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
各有关单位:截止2024年12月31日,我省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共18227家。2025年上半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我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1108家。现予以公布(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及高企证书编号见附件)。 附件:1.截至2024年底四川省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布统计表 2.截至2024年底四川省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3.补充备案四川省202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布统计表 4.补充备案四川省202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2025年6月23日 附件1:截至2024年底四川省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布统计表.docx附件2:截至2024年底四川省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x附件3:补充备案四川省202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布统计表.docx附件4:补充备案四川省202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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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各相关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创业孵化服务上新水平,推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7号)和《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8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省级孵化载体的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2024年度绩效评价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二、评价方式和结果运用本次评价工作主要围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激励;“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三、评价要求(一)请所有参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交2024年度自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自评报告内容分别按照模板(附件3和附件4)进行自评,突出工作亮点。(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范围内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加绩效评价工作,将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收齐汇总后于2025年8月22日前寄送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电子文档统一压缩后发送指定邮箱。四、绩效评价材料寄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寄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114室)邮 箱:125608145@qq.com联系人: 蒋德书 金攀静 电 话:028—68107839 68107832 附件: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名单 2.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名单 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评报告(模板) 4.省级众创空间自评报告(模板)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6月24日 附件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名单.docx附件2: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名单.docx附件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评报告.docx附件4:年度省级众创空间自评报告.docx
2025-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组织开展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和要求聚焦反应器系统、关键部件与耗材、工业操作系统3类9项揭榜任务,遴选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优势单位,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装备,培育典型应用场景,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具体任务和要求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20号)(附件1)。二、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联合体,按照自愿原则,填写《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二)市(州)初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主体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于6月30日(星期一)前将申报主体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盖章纸质件,其中一份首页推荐单位市(州)盖章、另两份暂空〕、各市(州)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三)审核推荐。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处室对市(州)推荐的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形成最终推荐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人:医药产业处 梁程电 话:028-86266397邮 箱:1153645700@qq.com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6月17日附件列表>>关于组织开展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zip
2025-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办规〔2025〕4号)、《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川经信环资〔2025〕94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简称区域中心),我厅将组织开展区域中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选择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或联合体)建设区域中心。(一)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可以是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需明确牵头单位;申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正常经营生产;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申报单位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综合利用能力,或具备整合相关资源的条件。(二)能力要求。1.回收储存能力。申报单位应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2023)要求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利用网络覆盖范围不少于3个市(州)。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备信息采集工具、废液收集装备、安全箱等基础设施,具备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的能力,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贮存。2.运输转运能力。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区域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运输能力,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2020)要求开展废旧动力电池运输活动,承运方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应进行安全判定并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包装及运输,废旧动力电池及货运单的标志应规范、清晰。3.综合利用能力。梯次利用方面,申报单位应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安全判定,满足梯次利用要求的,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 34015-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 34015.2-2020)、《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 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202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等标准规范,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同时,应对电池来源和去向进行追踪,承担梯次利用产品的售后、回收等相关责任。再生利用方面,申报单位应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回收、火法回收或材料修复等处理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主要材料回收率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应在2026年7月底之前完工并正式投运。4.信息化溯源能力。申报单位需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接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废旧动力电池溯源信息报送管理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35号)有关要求执行。二、申报流程(一)组织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联合体)申请建设区域中心,并按模板要求编制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式三份,于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前将建设实施方案报送我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同步报送盖章扫描版(pdf版本)和可编辑电子版(word版本)。