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根据《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及《实施“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工作指引(试行)》(川经信技创〔2025〕11号)要求,我厅广泛征集并凝练形成了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项目榜单。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揭榜工作,一体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揭榜范围对应2025年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榜单的20家发榜企业的技术需求(详见附件),公开征集解决方案。二、揭榜方条件(一)具有与“揭榜挂帅”需求榜单相适配的技术研发储备、技术支撑队伍、相关研发经验等。(二)能充分响应和满足需求方的具体技术研发需求和预期成效。(三)揭榜方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相应规模或强度(在同行业中处于中等以上水平),具备较丰富的成果产业化经验及较强的市场化经营能力。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四)无重大科研诚信、安全、环保、税收等事故或不良记录。三、揭榜程序(一)对接需求。揭榜方围绕榜单技术需求及揭榜条件要求,与发榜企业充分对接沟通后,可申请揭榜。(二)系统填报。6月30日18:00前,揭榜方须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益企服务超市”中“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工作专栏,填写提交揭榜申报书、揭榜方案、必要证明材料等。未在工作专栏中提交揭榜申报书及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三)初审推荐。按照属地化或归口管理等原则,由揭榜方所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对揭榜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省外揭榜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初审。属联合揭榜的,由牵头揭榜方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线上推荐工作于7月4日18:00前完成,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同步报送正式推荐文件及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四)遴选论证。按照《实施“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工作指引(试行)》(川经信技创〔2025〕11号)有关规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投资机构、市场用户等,通过现场答辩、材料查验、走访核验等程序,对揭榜方案等情况进行论证,择优遴选确定揭榜方。原则上每个榜单任务最终遴选确定1个揭榜方(可空缺)。四、支持方式根据《实施“双向揭榜挂帅” 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文件有关规定,支持揭榜项目在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等区域落地转化。对于符合条件成功揭榜的项目,将按照“总额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合同总金额4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五、有关要求(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双向揭榜挂帅”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做好动员组织、初审推荐、现场核验等工作。(二)发榜企业和揭榜方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合作模式、合同金额以及实施周期等协议内容,共同对揭榜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实施“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 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工作指引(试行)》《成都科创生态岛“双向揭榜挂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咨询联系方式:技术创新处,028-86265730;项目申报系统,028-86264185。附件:2025年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榜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13日附件列表>>附件:2025年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榜单.doc
2025-06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新型显示领域科技创新,按照《改进重大科技任务凝练生成方式实施方案》(川科规〔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前期科技攻关需求征集和专家论证情况,现公开征集综合解决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攻关需求(一)人工智能领域1.超大装备多机器人协同诊断应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2.人形机器人高性能一体化关节模组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3.基于脑机接口的脑病治疗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4.基于异构智能体跨模态转换和5G-A智能体通信网络的群体智能协作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5.互动式数字视听多模态智能生成与呈现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6.基于多模理解的康复外骨骼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7.基于人工智能的频谱感知及电磁防护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8.空天地一体化智慧交通治理平台研发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9.面向图像制导通用目标解译深度大模型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0.基于AI术前影像重建的腔镜机器人前列腺癌手术术中实时图像融合显示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1.面向航空制造的人形机器人应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2.铁路隧道自主智能综合检修轮足复合机器人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3.面向大模型的全局数据存力中心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4.面向具身智能的数据治理体系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5.基于国产算力的端侧一体化推理平台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6.电容器涂覆阳极材料中试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17.智能车灯车规级芯片研究及产业化(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18.MLCC电极浆料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19.新一代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的国产高性能PCIe6.0 Retimer芯片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20.基于多芯互连架构的霍尔集成单元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21.多光谱光域融合超高分辨图像智能感知微封装模组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22.面向能源等领域的多智能体运维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23.司法取证多智能体分析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二)低空经济领域1.无人飞行器多源协同定位与集群智能化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2.大型无人机地面自主滑行感知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3.低空智能起降平台及协同空域管理应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4.丘陵山区低空多农业无人机协同作业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5.非开放环境下无人机自主导航避障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6.成都市低空飞行风环境预测评估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三)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1.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化软件工厂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2.四川妇幼群体医疗健康与公共卫生智能决策大模型研发与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四)新型显示领域1.Micro-LED裸眼3D光场显示技术开发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2.光纤耦合激光光源在车载和家用激光投影显示方向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二、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市(州)科技局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属地优势产学研单位,研究提出攻关需求综合解决方案。(二)综合解决方案须有明确的攻关内容,以及技术、经济和应用指标,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每项攻关需求,每个单位限报1个综合解决方案。(三)请于6月17日24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综合解决方案扫描件发至邮箱:scskjtaic@163.com。不需报送纸质材料,不受理涉密材料。 联系人:科技厅人工智能处 刘俊波、游晓峰电 话:028-86717490,028-86710230 附件:攻关需求综合解决方案(参考模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1日 附件.docx
2025-06
