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2025年春季农资打假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安排,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农药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抽查应于8月底前完成样品抽样,10月底前完成样品检测,12月底前完成结果通报。二、抽查对象、范围及检测项目(一)蔬菜水果用药专项抽查抽查对象为蔬菜水果种植主要县的农药经营门店,结合落实“三棵菜一个果”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工作安排,在其种植前期或用药高峰期,对用于蔬菜水果特别是韭菜、芹菜的农药产品进行重点抽查。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二)灭生性除草剂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抽查对象为省内农药经营单位,在农药经营单位门店或库房内随机抽取草甘膦、草铵膦和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GB/T 19308-2003《百草枯水剂》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抽查对象为省内农药生产企业,结合我省农药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同时将近两年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中标称生产企业为我省的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三、抽查数量本次抽查的产品总数为200批次。四、任务分工抽查工作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植物保护站联合组织实施,其中: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负责厅内外部门间协调工作,厅植物保护站负责具体抽查工作,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不合格农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执法证件,说明有关情况。(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同时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样品标签上二维码信息,并保留相应的查验结果。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三)封样数量。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是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每个样品封样三份,一份交检测单位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四)样品运输。抽样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回抽样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好性。同时应将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及时送检。六、样品确认和检测(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标称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提交相关证据。(二)结果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产品,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2.违规添加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七、结果确认及处理(一)结果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提出复检请求。复检应当采用留存在抽查单位的备份样品,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指定的农药检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结果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单位承担。(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并且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不合格农药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整改情况报送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植物保护站。八、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完成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在市场抽查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下架、销毁不合格农药产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限期整改,争取将“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预防”,严防假劣农药产品流入农业生产环节。联系人: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028-85516939;邮箱:zzycnyflk@163.com厅综合执法监督局:028-85500953;邮箱:nyzhzf2020@163.com厅植物保护站:028-85520507;邮箱:scnys@sina.com附件:1.农药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2.农药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3月7日
2025-03
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提高品种登记(认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常态化推进品种自主试验整治和“仿种子”清理的相关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认定)自主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品种命名同一植物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登记(认定)、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名称。申请者需严格按照《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提交品种登记(认定)申请,并在申请前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核查拟申请的新品种名称,确保品种名称的唯一性。二、加强自主试验管理(一)品种多点试验。为进一步提升登记(认定)品种试验的规范性,申请登记(认定)自主试验备案时,需同步提交品种登记(认定)多点试验方案(附件1)。登记品种多点试验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作物品种试验规范 粮食作物》(NYT 3923-2021)等6个规范要求制定,认定品种多点试验方案参照上述规范制定。申请者需在试验播种前30日,填写《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多点试验报备表》(附件2)及其汇总表(附件3),并与多点试验方案一并提交。(二)DUS测试。鼓励申请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自主开展DUS测试的申请者,应科学合理的制定DUS测试方案,并在试验播种前30日填写并提交《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自主DUS测试报备表》(附件4)及其汇总表(附件5)。申请者需建立健全人员培训、田间试验、近似品种选择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档案,严格按照测试方案执行。测试过程中如需变动测试人员、地点等重要事项,需及时向四川省种子站报备。(三)品种特性鉴定。对于标注有抗病(虫)、抗逆、特殊商品性状突出(或优异)等的品种,需提供针对该突出(或优异)性状的田间鉴定报告。申请者需在试验播种前30日填写并提交《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抗性及其他性状鉴定报备表》(附件6)及其汇总表(附件7)。三、报备及其他要求请将上述试验报备表盖章后的扫描件与其汇总表、多点试验方案电子版发送至sczycxk@163.com邮箱,纸质版邮寄至成都市玉林北路5号四川省种子站。四川省种子站将根据报备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或抽查。对已开展试验但尚未报备的,申请者须于2025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备,并妥善保存完整的试验原始记载等档案资料,以备查阅。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未按上述要求报备的品种,将不再受理品种登记(认定)申请。联系人:四川省种子站种业创新科 周会联系方式:028-85588103电子邮箱:sczycxk@163.com邮寄地址:成都市玉林北路5号附件:1.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多点试验方案(参考模板)2.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多点试验报备表3.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多点试验报备汇总表4.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自主DUS测试报备表5.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自主DUS测试报备汇总表6.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抗性及其他性状鉴定报备表7.四川省申请品种登记(认定)抗性及其他性状鉴定报备汇总表点此下载:附件1-7 四川省种子站 2025年3月10日
