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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年3月25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政技能人才是国家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以上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提升民政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需求导向原则,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围绕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工作水平,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30年,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政策环境、社会氛围、职业认可明显改善,对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二、健全人才培养体系(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分析,强化民政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推进民政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儿童福利、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管理等民政特色专业。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养老服务等民政相关专业,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鼓励和引导民政相关专业在校生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考核评价。高标准建设民政职业大学,示范性培养民政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符合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鼓励用人单位深度参与民政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设计、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改革等方面充分发挥民政高技能人才作用,主动将社会现实需求和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及时融入人才培养环节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民政职业学校开展多渠道、多领域合作,共建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中国特色学徒制等形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制度,采取岗前培训、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生涯全程,持续提升人才综合能力素质。(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通过岗位培训、专题研修、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继续教育等方式,大力培育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组织民政高技能人才通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方式,提高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强化紧缺人才培训。支持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设立养老护理员等民政领域紧缺人才培训供需对接平台,动态发布用人单位培训需求目录和培训资源供给目录,主动服务双方精准对接。加大民政紧缺人才技能提升支持力度,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三、完善人才使用制度(五)优化岗位使用机制。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支持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拔民政高技能人才参与机构管理,支持其参加培训深造、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畅通民政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六)完善引才留才机制。鼓励和支持地方民政部门、用人单位与相关职业学校签订协议,采取委托培训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民政人才队伍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劳动力资源紧张地区可将养老护理员等短缺人才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探索与主要劳务输出地区开展劳务协作,推动有组织、有规模的劳务输出,促进人才按需流动。建立健全民政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民政高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吸纳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四、畅通人才评价通道(七)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增加民政领域国家职业标准有效供给。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在职业建设成熟度高、需求迫切的职业率先实现由“五级工”制向“八级工”制转变,打破职业发展“天花板”。支持各地明确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推进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结合社会需求和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民政领域新职业及新工种,开发民政领域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八)畅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大力推进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和备案工作,支持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落地开展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属地备案方式,简化流程,应备尽备。支持省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评价资源,遴选符合资质的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民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鼓励从业人员规模较小、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与养老护理员等规模较大职业协同备案,加快实现省级层面民政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面向本单位自主开展民政领域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民政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主体责任,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九)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为广大民政技能人才搭建展示才能、切磋技艺的平台,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对优秀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纳入民政高技能人才重点培育对象范围。五、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十)提高人才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对符合规定的民政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实行特岗特酬,强化薪酬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支持各地将优秀民政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地高层次人才目录,享受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强化规范用工意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严格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充分保障民政高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十一)完善人才津贴补贴制度。落实殡葬行业特岗津贴制度,保障殡葬行业职工合理待遇。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相关政策,按规定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特教补贴费。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保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津贴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设立技能津贴、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十二)加大人才激励表彰力度。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按程序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民政高技能人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六、强化组织保障(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社会需求和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推动人才发展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系列政策措施。(十四)强化经费支持。