(二)评审核查。我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同时,现场核实申报单位基础信息、支撑项目等情况,是否具备建设区域中心相关条件。(三)建设实施。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的,同意开展区域中心建设工作。申报单位应对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区域中心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四)验收公布。申报单位完成区域中心主要建设任务并规范运行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设目标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对区域中心进行公示公告。三、其他要求(一)高度重视。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遴选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或联合体)申报建设区域中心,加强对区域中心建设的指导服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申报单位建设实施方案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二)加强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原则上不鼓励仅动力电池拆解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单独申请建设。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提出的建设目标要可实施、可落地。(三)强化协同。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指导申报单位加强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网络覆盖的其他市(州)之间的合作,破解影响和制约协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互补优势,共同推进区域中心建设,促进形成协同发展格局。申报单位要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回收网络体系,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构建回收利用体系。(四)监督管理。区域中心公告后,主要承载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协同发展地负责区域中心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域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建或共建形式完善回收利用网络,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享行业资源,防止无序竞争、恶性竞争。我厅将不定期对区域中心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区域中心运行实际情况,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进退有序、优胜劣汰”发展格局。联系人: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刘志伟电 话:028-86265297附件: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模板)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附件 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一、基本情况(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中心规划覆盖范围,相关地区资源概况、社会经济概况、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废旧动力电池产业发展情况等。(二)申报单位情况(含共建单位)。包括基本条件、回收网络、技术装备、协同合作、商业模式等。1.基础条件方面。包括申报单位经营地址、业务范围以及所获荣誉等基本情况;近三年营业收入、产品产量等经营情况。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维修、综合利用等能力水平,从事电池回收的从业人员情况等。2.回收网络方面。包括回收服务网点建设情况、回收网络建设情况、物流体系建设情况、宣传和激励措施制定情况。3.技术装备方面。包括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维修、综合利用等环节主要设备使用及先进设备使用情况,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等环节采用的生产技术情况以及技术创新情况,主要生产技术指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情况,企业接入和使用国家溯源管理平台情况。4.协同合作方面。包括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综合利用等环节企业间协作情况、企业合作机制、技术领域共享等;区域中心内部企业循环产业链建设情况、与区域外企业协同利用处置情况;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上下游拓展、跨区域协作情况。5.商业模式方面。构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商业模式情况。(三)开展区域中心建设的优势和障碍。优势主要分析开展区域中心建设的工作基础以及面临的机遇;障碍主要分析开展区域中心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外部制约因素等。二、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提出区域中心建设后废旧动力电池全产业链发展及管理方面可实现的总体目标。(二)具体指标。提出包括基础条件、回收网络、服务能力、创新水平、区域协同、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体现区域中心建设效果的定性、定量指标(参考下表,以2024年为基准年)。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建设指标体系领域序号指标名称单位基期值预期值基础条件可行性1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辆2储能规模GW3专业从事电池回收人员数量人4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能力吨/年5废旧动力电池拆解、检测能力吨/年6废旧动力电池运输单位数量个7废旧动力电池运输能力吨/年8综合利用企业数量个9梯次利用能力吨/年10再生利用能力(湿法)吨/年11再生利用能力(火法)吨/年回收网络完善性12收集型网点数量个13集中贮存型网点数量个14回收服务网点覆盖市(州)数量个技术装备先进性15接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是/否
2025-06
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乐山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欠发达县域内生造血能力,根据前期项目摸底情况,现将2025年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在39个欠发达县域实施,项目单位为工业企业,并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国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二)项目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生产线扩产提能、升级改造、节能降耗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制造业产业化项目。(三)项目应充分发挥工业支撑带动作用,在经济增长、税收贡献、就业带动、联农带农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中“手拉手”结对帮扶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2024年9月后竣工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目前建设进度50%以上的项目,已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以第三方审计报告或发票为准)。(五)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并已依法办理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六)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在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二、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项目法,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已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三、申报流程(一)项目申报单位于2025年7月13日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2025年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项目申报栏,填报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为强化项目入库工作,企业须按照“先入库,后申报”原则进行项目申报。(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成网上审核并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核。(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上传至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纸质材料在项目评审时再提交,纸质材料要按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线装或胶装,不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一式2份,含市(州)承诺书及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3)〕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未完成网上入库及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四、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积极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三)及时提交材料。项目申报单位于2025年7月13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7月17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并将正式文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逾期报送不予受理。五、声明我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2025年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项目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厅举报。