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政策研究,强化决策支撑能力和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课题研究单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题目及要点 1.增强科技政策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协同性的机制与路径研究(拟支持两家单位并行研究,每家单位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政策层级、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政策过程等多个层面或维度,对增强科技政策完整性有效性协同性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阐述。全面回顾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增强科技政策的完整性有效性协同性所做的有益探索,对科技政策的实施成效和影响进行评析,剖析当前科技政策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和制约因素(除国家层面政策分析外,选取1-2个省级行政区域进行案例分析)。聚焦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研究提出新时期科技政策体系框架、内容、建设思路和主要措施,以及加强科技政策完整性有效性协同性的工作机制和关键路径。 成果形式:提交增强科技政策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协同性的机制与路径研究报告(含摘要、地方案例及相关政策数据等)。 2.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研究(拟支持两家单位并行研究,每家单位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制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加强科教协同育人,完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产学研融合用人,依托重大任务、重大平台造就更多高层次人才,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深化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强化教育科技人才评价联动,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研究提出一体发展的思路目标、政策举措建议。 成果形式:提交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研究报告。 3.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特征与政策优化研究(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聚焦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分析共性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现状和个性特征,研究梳理不同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政策障碍,趋势、产业组织模式,总结我国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精准支持未来产业科技创新政策优化建议。 成果形式:提交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特征与政策优化研究报告(含摘要、案例以及相关科技、产业和政策数据)。 4.与科技强国相适应的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聚焦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目标,对照科技强国的主要特征,研究与科技强国相适应的国家创新体系概念,梳理我国体系发展历史脉络,分析国家创新体系架构的基本构成、动态功能及其发展变化,总结主要创新型国家创新体系现状与趋势,对照新形势新使命分析我国进一步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明确建设目标、实施路径和主要任务,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体系化能力支撑。 成果形式:提交与科技强国相适应的国家创新体系研究报告。 5.人工智能驱动科研范式变革背景下科技治理模式研究(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前瞻性分析人工智能驱动的科研范式变革对科技创新组织模式、资源配置、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的影响,分析主要创新型国家适应人工智能的科技治理方式新变化,研判未来与之相适应的科研组织和管理模式演变方向与趋势,推动构建与“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相适应的科技治理体系。 成果形式:提交人工智能驱动科研范式变革背景下科技治理模式研究报告。 6.区域科技创新空间格局发展态势研究(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富有活力的创新城市,跟踪分析我国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空间态势,如创新型城市群、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带等,凝练各地方科技创新空间格局与特色亮点,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政策举措。 成果形式:提交区域科技创新空间格局发展态势研究报告。 7.跨地域协同创新问题研究(研究经费10万元) 研究要点: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的部署要求,以东北三省一区等为例,研究推进跨行政区域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支持政策、工作举措以及进展成效,汇总形成好的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原因,对进一步推进跨区域协同创新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成果形式:提交跨地域协同创新问题研究报告。 二、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必备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精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课题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科技政策研究课题项目申报书》(附后)。申报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牵头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另附电子版光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戴海涛,邮编100038)。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四)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部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如需公开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科技部相关司局同意。 三、其他事项 (一)课题执行时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二)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规范开题、结题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全本、研究报告简写本、研究专报等,5份正式报告、报告简本及研究专报,1份电子文档)。 (三)课题研究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立足支撑国家创新体系、科技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决策工作,避免纯理论研究。 (四)课题执行期间,课题组成员需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未经科技部相关司局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课题研究相关信息。 (五)入选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课题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供课题任务执行财务决算表。 联系方式:010-58884541,58884266。 附件:科技政策研究课题申报书
2025-12
为深入落实《四川省打造“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升级版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进5G技术在全省工业领域深度融合应用,促进企业智改数转,根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省级5G工厂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通局联〔2025〕8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市(州)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形成《2025年四川省5G工厂名录》(见附件),共包括25个行业、54个项目,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8日联系电话:四川通信管理局 王岚 028-87012553 经济和信息化厅 贾磊 028-86264175邮箱:1933490995@qq.com附件:2025年四川省5G工厂名录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12月11日2025年四川省5G工厂名录.doc
2025-12
(2025年第63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和审议,现将四川省第十二批(2025年第3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附件:四川省第十二批(2025年第3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12月3日附件:四川省第十二批(2025年第3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docx
2025-12
川经信技创函〔2025〕540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科技创新产出与行业应用发展中的牵引作用,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布局,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2025版)》,现予印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根据领域清单,加强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工作的支持,将创新资源进一步向建设重点领域集聚,形成省市区协同工作机制,稳步有序、高标准统筹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11月28日附件列表>>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2025版)》的通知附表.doc
2025-11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4〕10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经信规划〔2024〕73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5〕310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市(州)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核实,现将2025年省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4日—11月28日。联系地址: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邮编:610015)联系电话:028-86263273(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处)附件:2025年省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公示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11月22日附件:2025年省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公示名单.xls
2025-11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按照全省制造业“智改数转”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6年“智改数转”项目入库储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方向聚焦降本、增效、提质、扩绿四大关键点,推进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培育和开放应用场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重点支持企业智改数转网联、产业链和集群数字化转型、“智改数转”赋能支撑项目建设3个方向,开展“智改数转”项目储备(详见附件1)。二、项目条(一)项目符合国家以及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且在我省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国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二)项目建设期应为2024年11月以后竣工,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三)项目须要件齐备,环保、安全、节能等前期审批报建和备案(核准)手续完备合规。(四)项目承担单位对填报的项目信息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修改,需逐级上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三、有关要求(一)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s://jxt.sc.gov.cn)益企服务超市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通知要求选择“智改数转项目储备库”填报项目信息。(二)项目入库储备是项目申报和入库的前提,各市(州)应做到年度项目能报尽报。(三)请各市(州)重点围绕支持方向组织填报,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方向。同时组织对2025年完成入库储备的项目进行情况更新,未完成项目更新的视为无效填报。(四)请各市(州)按照项目入库储备表(详见附件2)组织填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平台入库储备项目审核及线上推荐。工作联系:大数据与信息化处,028-86262972技术服务:信息中心,028-86264480 附件:1.2026年四川省“智改数转”项目重点方向 2.2026年四川省“智改数转”项目入库储备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11月25日川经信办函〔2025〕370号附件1-2.doc
2025-11
