数字校园建设水平。推动各地中小学校照明设备升级更新,提升学生近视防护能力。推动各地中小学校宿舍床、洗浴、取暖、饮水等设备更新升级,提升学生寄宿条件。推动各地幼儿园教具、玩具更新升级,提升保育教育水平。(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等)提升文旅设备水平。精准对接文旅市场主体,以“清单化”模式推进观光游览设备、游乐设备、演艺设备、高新电影设备、安全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积极推进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剧场剧院、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考古遗址公园、非遗传承体验基地等文物保护及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升级。推进文旅数字化、智慧化技术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及智慧文旅设备更新,加快建成一批智慧景区。推动超高清产业链优化升级,支持电视机、投影机、机顶盒以及高清超高清制播传输设备和广播电视专用设备等设备替代更新。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等保护管理监测设备更新。(市文体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科协等)提升医疗设备设施水平。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坚持资源共享与阶梯配置,分层次有计划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各级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加快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设施更新换代和配置,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快智慧医院和互联网医院建设,提高智慧医疗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医药局等)三、聚焦主要产品,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汽车以旧换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破除汽车流通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制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措施,联动汽车生产企业、新车二手车销售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积极组织在达州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品牌推广活动,激发汽车市场消费活力。(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汽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鼓励构建汽车从生产到回收拆解的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加快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采取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强化路检路查、定期排放检验方式,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通过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老旧车报废注销业务便利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统筹用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引导企业以县域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服务网点。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推动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加快培育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提升家电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家电售后服务标准体系。支持电商平台依托大数据、物流等优势和丰富经验,提供“拆旧装新一体化”全链条服务。(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各地、各企业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或优惠。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加大对农村地区绿色智能家电产品供应。培育城市消费新场景,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绿色商场创建,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提升消费体验。(市商务局)(三)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发放消费券、企业打折让利等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适老化”改造。积极推进建筑室内装修装配化,大力推广应用竹制家具、竹地板等“以竹代塑”产品,鼓励企业打造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消费场景,开展线上推广和引流,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持续实施家装消费品换新促销活动,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居产品,满足居民换新家居、改造装修的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抓住关键环节,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一)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创新废旧产品设备回收模式。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引导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充分利用配送、安装、维修等渠道发展逆向物流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实现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推广回收车辆“定点、定时”进社区的“以车代库”回收模式,鼓励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构建线上线下预约、上门回收、绿色兑换、以旧换新、定制回收等多元化回收场景。强化市本级公物仓定点储存、统一配置、统筹调剂、集中处置等功能,探索公物仓跨区域跨层级共享共用新模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主体。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中心或集散市场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布局建设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探索建设跨省际绿色分拣中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融合”。支持各类主体联合打造再生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再生资源在线交易、分级分类、加工、仓储、物流配送等一站式服务方案。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鼓励依法采取自建、租赁、合作等方式,拓展多元回收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支持二手商品便利交易。持续推进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建设,严格落实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各项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二手车出口资质,做好二手车出口备案审核,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达州市分行、达州海关等)培育二手商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结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汽车、家具、家电、电器电子产品、农业机械等二手商品交易。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健全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全流程服务体系。推动二手商品线上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诚信体系,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供销合作社、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达州市分行等)(三)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有序推进再制造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开展再制造技术研发,加大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再制造产业发展竞争力。(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打造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群。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持续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加工利用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强化政策、标准、技术、溯源等支撑,推动废旧资源加工利用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资源再生利用水平。重点推动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品等低价值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依法规划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特色园区。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开展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攻关。科学有序开展资源再生利用与产品碳足迹管理等工作衔接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市国资委、达州海关等)五、加强标准引领,实施标准提升行动(一)积极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围绕无人机、北斗导航、信息技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家居用品等产业,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以标准“走出去”带动达州装备、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配套完善地方标准。围绕全市“3+3+N”现代产业集群,在一、二、三产业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依法制定一批高质量地方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达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力推进标准落地落实。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各类标准的宣讲推介,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推广应用先进标准。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质量监督和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推广运用工业产品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评价认证,严格落实能效、排放、质量、安全等领域强制性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达州海关等)六、强化政策保障(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工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医疗、教育、文旅等领域专项资金,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相关重点领域设备更新。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为重点方向,依法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补贴。持续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申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省级试点。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依法对主导制订、修订高水平能耗、排放、技术等相关标准项目予以支持。推动实施财金互动政策,引导撬动各类资本加大投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等)(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部署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撑。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制造业企业,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对接碳金融、环保金融等项目库,依法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人行达州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达州监管分局等)(四)提升要素保障水平。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用能和用地保障。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审批,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科技创新支撑。聚焦基础元器件、基础零部件等技术创新需求,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关键技术装备科技攻关,推进超精密数控车床、高端电子测试仪器、科学实验仪器等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抓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应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迭代更新。进一步完善优势主导产业标志性产品技术创新图谱,抓好项目布局和推进实施。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高水平创新联合体,运用“揭榜挂帅”等科研项目组织方式,一体推进关键技术攻关、迭代应用、生态培育。围绕能源化工等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一批中试研发平台,加快促进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数据局)七、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完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形成市县两级工作合力,定期调度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各地要组建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办公室)(二)建立政策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级工作专班分工制定总体方案、分行业专项行动方案和保障方案,形成我市“1+N”政策体系,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对照国省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必要手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贴、银行优惠贷款等资金支持。(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办公室)(三)实行清单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跟国、省决策部署,坚持标准引领,加强政策梳理、对接和研究,持续开展摸底,更加精准掌握各领域的优势和需求,动态完善设备更新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储备库,形成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清单,促进供需两端同步发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人行达州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4-07