项目申报联系电话:农产品加工处 028-86267068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信息中心 028-86264187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附件:1.2025年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项目申报书 2.市(州)承诺书 3.2025年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项目汇总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5年6月11日附件列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2025-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根据《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及《实施“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工作指引(试行)》(川经信技创〔2025〕11号)要求,我厅广泛征集并凝练形成了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项目榜单。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揭榜工作,一体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揭榜范围对应2025年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榜单的20家发榜企业的技术需求(详见附件),公开征集解决方案。二、揭榜方条件(一)具有与“揭榜挂帅”需求榜单相适配的技术研发储备、技术支撑队伍、相关研发经验等。(二)能充分响应和满足需求方的具体技术研发需求和预期成效。(三)揭榜方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相应规模或强度(在同行业中处于中等以上水平),具备较丰富的成果产业化经验及较强的市场化经营能力。与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四)无重大科研诚信、安全、环保、税收等事故或不良记录。三、揭榜程序(一)对接需求。揭榜方围绕榜单技术需求及揭榜条件要求,与发榜企业充分对接沟通后,可申请揭榜。(二)系统填报。6月30日18:00前,揭榜方须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益企服务超市”中“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工作专栏,填写提交揭榜申报书、揭榜方案、必要证明材料等。未在工作专栏中提交揭榜申报书及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三)初审推荐。按照属地化或归口管理等原则,由揭榜方所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对揭榜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省外揭榜方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初审。属联合揭榜的,由牵头揭榜方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线上推荐工作于7月4日18:00前完成,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同步报送正式推荐文件及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四)遴选论证。按照《实施“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工作指引(试行)》(川经信技创〔2025〕11号)有关规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投资机构、市场用户等,通过现场答辩、材料查验、走访核验等程序,对揭榜方案等情况进行论证,择优遴选确定揭榜方。原则上每个榜单任务最终遴选确定1个揭榜方(可空缺)。四、支持方式根据《实施“双向揭榜挂帅” 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文件有关规定,支持揭榜项目在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等区域落地转化。对于符合条件成功揭榜的项目,将按照“总额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合同总金额40%的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五、有关要求(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双向揭榜挂帅”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做好动员组织、初审推荐、现场核验等工作。(二)发榜企业和揭榜方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合作模式、合同金额以及实施周期等协议内容,共同对揭榜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实施“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 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工作指引(试行)》《成都科创生态岛“双向揭榜挂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咨询联系方式:技术创新处,028-86265730;项目申报系统,028-86264185。附件:2025年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榜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13日附件列表>>附件:2025年第三批企业找技术“双向揭榜挂帅”榜单.doc
2025-06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人工智能、低空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新型显示领域科技创新,按照《改进重大科技任务凝练生成方式实施方案》(川科规〔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前期科技攻关需求征集和专家论证情况,现公开征集综合解决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攻关需求(一)人工智能领域1.超大装备多机器人协同诊断应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2.人形机器人高性能一体化关节模组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3.基于脑机接口的脑病治疗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4.基于异构智能体跨模态转换和5G-A智能体通信网络的群体智能协作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5.互动式数字视听多模态智能生成与呈现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6.基于多模理解的康复外骨骼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7.基于人工智能的频谱感知及电磁防护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8.空天地一体化智慧交通治理平台研发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9.面向图像制导通用目标解译深度大模型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0.基于AI术前影像重建的腔镜机器人前列腺癌手术术中实时图像融合显示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1.面向航空制造的人形机器人应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2.铁路隧道自主智能综合检修轮足复合机器人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3.面向大模型的全局数据存力中心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4.面向具身智能的数据治理体系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5.基于国产算力的端侧一体化推理平台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16.电容器涂覆阳极材料中试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17.智能车灯车规级芯片研究及产业化(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18.MLCC电极浆料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19.新一代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的国产高性能PCIe6.0 Retimer芯片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20.基于多芯互连架构的霍尔集成单元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21.多光谱光域融合超高分辨图像智能感知微封装模组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22.面向能源等领域的多智能体运维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23.司法取证多智能体分析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二)低空经济领域1.无人飞行器多源协同定位与集群智能化管理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2.大型无人机地面自主滑行感知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0万元)3.低空智能起降平台及协同空域管理应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4.丘陵山区低空多农业无人机协同作业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5.非开放环境下无人机自主导航避障技术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6.成都市低空飞行风环境预测评估系统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00万元)(三)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1.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化软件工厂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2.四川妇幼群体医疗健康与公共卫生智能决策大模型研发与应用(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四)新型显示领域1.Micro-LED裸眼3D光场显示技术开发研究及应用(申请经费不超150万元)2.光纤耦合激光光源在车载和家用激光投影显示方向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申请经费不超200万元)二、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市(州)科技局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属地优势产学研单位,研究提出攻关需求综合解决方案。(二)综合解决方案须有明确的攻关内容,以及技术、经济和应用指标,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每项攻关需求,每个单位限报1个综合解决方案。(三)请于6月17日24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综合解决方案扫描件发至邮箱:scskjtaic@163.com。不需报送纸质材料,不受理涉密材料。 联系人:科技厅人工智能处 刘俊波、游晓峰电 话:028-86717490,028-86710230 附件:攻关需求综合解决方案(参考模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1日 附件.docx