川经信规〔2025〕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30日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建立的企业法人型或联合体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建设面向新型工业化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六大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为核心,以高水平协同创新为导向,以跨领域资源整合为特征,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针对行业瓶颈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进行揭榜攻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做强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进步,强化供应链保障和自主可控。第四条 鼓励创新中心与本领域的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服务。第五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发布、培育、揭榜、组建、认定及评估管理,指导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创新中心的培育、申报、揭榜、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创新中心类型与建设条件第六条 创新中心分为企业法人型和联合体型两种建设类型,申请时须明确建设类型。(一)企业法人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独立法人形式组建企业主体,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二)联合体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采取“联合体+联盟”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第七条 主要条件。(一)企业法人型须具备的主要条件。1.牵头单位应是行业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保持良好增长态势,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2.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行业组织,整合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3.制定科学的中长期创新发展规划并提供相应保障。4.有可行的独立企业法人组建(改建)方案,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结构多元化,出资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家且应有若干家本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5.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具有固定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固定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6.具有可持续的研发投入机制,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30%。7.具有较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二)联合体型须具备的主要条件。1.牵头单位应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带动力和影响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2.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行业组织,其中,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数量不少于5家。具有整合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的能力。3.具有明确的协同创新方向、协同创新任务和协同创新路径,有能力推进实现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4.具有固定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固定研发人员。5.具有可行的联合体组建、运营方案和联合体协同创新机制。6.与国内外行业创新资源有密切交流合作关系,鼓励依托行业协会、联盟等开展技术研发、测试验证、成果孵化、人才培育、市场拓展等服务。第三章 组建培育与认定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揭榜制”,面向重点行业,坚持“目标导向、突出优势、聚焦关键、强化协作、大胆创新、完善机制、动态调整,规范管理、有序进出”要求,坚持任务导向和绩效导向,做到科学公平、透明公正。第九条 揭榜程序。(一)公开发榜。经济和信息化厅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和基础条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发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明确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布局领域、技术路线和目标任务,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一个领域只支持建设一个创新中心(不区分类型)。(二)申请揭榜。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组成联合体,围绕《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领域和任务,制定建设方案。申请主体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央属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由属地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报送。(三)梯度培育。经济和信息化厅针对行业发展特点、技术攻关方向、创新资源整合、人才队伍构建、行业公共支撑等重点点位,对申请揭榜联合体的现有基础、推进思路和工作重点给予针对性辅导,实现“一中心一方案”,推动尽快具备揭榜条件。(四)揭榜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业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综合评审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支撑性,并考虑申请主体的研发基础、创新能力、行业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移转化、运营机制模式、保障措施等因素进行论证评审。(五)纳入培育。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揭榜评审情况,确定中榜主体和建设类型,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通知文件,纳入创新中心培育范围。第十条 培育实施。(一)签订任务书。经济和信息化厅与中榜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中榜主体按照约定开展研发攻关及相关建设工作。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法人型须明确较成熟的股权设置方案,联合体型须明确参与单位构成情况;2.揭榜攻关主要内容、计划进度和阶段性目标;3.攻关任务具体技术路线和任务分工情况;4.研发队伍建设安排;5.创新资源整合计划;6.中长期发展规划;7.攻关任务投入计划,包含资金来源、投入金额与构成、投入进度、预期成效等;8.承诺书;9.须明确的其他事项。(二)报送进展。在培育实施期内,持续加强对中榜主体培育工作的指导督促,中榜主体按季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在培育实施期间,如出现严重影响培育实施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联合体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三)培育期限。培育实施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后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两年内仍未完成筹建相关工作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创新中心培育资格。培育期间变更建设类型需重新申报,培育期限重新计算。第十一条 批复认定。(一)培育考核。培育实施期满后,中榜主体经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提出阶段性考核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项目任务书整体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法人型重点考核企业法人成立等有关情况,联合体型重点考核各单位协同攻关等有关情况。(二)名单公示。依据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创新中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三)批复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批复文件,认定为“四川省××(重点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估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经批复认定的创新中心须在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运行数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形成审查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对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工作,其中,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每年考核一次;对批复认定已满三年的创新中心,每两年考核一次。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考核侧重点。(一)企业法人型。侧重考核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标准制定发布、企业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二)联合体型。侧重考核对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协同创新能力、行业发展支撑作用、国内外行业交流合作等。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到89分)、合格(60分到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应当制定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方案,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改期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考评,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中心认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专项支持。