工信厅科函〔2024〕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部管社会团体,有关标准化专业机构:为落实《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大力发展团体标准,推进先进团体标准应用实施,现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百项团体标准应用推广典型案例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团体标准。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推广项目应当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主题,在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强化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升级传统产业、夯实产业基础、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至少实施推广6个月以上(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重点遴选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推广项目,主要包括:(一)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的创新性团体标准;(二)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性团体标准;(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的国际性团体标准。二、申报材料(一)团体标准应用推广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盖公章复印件;(三)申报期内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的社会团体信用情况证明;(四)团体标准发布文件正本(或盖公章复印件);(五)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六)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见附件2,应用单位需加盖公章);(七)已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三、申报程序(一)团体标准应用推广项目由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等部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以下统称推荐部门)推荐,向我部申报。我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部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可直接向我部申报。(二)社会团体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提交2项及以上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结合团体标准的整体应用和实施推广效果,按申报优先级排序。(三)推荐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做好团体标准应用推广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四、报送要求申报材料的接收、整理和汇总等工作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推荐单位应结合所推荐团体标准的技术水平、整体应用和实施推广效果,填报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汇总表按优先级对推荐项目排序,请于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下午17点前以公函报送,逾期不再受理。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董士铭收邮政编码:100028联系人及电话:贾爱娟 010-84142046 董士铭 13126507377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人及电话:刘傲 010-68205240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6月28日
2024-07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5日
2024-0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人〔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制造强国等的重要论述,现组织开展2024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范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包括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2024年,面向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创新企业家、300名左右先进制造技术人才、500名左右先进基础工艺人才。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企业家项目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中,民营企业一般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3.带领企业聚焦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科技创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工程)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所在企业应在经营业绩、产品市场份额、技术创新水平、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位居行业前列。(二)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包含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副总裁、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总工程师等。3.长期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一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工程)经验,带领团队攻克技术难题。在技术研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是企业基础制造工艺方面的带头人,长期从事基础工艺技术攻关、实践操作等工作,其掌握的先进基础工艺应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中“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所列方向。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工艺难题或掌握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人要遵守同层次人才计划不重复支持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中仅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二、支持政策(一)依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组织入选人才参加国内外专题研修培训。支持入选人才按规定通过挂职、特聘等方式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进行培养锻炼。(二)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入选人才所在企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工程)。将入选人才指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示范项目的认定或评价体系。(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申报“国家工程师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表彰奖励。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入选人才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人2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对入选人才在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推荐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一)推荐名额。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90人,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8人(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各中央企业的推荐名额不超过9人,并按照1:3:5的比例推荐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人选。其中,各中央企业推荐的创新企业家应为二三级企业人选。(二)材料填报。申报人请下载申报客户端,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填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件;(2)企业营业执照;(3)干部任免文件、控股证明或在职证明;(4)项目(工程)成果证明;(5)知识产权证明;(6)荣誉奖项证明;(7)廉洁或无违纪违法证明;(8)企业近三年纳税证明;(9)收入证明;(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其中,(1)-(7)项为三个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8)项是创新企业家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9)项是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10)项为申报人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核把关。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四)材料报送。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刻录光盘)和纸质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电子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纸质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1份、推荐人选汇总表1份、推荐函1份(均加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计划单列市申报材料由所在省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四、其他要求对违反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的支持保障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的活动。(二)不得利用本计划的支持政策,通过多头申报、虚构项目、兼职挂名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三)不得借申报之名抢挖中西部、东北地区人才。(四)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申报人,应当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其他资金做好衔接及政策协同,避免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工作方向。后续相关工作实施中,如发现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方向的,将取消先进基础工艺人才资格,收回中央财政相关支持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2024-0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安排,在自愿申报、组织评估基础上,确定了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正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建设任务,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29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010-66263958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010-66557033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961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010-6529281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7月1日
2024-07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2024-07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 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能源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单位)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部门应当做好招标投标政策告知工作。第七条 拟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其中,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以工代赈部门认定。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承揽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不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说明不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及证明材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依法批复。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本部门监管项目的招标人。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实行自行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满足前款自行招标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专业技术力量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当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且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必要管理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使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因素、合同管理能力、项目技术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标段。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 推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评标报告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发布,保密工程除外。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应当采取可靠技术措施,防止因系统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能及时传送、下载、识别、解密等情况发生,保证交易全过程的安全、稳定、可靠。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系统提出异议的,作出的异议答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结合信用激励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项目满足招标条件后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罢工、骚乱、法律变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的不可抗力外,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对获取投标文件企业、递交投标文件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企业保密,不能泄露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以及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无遗漏和可追溯。