2025-06
川经信规〔2025〕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30日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建立的企业法人型或联合体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建设面向新型工业化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六大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为核心,以高水平协同创新为导向,以跨领域资源整合为特征,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针对行业瓶颈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进行揭榜攻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做强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进步,强化供应链保障和自主可控。第四条 鼓励创新中心与本领域的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服务。第五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发布、培育、揭榜、组建、认定及评估管理,指导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创新中心的培育、申报、揭榜、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创新中心类型与建设条件第六条 创新中心分为企业法人型和联合体型两种建设类型,申请时须明确建设类型。(一)企业法人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独立法人形式组建企业主体,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二)联合体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采取“联合体+联盟”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第七条 主要条件。(一)企业法人型须具备的主要条件。1.牵头单位应是行业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保持良好增长态势,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2.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行业组织,整合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3.制定科学的中长期创新发展规划并提供相应保障。4.有可行的独立企业法人组建(改建)方案,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结构多元化,出资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家且应有若干家本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5.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具有固定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固定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6.具有可持续的研发投入机制,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30%。7.具有较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二)联合体型须具备的主要条件。1.牵头单位应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带动力和影响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2.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行业组织,其中,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数量不少于5家。具有整合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的能力。3.具有明确的协同创新方向、协同创新任务和协同创新路径,有能力推进实现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4.具有固定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固定研发人员。5.具有可行的联合体组建、运营方案和联合体协同创新机制。6.与国内外行业创新资源有密切交流合作关系,鼓励依托行业协会、联盟等开展技术研发、测试验证、成果孵化、人才培育、市场拓展等服务。第三章 组建培育与认定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揭榜制”,面向重点行业,坚持“目标导向、突出优势、聚焦关键、强化协作、大胆创新、完善机制、动态调整,规范管理、有序进出”要求,坚持任务导向和绩效导向,做到科学公平、透明公正。第九条 揭榜程序。(一)公开发榜。经济和信息化厅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和基础条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发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明确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布局领域、技术路线和目标任务,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一个领域只支持建设一个创新中心(不区分类型)。(二)申请揭榜。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组成联合体,围绕《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领域和任务,制定建设方案。申请主体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央属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由属地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报送。(三)梯度培育。经济和信息化厅针对行业发展特点、技术攻关方向、创新资源整合、人才队伍构建、行业公共支撑等重点点位,对申请揭榜联合体的现有基础、推进思路和工作重点给予针对性辅导,实现“一中心一方案”,推动尽快具备揭榜条件。(四)揭榜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业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综合评审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支撑性,并考虑申请主体的研发基础、创新能力、行业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移转化、运营机制模式、保障措施等因素进行论证评审。(五)纳入培育。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揭榜评审情况,确定中榜主体和建设类型,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通知文件,纳入创新中心培育范围。第十条 培育实施。(一)签订任务书。经济和信息化厅与中榜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中榜主体按照约定开展研发攻关及相关建设工作。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法人型须明确较成熟的股权设置方案,联合体型须明确参与单位构成情况;2.揭榜攻关主要内容、计划进度和阶段性目标;3.攻关任务具体技术路线和任务分工情况;4.研发队伍建设安排;5.创新资源整合计划;6.中长期发展规划;7.攻关任务投入计划,包含资金来源、投入金额与构成、投入进度、预期成效等;8.承诺书;9.须明确的其他事项。(二)报送进展。在培育实施期内,持续加强对中榜主体培育工作的指导督促,中榜主体按季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在培育实施期间,如出现严重影响培育实施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联合体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三)培育期限。培育实施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后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两年内仍未完成筹建相关工作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创新中心培育资格。培育期间变更建设类型需重新申报,培育期限重新计算。第十一条 批复认定。(一)培育考核。培育实施期满后,中榜主体经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提出阶段性考核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项目任务书整体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法人型重点考核企业法人成立等有关情况,联合体型重点考核各单位协同攻关等有关情况。(二)名单公示。依据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创新中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三)批复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批复文件,认定为“四川省××(重点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估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经批复认定的创新中心须在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运行数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形成审查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对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工作,其中,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每年考核一次;对批复认定已满三年的创新中心,每两年考核一次。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考核侧重点。(一)企业法人型。侧重考核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标准制定发布、企业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二)联合体型。侧重考核对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协同创新能力、行业发展支撑作用、国内外行业交流合作等。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到89分)、合格(60分到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应当制定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方案,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改期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考评,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中心认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专项支持。