各地要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技能人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五)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民政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实现人才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支持引导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民政高技能人才工作创新举措、典型经验,讲好优秀典型立足岗位敬业奉献的精彩故事,持续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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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5月13日 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 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 发展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金融资本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举措。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统筹推进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债券发行等政策工具,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服务,引导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优质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加强对国家实验室、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金融服务,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 (一)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将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作为重要方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未来产业,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城市所在省份,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社保基金会在自身业务范围和风险防控要求下开展股权基金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管理机制,支持保险资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创业投资,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引导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依法依规参与创业投资。 (三)优化国有创业投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好支持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出资、考核、容错和退出的政策机制,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引导国有资本成为支持创业投资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带动地方国有资本和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参照执行。 (四)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评估北京、上海、广东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成效,进一步优化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 三、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五)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优化支持科技创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引导作用,扩大再贷款额度规模,优化支持范围和流程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 (六)建立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机制。制定科技金融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建立科技型企业推荐机制,便利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精准有效提供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探索较长周期的科技创新贷款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选择在部分商业银行和试点城市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将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提高到80%,贷款期限延长到10年。 (七)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科技领域项目融资特点,进一步理顺内部贷款开展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合规透明、财务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贷款价格和期限、考核激励要求等,支持科技发展。鼓励政策性银行坚守主业,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支持科技创新。 四、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 (八)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健全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机制,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集中力量支持重大科技攻关,优先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持续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进一步发挥北交所改革试验田作用,完善契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需要的发行上市制度安排。研究制定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提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能力的政策文件。 (九)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科技创新债券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挥信用衍生品的增信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筹集长周期、低利率、易使用的债券资金。 五、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 (十)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制定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立科技保险发展协调机制,优化支持政策,加快形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地区的政策支持方式。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产品、服务创新机制和监管激励保障政策。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中试、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散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六、加强财政政策对科技金融的引导和支持 (十一)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用足现有的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作用,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落实好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 七、央地联动推进全国科技金融工作 (十二)推广创新积分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新积分制”,优化创新积分评价核心指标,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分层分类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画像。健全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专项担保计划联动实施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创新积分更好了解企业创新能力,拓展创新积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 (十三)推动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重点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成渝地区、武汉、西安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先行先试有关科技金融创新政策。高水平建设北京市中关村、济南市和“长三角”地区五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以更高标准推动北京、天津、江苏等13个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实施成效评价。 八、打造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生态 (十四)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便利性。用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通过支持科技金融双多边交流合作,促进创业投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科技金融人才。 (十五)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定期组织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科技金融重要政策、先行先试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细。