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
川财规〔2025〕5号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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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办字〔2025〕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202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完成,现将立项名单印发。请项目承担方按照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后续组织实施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附件: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5月12日(联系人及电话:王 涛 张成森 010—62086068 6208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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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公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银行函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方式手段,增加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主体数量,提高银行函证数字化比例,推动规模化应用场景落地。 二、夯实发展基础 (一)持续加强银行函证平台建设。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推动各方统一对接规则,优化有关工作流程,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入便利性;识别平台流程堵点,持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压实各方责任,统筹保障银行函证平台运营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掌握平台知识产权,确保平台核心底层技术的独立、自主、可控;进一步提升银行函证平台支持丰富创新数字银行函证增值服务的能力。 (二)提升银行函证平台安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商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制定、发布银行函证平台信息安全标准,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函证平台统一实施评估认证,并将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作为内控鉴证报告依据,避免重复实施各种形式的同类评估。 (三)完善银行函证数字化标准体系。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数字银行函证格式化校验、回函团体标准,适时推动将适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及业务规则,发起数字银行函证及回函。 三、提升工作效能 (四)完善银行函证数据治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治理,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字银行函证处理集中化和自动化程度;探索建立银行函证业务数据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分析与治理,进一步推动实现银行函证业务流程规范化、路径数字化、运营管理集约化、数据治理精细化的目标。 (五)提升接函和回函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企业数字银行函证业务开通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精简流程、提升效率;合理缩短回函时间,切实提升数字银行函证信息搜集整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函证系统,避免因银行回函信息应回未回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发函。同时采用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方式的,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的内容应当确保一致。 (六)科学制定银行函证收费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实施差异化定价,并通过设置优惠期、阶梯式优惠等方式,促进数字银行函证的推广使用。 四、创新方式手段 (七)创新审计数字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多种格式类型的信息提供服务,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探索通过银行函证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增值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八)便利企业授权数字银行函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数字银行函证相关业务,优化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业务的授权手续,缩短授权时间,增加授权渠道,提高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的认知和接受度。相关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面向企业集团等推介宣传活动,创造数字银行函证运用良好氛围。 (九)鼓励扩大应用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数字银行函证应用范围,探索将银行间函证、证券业务函证、资产评估函证等相关函证类型纳入数字银行函证服务范围,对接银行函证平台予以处理,增加数字银行函证应用场景。 五、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动本行政区域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接入银行函证平台。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银行函证回函相关工作,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业务的自律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接入银行函证平台,提升数字银行函证发函比例。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数字银行函证业务运营机制,及时收集、解答及解决涉及本机构数字银行函证的相关问题。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在相关银行函证平台设立专门渠道供问题反馈、信息公开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和意见,适时发布问题解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金融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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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2025-05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按照《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川经信财资〔2025〕66号)要求,现将“实施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原则按照“即申快享”“简申快批”的原则进行,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二、支持范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支持方式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把关、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督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流程在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四、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项目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由项目单位自主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项目审核。按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规定,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重复性筛查和现场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原件备查。(三)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分别于6月10日、8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备案项目开展复核,重点复核项目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等。(四)资金拨付。对备案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报批,激励资金直接由省级财政下达项目所在市(州)。五、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规范安排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及时提交资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时间节点将备案报告文件、拟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指导申报企业按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资料。(四)加强协作配合。拟支持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致函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责任。六、声明经济和信息化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202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项目所在地及我厅举报。项目申报联系电话:技术改造处 028-86263273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信息中心 028-86264185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附件:1.四川省202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请报告(市州存档备查) 2.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5月15日附件列表>>关于做好202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工作的通知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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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年3月25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政技能人才是国家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以上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提升民政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需求导向原则,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围绕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工作水平,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30年,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政策环境、社会氛围、职业认可明显改善,对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二、健全人才培养体系(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分析,强化民政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推进民政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儿童福利、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管理等民政特色专业。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养老服务等民政相关专业,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鼓励和引导民政相关专业在校生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考核评价。高标准建设民政职业大学,示范性培养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符合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鼓励用人单位深度参与民政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设计、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改革等方面充分发挥民政高技能人才作用,主动将社会现实需求和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及时融入人才培养环节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民政职业学校开展多渠道、多领域合作,共建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中国特色学徒制等形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制度,采取岗前培训、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生涯全程,持续提升人才综合能力素质。(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通过岗位培训、专题研修、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继续教育等方式,大力培育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组织民政高技能人才通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方式,提高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强化紧缺人才培训。支持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设立养老护理员等民政领域紧缺人才培训供需对接平台,动态发布用人单位培训需求目录和培训资源供给目录,主动服务双方精准对接。加大民政紧缺人才技能提升支持力度,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三、完善人才使用制度(五)优化岗位使用机制。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支持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拔民政高技能人才参与机构管理,支持其参加培训深造、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畅通民政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六)完善引才留才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民政部门、用人单位与相关职业学校签订协议,采取委托培训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民政人才队伍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劳动力资源紧张地区可将养老护理员等短缺人才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探索与主要劳务输出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推动有组织、有规模的劳务输出,促进人才按需流动。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民政高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吸纳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四、畅通人才评价通道(七)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增加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在职业建设成熟度高、需求迫切的职业率先实现由“五级工”制向“八级工”制转变,打破职业发展“天花板”。支持各地明确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推进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结合社会需求和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民政领域新职业及新工种,开发民政领域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八)畅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大力推进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和备案工作,支持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落地开展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属地备案方式,简化流程,应备尽备。支持省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评价资源,遴选符合资质的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鼓励从业人员规模较小、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与养老护理员等规模较大职业协同备案,加快实现省级层面民政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面向本单位自主开展民政领域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主体责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九)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广大民政技能人才搭建展示才能、切磋技艺的平台,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对优秀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纳入民政高技能人才重点培育对象范围。