对新批复认定的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可依据创新中心研发攻关项目的实际投入和绩效等情况,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联合体型创新中心可在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申请变更为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变更后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六条 能力提升持续支持。创新中心开展的平台建设、技术攻关、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能力提升项目,以及符合“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支持方向的,可依据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申请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其他重点政策支持。对升级创建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企业法人型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创新中心,推荐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牵头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申报其他省级及更高级别项目。对联合体型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重点针对性辅导,鼓励其变更为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及时将企业法人型变更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型变更项目负责人、企业法人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股东(成员单位)更名或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如确需对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报送相关材料的;(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三)考评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创新中心称号的;(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创建成功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四川建设的分中心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范围,按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02号)和《关于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揭榜攻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技创函〔2021〕604号)同时废止。
2025-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自《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发布以来,全省已有超1万家工业企业运用该体系进行评估诊断,有效帮助企业明确转型目标并动态调整策略。为进一步提升该评测指标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为我省工业企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数字化水平评测和转型指引工具,结合国家相关评价体系和我省应用实际,我厅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版)》(简称《指标体系(2025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强化运用,帮助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同时,对《指标体系(2025年版)做如下说明。一、总体介绍《指标体系(2025年版)》分为企业通用版和中小企业版,内容延续《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整体架构,一级指标仍为数字化基础、数字化经营、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成效四个维度。企业“智改数转”评价最终得分由各一、二、三级指标通过叠加该指标下所有评分项的实际评分通过加权计算得到总分原则上为100分,由四个一级指标加权计算得到,其中,一级指标分值由各二级分值指标加权得到,二级指标分值由各三级指标分值加权得到,三级指标中引导企业加大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设有额外加分项,因此理论上最高分可到105分。二、转型阶段说明依据企业测评得分,将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发展水平分为L0—L5,共6个层级。L0尚未实施[0—10):企业尚未开展数字化转型。L1起步建设[10—20):企业开始对数字化转型进行规划,具备基础的数字化转型水平和条件,对核心业务信息数字化管理,如将部分业务手工记录转为在线文档。L2单项应用[20—40):企业采用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手段对核心装备和业务环节进行改造和规范,实现单一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并能够结合国内外实践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使用轻量化MES、ERP等工具对业务工作数字化管理。L3综合集成[40—60):企业对装备、系统等启动创新集成,实现跨业务环节的数据共享,从单一环节优化走向多流程数字化协同,如打通库存、采购、排产、配送等关键环节数据,通过数据协同提升业务运行效率和准确性。L4协同优化[60—80):企业进一步强化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快产业链业务数字化协同,对关键业务环节进行数据挖掘,沉淀形成知识、模型等,可构建基于数据和知识的关键业务环节精准预测和优化,如实现生产计划优化、车间智能排程等。L5智能引领[80—105]:工业4.0向5.0演进期,将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组合融入传统制造业,实现人机物的互联互通,研产供销全链业务的高度集成和智能决策,打造孪生工厂、资源智能调度、供应链可视化协同等先进制造典型应用,持续驱动全链条全业务全环节的优化和创新。三、数字化转型覆盖条件说明按照级别设置并结合企业调研,达到L2级的企业已能采用自动化技术或信息技术手段对部分核心设备或业务环节进行改造和规范,因此将这部分企业视为实施了数字化转型;如部分侧重于经营管理环节的企业通过ERP软件的深度应用,集成财务、人力、采购等数字化转型管理和业务流程,基本可以达到数字化转型覆盖的水平。而对于达到L3级的企业则视为阶段性实现了数字化转型,这部分企业已从单一环节应用开始向多流程数字化协同优化。同时,考虑部分企业业务结构比较单一,数字化转型并不需要覆盖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可能导致某环节数字化能力突出而总分达到L1却未达到L2的情况,比如集团公司下的生产制造基地公司,其本身不需要做研发设计,也不需要考虑订单和市场服务,重点是提升生产制造能力,因此设置了转型覆盖充分项,即企业总分未到达L2,但该类指标有一项达到L3以上或有两项达到L2,亦视为实施了数字化转型,即实现数字化转型覆盖。四、其他说明(一)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自主填报,按照测评表填写完整信息即可获得评测结果。(二)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后期上线的评测系统供广大工业企业免费使用。鼓励相关单位(包括未评估企业和已评估企业)采用《指标体系(2025年版)》开展调查研究或运用评测结果。(三)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持续迭代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数字化水平评估工具。附件: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版).pdf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9日
202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我们制订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9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手续。本指南发布前已注册成立并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本指南发布后注册成立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在信息变化或证照到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在企业可查询信息中予以标注。已备案的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二、备案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三、备案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含上海、广东、四川)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四、备案材料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相应材料扫描图片,要求清晰、无遮挡。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一)备案办理。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二)备案变更。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五、备案办理流程(一)企业线上备案操作。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企业用户”,注册账号并登录,添加“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变更相关信息,上传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企业履行备案注销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操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管理用户”,登录部门账号,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填写补正提醒信息。完成备案后,企业备案信息将同步向税务部门推送。(三)备案回执单打印。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四)企业信息查询。社会公众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查询所有已履行备案手续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油品种类、备案类型等非敏感信息)。六、办理期限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后,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备案回执有效期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备案全流程免费。九、数量限制备案企业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