开展科技金融联合研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共同培养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按照现行机制,对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科技金融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和金融政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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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年5月13日 相关文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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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9号)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和审议,现将四川省第十批(2025年第1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告,有效期至2028年4月。 附件:四川省第十批(2025年第1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9日附件列表>>附件:四川省第十批(2025年第1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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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函〔2025〕148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单位):按照《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创新资源要素加速向产业汇聚,现将第三批“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领域(一)行业领域。聚焦推动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低空经济、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型显示、医药健康、高端能源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产业链及细分领域。(二)技术领域。聚焦产业“卡脖子”核心技术、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补短板技术等。二、需求方条件需求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无重大安全、环保、税收等不良记录。(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较强资金投入能力和其他研发配套条件。(三)对产业“卡脖子”核心技术、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补短板技术具有内在迫切需求,有明确研发目标或技术参数,且依靠自身现有研发能力难以解决。(四)“揭榜挂帅”项目在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等区域落地转化。三、征集流程(一)符合条件的需求方按照自愿原则,登录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https://jxt.sc.gov.cn),在“益企服务超市”选择“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专栏,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表》(附件1)等有关信息。(二)“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专栏实行常态化开放,企业可填报和完善技术需求信息。第三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18:00。(三)对实现成功揭榜的“揭榜挂帅”项目,将按《实施“双向揭榜挂帅”推动成都科创生态岛“四链”融合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52号)和有关规定,在资金支持、中介服务、人才服务、孵化服务、平台支撑、“科创通”服务等方面给予保障。四、有关要求(一)申报企业要认真梳理和凝练技术需求,对技术需求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并签订承诺书(附件2,在系统中上传pdf版),做好数据脱密脱敏处理,准确、真实、按时填报有关信息并在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属地行业龙头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积极参与“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对纳入榜单的重点企业,我厅将协同科技厅等单位开展“一企一策”跟踪服务。要结合属地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实际,梳理中小企业面临的技术瓶颈,指导中小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全力解决企业面临的“急、重、缺、难”技术需求,助推企业稳步发展。(三)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26日前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上报(附件3)。联 系 人:技术创新处 鲁德鹏联系电话:028-86265730电子邮箱:1437791662@qq.com附件:1.“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表 2.“企业找技术”技术需求企业承诺书 3.“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汇总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5月8日附件列表>>关于征集第三批“企业找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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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25〕18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为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引导电力用户更好响应电力系统调峰需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现阶段我省电力供需形势、负荷特征、电源电网发展以及省间购电等,对我省分时电价机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春秋季(3-6、10、11月):高峰时段:10:00-12:00、17:00-22:00;平 段:8:00-10:00、12:00-17: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夏季(7-9月):高峰时段:11:00-18:00、20:00-23:00;平 段:7:00-11:00、18:00-20:00、23:00-次日1:00;低谷时段:1:00-7:00;冬季(12、1、2月):高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 段:8:00-10:00、12:00-16: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二、调整尖峰电价机制根据我省各季节用电负荷实际,取消12月、1月尖峰电价,将7、8月尖峰电价时长由2小时调整为3小时,并根据气温情况建立灵活尖峰电价机制。调整后的尖峰时段为:7、8月:13:00-14:00,21:00-23:00。其他月份连续三日最高气温≥35℃时,启动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与7、8月一致。为便于全省电力用户提前安排生产计划,日最高气温统一以四川省气象局发布的成都市未来三天预测最高温度为准。三、其它事项(一)分时电价、尖峰电价执行范围和浮动比例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具备日抄表功能的地方电网,暂不执行灵活尖峰电价机制。攀枝花市、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电网送出受限,市(州)内大工业暂不执行尖峰电价机制。(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电价政策时段划分维持不变,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07:00。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按本通知规定的峰平谷时段执行。(三)用电负荷(容量)在50千瓦(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四)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电源结构及电力负荷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定期报送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省内电源发展及用电负荷变化,按年对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机制提供支撑。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以外的事项,继续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86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4月30日
2025-05
第一部分 比选邀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拟对“四川省强化工业投资拉动助推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研讨班会务”以比选方式进行采购,通过综合评价选出供应商。现通过公告方式邀请四川省内合格的供应商就以下服务采购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一、采购内容及要求四川省强化工业投资拉动助推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研讨班会务服务采购拟通过比选采购方式,通过综合评价确定一家供应商具体承担会务服务工作(具体服务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项目完成时限为2025年6月底前。供应商应按比选公告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并对全部采购内容作实质性响应。二、最高限价本项目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6.5万元,超过此限价为无效标价。三、供应商资质要求1.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供应商。2.供应商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创办的高等院校(含校内所属机构)或长期从事本行业、企业人才培训且有承接政府培训项目经验的专业机构、社团组织、教育机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等。3.