五、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十)提高人才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对符合规定的民政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特岗特酬,强化薪酬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支持各地将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地高层次人才目录,享受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强化规范用工意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严格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充分保障民政高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十一)完善人才津贴补贴制度。落实殡葬行业特岗津贴制度,保障殡葬行业职工合理待遇。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相关政策,按规定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特教补贴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保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津贴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设立技能津贴、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十二)加大人才激励表彰力度。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按程序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民政高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六、强化组织保障(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社会需求和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推动人才发展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系列政策措施。(十四)强化经费支持。各地要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技能人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五)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实现人才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支持引导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创新举措、典型经验,讲好优秀典型立足岗位敬业奉献的精彩故事,持续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202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5月13日 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 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 发展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金融资本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举措。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统筹推进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债券发行等政策工具,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服务,引导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优质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加强对国家实验室、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金融服务,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 (一)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将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为重要方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未来产业,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城市所在省份,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社保基金会在自身业务范围和风险防控要求下开展股权基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管理机制,支持保险资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创业投资,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引导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依法依规参与创业投资。 (三)优化国有创业投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好支持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出资、考核、容错和退出的政策机制,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引导国有资本成为支持创业投资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带动地方国有资本和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参照执行。 (四)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评估北京、上海、广东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成效,进一步优化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 三、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五)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优化支持科技创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引导作用,扩大再贷款额度规模,优化支持范围和流程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 (六)建立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机制。制定科技金融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建立科技型企业推荐机制,便利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精准有效提供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探索较长周期的科技创新贷款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选择在部分商业银行和试点城市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将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提高到80%,贷款期限延长到10年。 (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科技领域项目融资特点,进一步理顺内部贷款开展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合规透明、财务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贷款价格和期限、考核激励要求等,支持科技发展。鼓励政策性银行坚守主业,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支持科技创新。 四、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 (八)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健全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机制,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优先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持续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进一步发挥北交所改革试验田作用,完善契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需要的发行上市制度安排。研究制定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提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能力的政策文件。 (九)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科技创新债券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挥信用衍生品的增信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筹集长周期、低利率、易使用的债券资金。 五、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 (十)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制定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立科技保险发展协调机制,优化支持政策,加快形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地区的政策支持方式。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服务创新机制和监管激励保障政策。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中试、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散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六、加强财政政策对科技金融的引导和支持 (十一)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用足现有的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作用,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落实好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 七、央地联动推进全国科技金融工作 (十二)推广创新积分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核心指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分层分类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健全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专项担保计划联动实施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创新积分更好了解企业创新能力,拓展创新积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 (十三)推动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重点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成渝地区、武汉、西安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先行先试有关科技金融创新政策。高水平建设北京市中关村、济南市和“长三角”地区五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以更高标准推动北京、天津、江苏等13个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实施成效评价。 八、打造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生态 (十四)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便利性。用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通过支持科技金融双多边交流合作,促进创业投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科技金融人才。 (十五)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定期组织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科技金融重要政策、先行先试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细。开展科技金融联合研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共同培养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按照现行机制,对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科技金融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和金融政策评估。
2025-05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年5月13日 相关文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2025-05
(2025年第19号)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和审议,现将四川省第十批(2025年第1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告,有效期至2028年4月。 附件:四川省第十批(2025年第1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9日附件列表>>附件:四川省第十批(2025年第1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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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函〔2025〕148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单位):按照《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创新资源要素加速向产业汇聚,现将第三批“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领域(一)行业领域。聚焦推动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低空经济、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型显示、医药健康、高端能源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产业链及细分领域。(二)技术领域。聚焦产业“卡脖子”核心技术、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补短板技术等。二、需求方条件需求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无重大安全、环保、税收等不良记录。(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较强资金投入能力和其他研发配套条件。(三)对产业“卡脖子”核心技术、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补短板技术具有内在迫切需求,有明确研发目标或技术参数,且依靠自身现有研发能力难以解决。(四)“揭榜挂帅”项目在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等区域落地转化。三、征集流程(一)符合条件的需求方按照自愿原则,登录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https://jxt.sc.gov.cn),在“益企服务超市”选择“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专栏,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表》(附件1)等有关信息。(二)“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专栏实行常态化开放,企业可填报和完善技术需求信息。第三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18:00。(三)对实现成功揭榜的“揭榜挂帅”项目,将按《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和有关规定,在资金支持、中介服务、人才服务、孵化服务、平台支撑、“科创通”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四、有关要求(一)申报企业要认真梳理和凝练技术需求,对技术需求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并签订承诺书(附件2,在系统中上传pdf版),做好数据脱密脱敏处理,准确、真实、按时填报有关信息并在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属地行业龙头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积极参与“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对纳入榜单的重点企业,我厅将协同科技厅等单位开展“一企一策”跟踪服务。要结合属地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实际,梳理中小企业面临的技术瓶颈,指导中小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全力解决企业面临的“急、重、缺、难”技术需求,助推企业稳步发展。(三)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26日前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上报(附件3)。联 系 人:技术创新处 鲁德鹏联系电话:028-86265730电子邮箱:1437791662@qq.com附件:1.“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表 2.“企业找技术”技术需求企业承诺书 3.“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汇总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5月8日附件列表>>关于征集第三批“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