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活动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越位代行评标专家职责,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评标。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入现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但不代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职责,也不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 实行委托招标的,开标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应当派代表参加,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鼓励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保密要求依法确定。第三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当立即退出评标室。评标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做好记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评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四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除外。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四十二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提出,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暂停开标、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再继续开标、评标工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工作。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在重新招标时合理设置投标条件,优化评审标准。按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第五十条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者登记。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工程和工程量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五十二条 建立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将参加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投标行为人存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依据,并依法在“信用中国(四川·达州)”予以公布。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领域失信信息按“谁主管、谁产生、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失信人基本信息,包括失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或者失信人员姓名;(二)失信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失信行为类型、违法失信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三)处罚机关信息,包括处罚机关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五条 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对失信行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其中,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禁止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运行的单位,应当发挥大数据分析优势,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人监管。第五十七条 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能源等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 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能源等部门(单位)按职责权限负责监督项目业主、中标单位履约情况,查处歧视排斥投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挂靠承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负责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发现设置不合理投标条件或者明显超出合同履约需要的,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抄送同级纪委监委机关。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把招标投标作为审计重点,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十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密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2024-07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切块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30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区(市)县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程序,现将2024年度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拟推荐入库项目名单予以公示(推荐名单附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反馈至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与无线电科。 联系方式:0818-3090943 附件:2024年度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拟推荐入库项目名单 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3日2024年度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拟推荐入库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1中陶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四川中陶建材有限公司2万吨速冻汤圆生产线智能化项目四川东柳醪糟有限责任公司3大竹县粮食产业(物流)项目智能化数字化提升大竹县顺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四川荣煜垣 7 万纱锭智能纺纱产线建设项目四川荣煜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5环保阻燃电线电缆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6达州友为SMT贴片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达州友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7高端充电设备生产扩建项目(基于工业物联网的氮化镓充电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达州市天宝锦湖电子有限公司8四川云隽电子智能终端配件产业化项目四川云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达州鑫宏创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高精度配件生产建设项目达州鑫宏创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年产22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锂白新材料科技(达州)有限公司11四川金恒液压有限公司智能工厂迁建项目四川金恒液压有限公司12年产印染面料6000万米/年自动化生产建设项目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13多功能耳机智能化生产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四川省淇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CNC数控加工中心智能制造(新、改、扩)升级四川旺鑫电子有限公司15石灰石矿山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期华新水泥(渠县)有限公司16渠县年产30万方全自动加气混凝土板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川秀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7川汉子肉制品精深加工项目四川省川汉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18医用口罩、医用隔离服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万源市星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19华新水泥(万源)骨料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20绿色低碳电炉短流程炼钢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四川德润钢铁集团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1超薄基板玻璃建设项目四川硅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余气利用数字智能化项目达州市宏盛电化有限公司23年产1.4亿平米玻纤湿法毡项目宣汉普光科睿新材料有限公司24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再生铝综合利用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达州市铸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07
川商法规〔2024〕3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综合能力,助力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川商法规〔2023〕2号),现就开展2024年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4月15日至5月20日。二、申报方式各类型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5月30日前转报省商务厅。全省性商(协)会、省属机构(单位)在申报时间内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报材料。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建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具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相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具备完工作站工作任务的能力。(三)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单位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不同的能力条件:商(协)会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组织协调能力;机构应在全省、地区某一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企业应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产能或产品进出口总额在我省居前。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件。(一)申请书。介绍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目的、申报意愿、工作优势等。(二)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三)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四)申报单位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五)工作基础要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工作站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工作人员配备及介绍(专业、学历及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制度设置、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单位(若有)官网截图以及其他反映工作基础的材料。(六)工作能力要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从事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或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方面的经验及介绍,承担工作站任务的条件和优势,2022年以来所获奖励、研究成果、发行刊物、对外交流或举办省级以上活动等。(七)工作目标或规划。(八)承诺书(附件3)。上述第(五)(六)项也可参考《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年度工作绩效评价表》(附件4)提供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按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五、工作站任务(一)及时收集我省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监测行业动态,撰写、报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二)根据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参与指导或组织协调与我省企业有关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三)开展本行业重点国别贸易摩擦评估分析,开展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引导本行业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为我省企业提供线下线上贸易摩擦信息咨询和基本法律服务,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我省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五)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开展业界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六)开展或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相关的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七)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八)具备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九)承担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六、认定程序工作站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自愿申请、地方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入选名单,经公示确认后由省商务厅统一对外公布。联系人:法规与贸易救济处 涂文俊联系电话:028-83227236电子邮箱:scswtfgc@163.com材料邮寄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 附件:1.2024年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申请表 2.2024年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3.承诺书 4.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年度工作绩效评价表四川省商务厅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