川经信规〔2025〕8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进一步优化玻璃产业布局、巩固去产能成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推进全省玻璃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健全玻璃行业长效管控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工信部原〔2024〕206号),结合我省玻璃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平板玻璃项目。第三条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不得以建设特种玻璃、光学玻璃、汽车玻璃、电子玻璃等名义逃避产能置换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以下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一)依托现有玻璃熔窑实施减污降碳、节能降耗、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协同处置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二)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第四条 新建生产线应当达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水平应当达到A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平板玻璃产能。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一)按照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退出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产能;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平板玻璃产能。(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的平板玻璃产能。(三)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平板玻璃产能。(四)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产能(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六)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平板玻璃产能。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数量,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明确的产能确定,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超过两年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其产能于2025年12月底前可用于置换,2026年1月1日后将不能用于置换。第三章 置换比例第八条 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国家《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界定。以下情形除外:(一)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二)鼓励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建设的置换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产能可用于再次置换。(三)满足第九条情况的。第九条 确因国家、省级的土地、交通、环保等规划或地级市总体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能且未享受退出产能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项目搬迁,搬迁地在同一市(州)范围内,可按照1:1开展产能置换。第四章 置换流程第十条 产能受让企业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附件1),并将产能置换相关资料报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 跨市(州)置换的,除满足第十二条情况的产能转出外,其他须由产能出让企业制定产能转出方案(附件2),并将产能转出相关资料报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出让产能、产能转出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公示产能转出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二条 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转出可不报产能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转出产能先停产,同时产能受让企业应与产能出让企业签订合同,要求产能出让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3),并确保产能出让企业主体设备按期拆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产能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出让产能,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和承诺书,并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和承诺书前,将产能转出情况函告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停产、确认企业完成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核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产能置换(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后,将产能置换(出让)方案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满足第十二条情况的,一并公示、公告承诺书。第十四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建设地点,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能耗和排放总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二)产能转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地址,备案或核准文件,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退出时间等。第十五条 跨省新建项目且建设地在四川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般由政府、协会、企业、公众、媒体等代表组成,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区域发展要求。第十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拆除窑炉等主体设备,注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拆分置换的,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最先建成的项目为准。企业利用原设备留作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的,在确保不生产平板玻璃情况下,一事一议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第十七条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产能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由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方案予以变更、撤销和失效的,符合要求的产能可以继续转出。第十八条 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点火投产,逾期产能置换方案失效。第十九条 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点火投产;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所需资料。(一)建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文件、备案、环评、能评等文件,企业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建设及不擅自改建的书面承诺。(二)出让产能。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拆除前后的照片(视频)以及企业永不恢复生产承诺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新(改)建项目建设进度、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等,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并报请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验收。满足第十二条情况的,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由产能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第二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现场验收,重点核实建成项目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等。验收通过后,方可同意建成项目点火生产,并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验收未通过的,责成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整改到位后,再进行验收。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在未落实产能置换、备案、环评、能评等要求前,擅自新(改)建主体设备。对未落实相关手续,擅自新(改)建的,企业要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及后果。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新增产能等行为,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建设,对发现违规新增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协会、企业、公众、媒体等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第二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属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要求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对于未按本细则要求执行的建设项目,及时撤销产能置换方案。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附件:1.xx公司日产xx吨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2.xx公司日产xx吨平板玻璃项目产能转出方案 3.承诺书 4.验收意见表 5.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资料清单
2025-11
工信部消费函〔2025〕306号根据《关于开展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5〕134号),经产业集聚区自愿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定《“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现予公布。附件:“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8日“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pdf
2025-11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科技外交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优势,加快推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谋划布局,科技厅拟开展“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于11月28日16:00前按附件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基于此项工作特性考虑,请有申报意向的有关单位派员到科技厅合作处领取申报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一份)须加盖公章,电子文本刻录光盘,与纸质版一并报送至科技厅合作处410室。二、各市(州)科技局和有关单位要统筹谋划,择优推荐,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每个法人单位原则上限报1项,不得依托现有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复申报。三、中央在川单位,省属高校、院所和企业可直报送科技厅,各市(州)等有关产学研单位由所在地市(州)科技局遴选后推荐上报。对拟建的联合实验室,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加大投入与保障,在人才引进、资金配套、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确保联合实验室高标准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四、科技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开展拟建联合实验室的遴选工作。评审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有意向且条件较为成熟的单位可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自行报送至科技厅合作处410室。同时,我厅将不定期开展拟建联合实验室遴选工作,对纳入培育库的拟建联合实验室给予跟踪指导和经费支持,并适时择优向科技部推荐参评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特此通知。(联系人:牛攀,联系方式:19102816110)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1月7日
2025-11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根据《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按照属地原则,2025年度首台套(首版次)认定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二、时间安排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三、总体要求(一)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认真按照《2025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做好首台套(首版次)认定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填写首台套(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及时推荐上报首台套(首版次)认定申报资料。(二)国家川藏铁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高端航空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制的产品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制的产品,相关首台套(首版次)认定申报材料经各自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装备产业二处 赵旭中 028-86266107(86264841)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潘 峰 028-86263867附件:2025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5日附件列表>>附件:2025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doc附件:2025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附件6-7.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