对新批复认定的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可依据创新中心研发攻关项目的实际投入和绩效等情况,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联合体型创新中心可在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申请变更为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变更后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六条 能力提升持续支持。创新中心开展的平台建设、技术攻关、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能力提升项目,以及符合“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支持方向的,可依据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申请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其他重点政策支持。对升级创建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企业法人型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创新中心,推荐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牵头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申报其他省级及更高级别项目。对联合体型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重点针对性辅导,鼓励其变更为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及时将企业法人型变更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型变更项目负责人、企业法人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股东(成员单位)更名或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如确需对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报送相关材料的;(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三)考评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创新中心称号的;(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创建成功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四川建设的分中心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范围,按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02号)和《关于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揭榜攻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技创函〔2021〕604号)同时废止。
2025-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自《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发布以来,全省已有超1万家工业企业运用该体系进行评估诊断,有效帮助企业明确转型目标并动态调整策略。为进一步提升该评测指标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为我省工业企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数字化水平评测和转型指引工具,结合国家相关评价体系和我省应用实际,我厅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版)》(简称《指标体系(2025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强化运用,帮助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同时,对《指标体系(2025年版)做如下说明。一、总体介绍《指标体系(2025年版)》分为企业通用版和中小企业版,内容延续《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整体架构,一级指标仍为数字化基础、数字化经营、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成效四个维度。企业“智改数转”评价最终得分由各一、二、三级指标通过叠加该指标下所有评分项的实际评分通过加权计算得到总分原则上为100分,由四个一级指标加权计算得到,其中,一级指标分值由各二级分值指标加权得到,二级指标分值由各三级指标分值加权得到,三级指标中引导企业加大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设有额外加分项,因此理论上最高分可到105分。二、转型阶段说明依据企业测评得分,将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发展水平分为L0—L5,共6个层级。L0尚未实施[0—10):企业尚未开展数字化转型。L1起步建设[10—20):企业开始对数字化转型进行规划,具备基础的数字化转型水平和条件,对核心业务信息数字化管理,如将部分业务手工记录转为在线文档。L2单项应用[20—40):企业采用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手段对核心装备和业务环节进行改造和规范,实现单一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并能够结合国内外实践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使用轻量化MES、ERP等工具对业务工作数字化管理。L3综合集成[40—60):企业对装备、系统等启动创新集成,实现跨业务环节的数据共享,从单一环节优化走向多流程数字化协同,如打通库存、采购、排产、配送等关键环节数据,通过数据协同提升业务运行效率和准确性。L4协同优化[60—80):企业进一步强化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快产业链业务数字化协同,对关键业务环节进行数据挖掘,沉淀形成知识、模型等,可构建基于数据和知识的关键业务环节精准预测和优化,如实现生产计划优化、车间智能排程等。L5智能引领[80—105]:工业4.0向5.0演进期,将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组合融入传统制造业,实现人机物的互联互通,研产供销全链业务的高度集成和智能决策,打造孪生工厂、资源智能调度、供应链可视化协同等先进制造典型应用,持续驱动全链条全业务全环节的优化和创新。三、数字化转型覆盖条件说明按照级别设置并结合企业调研,达到L2级的企业已能采用自动化技术或信息技术手段对部分核心设备或业务环节进行改造和规范,因此将这部分企业视为实施了数字化转型;如部分侧重于经营管理环节的企业通过ERP软件的深度应用,集成财务、人力、采购等数字化转型管理和业务流程,基本可以达到数字化转型覆盖的水平。而对于达到L3级的企业则视为阶段性实现了数字化转型,这部分企业已从单一环节应用开始向多流程数字化协同优化。同时,考虑部分企业业务结构比较单一,数字化转型并不需要覆盖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可能导致某环节数字化能力突出而总分达到L1却未达到L2的情况,比如集团公司下的生产制造基地公司,其本身不需要做研发设计,也不需要考虑订单和市场服务,重点是提升生产制造能力,因此设置了转型覆盖充分项,即企业总分未到达L2,但该类指标有一项达到L3以上或有两项达到L2,亦视为实施了数字化转型,即实现数字化转型覆盖。四、其他说明(一)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自主填报,按照测评表填写完整信息即可获得评测结果。(二)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后期上线的评测系统供广大工业企业免费使用。鼓励相关单位(包括未评估企业和已评估企业)采用《指标体系(2025年版)》开展调查研究或运用评测结果。(三)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持续迭代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数字化水平评估工具。附件: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版).pdf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9日
202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我们制订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9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手续。本指南发布前已注册成立并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本指南发布后注册成立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在信息变化或证照到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在企业可查询信息中予以标注。已备案的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二、备案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三、备案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含上海、广东、四川)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四、备案材料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相应材料扫描图片,要求清晰、无遮挡。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一)备案办理。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二)备案变更。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五、备案办理流程(一)企业线上备案操作。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企业用户”,注册账号并登录,添加“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变更相关信息,上传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履行备案注销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操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管理用户”,登录部门账号,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填写补正提醒信息。完成备案后,企业备案信息将同步向税务部门推送。(三)备案回执单打印。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四)企业信息查询。社会公众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查询所有已履行备案手续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油品种类、备案类型等非敏感信息)。六、办理期限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后,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备案回执有效期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备案全流程免费。九、数量限制备案企业无数量限制。