2025-0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基础电信企业省公司,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25〕133号)要求,现将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港口等重点领域企业,需在我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标准需参照《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2〕23号)执行。二、材料提交与推荐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动员并组织本地区企业,通过“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http://5gii.aii-alliance.org/caict)填报项目并上传相关材料,请各基础电信企业省公司积极组织下属各级公司协助做好申报工作。三、有关要求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此次申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跟进,严格审核企业填报的材料(推荐项目需为已完成项目),确保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于3月25日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和联系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并通过线上完成项目申报。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与信息化处 贾 磊028-86262972 19102800563四川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王 岚028-87016035 18483284272邮 箱:jial@mail.scsjxt.com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2025年3月12日
2025-03
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推动无人机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中的应用,拟组织实施科技攻关任务,现公开征集技术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聚焦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场景,征集无人机技术方案,实现高层建筑火灾的有效救援。1.灭火无人机研发。包括但不限于带水管无人机、灭火剂喷洒无人机、救援物资投送无人机等方面的技术方案。2.救援无人机预研。包括但不限于多无人机组网拦阻等适用于救援高层建筑火灾中被困人员的创新产品。二、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三、有关要求(一)每家单位限报1项。限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提出技术方案。(二)技术指标、实现途径详细明确,具备较高可行性、创新性、先进性。(三)请于3月18日24时前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无需纸质件,禁止填写涉密内容。联系人:科技厅产业处马圆媛,028-62103772,邮箱:scskjtcyc@163.com。附件:方案建议模板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3月10日附件方案建议模板一、名称二、方案简介(不超过800字)三、研究内容(不超过800字)四、有关指标(技术指标要详细明确,并提供国际国内目前最高技术指标)五、经费1.申请财政资金2.自筹资金六、方案提出单位简介(不超过300字)
2025-0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生产服务业发展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我省重点行业服务型制造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厅将在全省开展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一)制造服务化典型模式与做法。1. 征集类别:定制化生产,共享制造,总集成总承包,以服务转型为导向的生产制造系统数智化、柔性化改造,“产业+电商”与平台经济,其他创新模式与做法。2. 征集对象:工业企业。(二)服务赋能制造提质增效典型模式与做法。1. 征集类别:生产性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数据服务,产教融合等人力资源服务,其他创新服务模式与做法。2. 征集对象: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及相关机构。(三)设计创新引领制造提档升级典型模式与做法。1. 征集类别:工业设计助推品牌打造、产品升级和市场拓展,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等新模式推广应用,AI融合应用,知识产权产生、应用、管理、保护服务,其他创新模式与做法。2. 征集对象:工业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二、申报流程(一)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如实填写《2025年四川省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按程序报送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地区典型案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汇总填写《2025年四川省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4月3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正式文报送我厅,并发送相应电子文档(可编辑版本)。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宣传、精心组织、深入摸排,确保案例征集工作取得实效。(二)申报案例应当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具体实践中提炼总结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复制推广的模式与做法,避免泛泛而谈。联 系 人:生产性服务业处 张定发联系电话:028-86262301电子邮箱:826285543@qq.com附件:1. 2025年四川省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申报书 2. 2025年四川省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3月10日附件列表>>关于征集2025年服务型制造典型案例的通知附件1-2.doc
2025-03
国知办函服字〔202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将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升级改造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集执法支撑、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功能,便利知识产权信息“一站式”查询,实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专利和商标代理监管等电子化业务办理流程。平台将于2025年3月10日正式上线(访问地址:https://ggfw.cnipa.gov.cn/),请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平台的推广使用,促进创新主体、社会公众以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知晓并实际使用。同时,为推动构建全国一体化平台,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对更新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见附件3),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报送相关业务协同需求。附件:1.一张图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2.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3.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汇总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3月7日(联系人及电话:公共服务司 王亚鹏 010—62083689 外网邮箱:ggfws@cnipa.gov.cn)