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与我省建立省校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或曾承担过我省企业家培训项目并获得较好评价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单位承训。四、比选响应时间本项目比选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8日至14日(5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5月14日12:00前。提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主楼203室。有意参加比选的单位请于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一式三份送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响应文件包括会务服务方案(含报价)以及资格条件相关材料。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胡老师(电话:028-86263273)。第二部分 服务要求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活动的会务服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计划,包括组织管理、教学形式、教学地点、课程设置、授课教师简介等;同时报价要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预算明细,包括培训费、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资料印刷费等分别列项。一、培训专题名称四川省强化工业投资拉动助推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研讨班。二、培训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5月—6月,为期5天(含往返时间)。地点:成都。三、培训形式采取线下专家授课、互动交流和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四、培训对象市(州)党委或政府的分管领导;部分省直部门分管领导;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国家级高新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相关负责人;部分重点企业负责人(共约60人)。五、授课内容(一)理论学习。聚焦新型工业化国家战略与四川产业布局的全局,剖析国省工业投资政策逻辑与顶层设计,强化项目谋划精准度。围绕“十五五”规划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与产业链生态构建路径,提高投资项目谋划与管理水平。开展精准招商与产业链项目投资模式案例解析,促进产业投资及投融资创新与资本运作。(二)培训研讨。宏观经济环境下的产业发展与投资建设实施策略研讨,结合典型案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及项目谋划、招商谈判、风险防控、绩效评价全链条,开展解析教学,提炼可复用可操作的产业投资方法。(三)现场教学。通过参观应用场景、学习先进技术、汲取转型经验等方式,剖析产业投资的支持政策、场景需求、解决方案和实践案例。六、经费预算本次培训经费预算为26.5万元,按培训费、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资料印刷费等分别列项。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7日
2025-05
导 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5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活动坚持以高质量供给引领需求、创造需求,增加纺织服装优质供给,深入推动纺织服装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以消费升级引领纺织服装产业升级。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提升协同创新效率,丰富优质产品供给,强化创意设计、金融保险、数字化转型服务等资源保障,促进产学研贯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纺织行业新质生产力。加强区域间和国家间交流合作,优化国内产业布局,拓展国际市场,促进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将围绕加强产业链对接、产销服务对接、产学研对接、区域合作对接、国际交流对接等五个方面筹划举办20场具体对接活动。关于开展2025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提升纺织服装供给质量,加快建设现代化纺织服装产业体系,现组织开展2025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及目标坚持以高质量供给引领需求、创造需求,增加纺织服装优质供给,深入推动纺织服装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以消费升级引领纺织服装产业升级。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提升协同创新效率,丰富优质产品供给,强化创意设计、金融保险、数字化转型服务等资源保障,促进产学研贯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纺织行业新质生产力。加强区域间和国家间交流合作,优化国内产业布局,拓展国际市场,促进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二、活动安排(一)加强产业链对接。在春季/秋季联展期间,推动纤维企业、面料企业交流对接,支持纤维新材料应用,促进新产品开发。在行业活动期间,推动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商开展合作,提升品牌竞争力。重点强化棉纺织等行业原料供应保障和品牌建设,促进纺织生物医用材料与下游企业对接合作。(二)加强产销服务对接。在地方和行业主办活动期间,促进数字化技术服务与企业对接,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逐步培育一批既懂纺织行业又懂数字技术应用的服务商。强化产销对接和产融合作,组织企业参加“棉纺消费季”“绿色时尚纺织服装消费季”“外贸优品中华行”等活动,为优质国货产品提供面向消费市场的展示平台,推进纺织服装内外贸一体化,为纺织行业专精特新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三)加强产学研对接。通过行业会议等形式,引导绿色低碳技术市场化应用,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水平,加强印染行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交流。促进纺织机械行业技术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纺织行业生产质效。(四)加强区域合作对接。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办活动期间,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产业对接活动,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中西部地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助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东部地区产业加快提质升级,加强区域间产业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五)加强国际交流对接。借助国际时装周等平台载体,加强设计师和服装品牌间的国际交流,向全球展示优质的中国制造产品,培育国际经贸合作新增长点。在纺织行业国际会议期间,围绕贸易、技术、社会责任等主题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国际资源整合能力。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本地区“优供给促升级”等活动,通过相关活动进一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前沿方向,形成合力统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活动主办单位需将相关活动成效总结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发送至wutong@miit.gov.cn。(二)注重工作实效。各主办单位在开展活动时,要明确目标、压实责任,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各项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聚焦在提升行业供给能力、培育消费新增长点。要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的积极性,汇集各方优质资源,共同推动纺织服装行业转型升级。(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单位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整合媒体资源、丰富宣传形式,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打造立体生动的传播方式,对活动进行多渠道、全方位报道,宣传推广纺织服装好品牌、好技术、好产品,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附件:2025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活动计划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25年4月29日
2025-05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山地农业与智能装备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实现产销精准对接,推进山地智能装备拓展海外市场,第三届2025“一带一路”国家山地农业与智能装备科技发展论坛暨“一带一路”国际装备展(以下简称“展会”),定于2025年5月25日—29日(与西博会同期)在成都中国西部博览城举办。为做好相关筹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展会背景在中国农科院国际合作局支持下,中国农科院都市农业研究所于2022年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国家农业装备科技发展国际联盟”。目前联盟成员单位包括50余家科研院所和500余家中外企业,成功打造了集国际技术培训会、联盟工作会、装备展会、机器人竞赛和留学生培养的“五会一体”国际合作平台,已成功举办两届澜湄国家国际培训班和山地农业农机装备展。第三届展会将于2025年5月25日—29日在成都举办,由中国农科院都市所联合成都农业科技中心承办。二、时间安排布展时间:2025年5月22日—24日展示时间:2025年5月25日—29日撤展时间:2025年5月29日17:00三、展会地点成都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15号馆(成都市天府新区福州路东段88号)。四、展示内容垂直农业与智能植物工厂、智能农机装备、快速育种与健康监测、智慧农业管理系统、低空经济、现代清洁能源装备等。五、有关要求(一)请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并推荐本地农机装备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报名参展,展示我省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成果与优势产品。参展企业需填写《参展申请表》(附件1),于5月12日前报送至展会联系人,并按照要求做好后续参展准备工作。(二)请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农机用户参观装备展,学习先进技术与装备,促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参观请填写《参观预登记表》(附件2),于2025年5月20日前反馈至展会联系人。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参展咨询中国农科院都市所冯老师13980193539 丁老师13438977009 邮 箱:147364280@qq.com(二)布展咨询王老师13882271949邮 箱:375094501@qq.com附件:1.第三届2025“一带一路”国际装备综合展参展申请表 2.第三届2025“一带一路”国际装备综合展参观预登记表 3.第三届2025“一带一路”国际装备综合展展位分布图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5月6日附件列表>>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2025“一带一路”国家山地农业与智能装备科技发展论坛暨“一带一路”国际装备展的通知附件1-3.docx