2025-05
川财规〔2025〕5号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2025-05
国知办函办字〔2025〕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202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完成,现将立项名单印发。请项目承担方按照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后续组织实施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附件: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5月12日(联系人及电话:王 涛 张成森 010—62086068 62086115)
2025-05
财会〔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公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银行函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方式手段,增加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主体数量,提高银行函证数字化比例,推动规模化应用场景落地。 二、夯实发展基础 (一)持续加强银行函证平台建设。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推动各方统一对接规则,优化有关工作流程,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入便利性;识别平台流程堵点,持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压实各方责任,统筹保障银行函证平台运营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掌握平台知识产权,确保平台核心底层技术的独立、自主、可控;进一步提升银行函证平台支持丰富创新数字银行函证增值服务的能力。 (二)提升银行函证平台安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商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制定、发布银行函证平台信息安全标准,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函证平台统一实施评估认证,并将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作为内控鉴证报告依据,避免重复实施各种形式的同类评估。 (三)完善银行函证数字化标准体系。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数字银行函证格式化校验、回函团体标准,适时推动将适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及业务规则,发起数字银行函证及回函。 三、提升工作效能 (四)完善银行函证数据治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治理,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字银行函证处理集中化和自动化程度;探索建立银行函证业务数据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分析与治理,进一步推动实现银行函证业务流程规范化、路径数字化、运营管理集约化、数据治理精细化的目标。 (五)提升接函和回函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企业数字银行函证业务开通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精简流程、提升效率;合理缩短回函时间,切实提升数字银行函证信息搜集整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函证系统,避免因银行回函信息应回未回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发函。同时采用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方式的,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的内容应当确保一致。 (六)科学制定银行函证收费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实施差异化定价,并通过设置优惠期、阶梯式优惠等方式,促进数字银行函证的推广使用。 四、创新方式手段 (七)创新审计数字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多种格式类型的信息提供服务,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探索通过银行函证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增值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八)便利企业授权数字银行函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数字银行函证相关业务,优化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业务的授权手续,缩短授权时间,增加授权渠道,提高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的认知和接受度。相关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面向企业集团等推介宣传活动,创造数字银行函证运用良好氛围。 (九)鼓励扩大应用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数字银行函证应用范围,探索将银行间函证、证券业务函证、资产评估函证等相关函证类型纳入数字银行函证服务范围,对接银行函证平台予以处理,增加数字银行函证应用场景。 五、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动本行政区域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接入银行函证平台。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银行函证回函相关工作,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业务的自律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接入银行函证平台,提升数字银行函证发函比例。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数字银行函证业务运营机制,及时收集、解答及解决涉及本机构数字银行函证的相关问题。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在相关银行函证平台设立专门渠道供问题反馈、信息公开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和意见,适时发布问题解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金融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4月30日
2025-05
财会〔2025〕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2025-05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按照《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川经信财资〔2025〕66号)要求,现将“实施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原则按照“即申快享”“简申快批”的原则进行,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二、支持范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支持方式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把关、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督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流程在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四、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项目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由项目单位自主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项目审核。按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规定,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重复性筛查和现场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原件备查。(三)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分别于6月10日、8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备案项目开展复核,重点复核项目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等。(四)资金拨付。对备案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报批,激励资金直接由省级财政下达项目所在市(州)。五、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规范安排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及时提交资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时间节点将备案报告文件、拟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指导申报企业按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资料。(四)加强协作配合。拟支持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致函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责任。六、声明经济和信息化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202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项目所在地及我厅举报。项目申报联系电话:技术改造处 028-86263273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信息中心 028-86264185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附件:1.四川省202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请报告(市州存档备查) 2.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5月15日附件列表>>关于做好202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工作的通知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