2025-03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遴选工作。要求项目申报主体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港口等重点领域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标准参照《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25〕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升级版,持续推进5G工厂“百千万”行动,加快高水平5G工厂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各行业领域企业“智改数转网联”,现组织开展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港口等重点领域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基本要求项目建设标准参照《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2〕23号)。三、工作程序(一)申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本地区符合要求的企业,通过“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http://5gii.aii-alliance.org/caict)填报项目,于3月31日前上传相关材料。(二)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对本地区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初审,遴选出推荐项目(推荐项目需为已完成项目),并于4月10日前通过“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线上系统,完成本地区项目推荐。(三)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汇总及核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验。(四)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遴选出的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进行公示、发布。(五)案例。从2023年—2025年遴选出的5G工厂名录中选择建设水平较高、效果较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工厂,形成5G工厂案例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5年3月5日
2025-03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3号 加拿大政府宣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100%关税;自2024年10月22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加方措施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典型的保护主义做法,构成对中方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菜子油、油渣饼、豌豆加征10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水产品、猪肉加征2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 加征关税税额=关税计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加征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 附件:1.加征100%关税商品清单 2.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年3月8日附件下载:附件1 加征100%关税商品清单.pdf附件2 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pdf相关文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2025-0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高端智能再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2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推荐的工艺技术设备主要面向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四个领域。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在官网公开发布,详见:https://www.miit.gov.cn/jgsj/jns/wjfb/art/2025/art_f4cd5a49a79d431ab223e325b4edd07e.html。二、推荐程序(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辖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对应类别和申报要求,如实填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申报书(附件2)、工艺技术设备应用实例表(附件3),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提交上报。各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且承担相应责任。(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相关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推荐。对符合要求的,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出具推荐文件,于2025年3月12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进行审核上报,并将推荐文件、工艺技术设备推荐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发至邮箱。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按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进行择优推荐。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上报的技术设备质量,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把握申报时间节点,逾期不再受理。(二)本次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上凡称指定、委托等情况,均不属实。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张踔电 话:028-86268703,邮箱:178052500@qq.com附件:1.工艺技术设备推荐汇总表 2.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申报书 3.工艺技术设备应用实例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2月28日附件列表>>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2025-0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为引导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构建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助力能源绿色转型和电力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积极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4〕665号),经商省能源局,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本通知中独立储能电站指川发改能源〔2024〕665号文件中的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其中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独立储能电站放电时可作为发电企业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放电电量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获得平均差价费用,全省执行尖峰电价期间,放电价格和平均差价费用参照分时电价机制(含尖峰电价机制)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其余时期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连续结算试运行开始后,鼓励独立储能电站签订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其放电价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形成,不再执行上述政策。二、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充电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放电电量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获得平均差价费用,并参照分时电价机制(含尖峰电价机制)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连续结算试运行开始后,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放电价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形成,不再执行上述政策。三、其他事项(一)新型储能放电获得平均差价费用的兑付、分摊和清算办法,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要求对差价费用在发用两侧的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月将结算分摊等明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二)独立储能电站月度最后一次电力中长期交易后,因电力供应和安全等原因,临时增加的放电量(日发电量超出月内最后一次中长期交易日前三天平均电量部分)纳入获得平均差价费用范围,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核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明确。(三)为鼓励电力用户建设新型储能项目,调节供需矛盾,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两年内其保障新型储能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用电设备增容而新增的容(需)量电费,纳入全省统筹疏导。按容量电价方式计费的,以新型储能设备新增专用变压器容量确定新增容量电费;按需量电价方式计费的,以用户当月最大需量对应时刻的新型储能设备充电负荷确定新增需量电费,如缺少对应时刻的新型储能设备充电负荷数据,则按前后相邻时刻的负荷平均值确定。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