2025-05
川经信办函〔2025〕144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我省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一强”(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单个或多个方面的推进计划。已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不再推荐申报。二、申报要点(一)产业导向。进一步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基础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聚焦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基础建设未来产业;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二)企业导向。对承担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参与“揭榜”工作、牵头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被列入美实体清单、对美出口占企业营收超30%的“小巨人”企业。(三)“三新”“一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鼓励企业在“三新”、“一强”推进中与高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协同培养科技人才。项目实施期三年,推进计划可覆盖打造“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年度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打造新动能”包括但不限于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攻坚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三、申报资料(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材料。1.XX市(州)新一轮第二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2.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2)。3.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附件3)。4.新一轮第二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中产学研有关情况汇总(附件4)。(二)企业申报材料。1.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含“三新”“一强”推进计划,见附件5)。2.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表(参照附件3)。3.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中产学研有关情况表(参照附件4)。4.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内容需包含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研发费用、出口额等,如审计报告不含“出口额”,可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页);或包括上述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5.2022年、2023年、2024年,12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6.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成立至今有被收购、合并等影响判断从事细分市场年限的事件,请提供说明,以综合判断截至上年末的从事细分市场年限).7.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相关佐证材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关键页面)。8.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9.产品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证书。10.已实际应用的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及证书。11.产业链关键领域“补短板”“填空白”说明(500字以内,可另附相关资质、国省级科技奖励等荣誉证明材料关键页)。12.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先进性情况说明(500字以内,可另附相关技术先进性和产业配套证明材料关键页)13.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情况说明(500字以内,可另附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图谱或其他证明材料关键页)。1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符合“小巨人”认定指标相关的材料)企业申报纸质材料按照顺序编制目录、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另外,企业申报材料1《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需单独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同步报送扫描PDF和可编辑电子版。四、组织实施(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聚焦重点领域,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企业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二)编报方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统一编制《XX市(州)新一轮第二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按程序将《实施方案》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企业申请材料需提供相关佐证,留存备查。(三)遴选推荐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至工信部参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组织编制《四川省新一轮第二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四)确定支持对象。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各省份《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剔除审核不通过的“小巨人”企业后,将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确定中央财政奖补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名单。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五)绩效评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企业推进计划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五、资金支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我省后,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分配每家企业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直接拨付到重点“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将由省上安排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六、其他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严格落实申报审核责任。企业应如实、自主申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2024年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需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原件,如不一致,将影响评审结果)。发现企业申报数据造假,将禁止三年内再次申报,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地方应采取措施,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围绕申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市(州)财政局、经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三)报送时间。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于5月7日前,将本批次《实施方案》和企业申报资料按程序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促进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有其它要求的,另行通知。 附件:1.XX市(州)2025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2.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汇总表 3.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情况汇总表 4.新一轮第二批“小巨人”企业推进计划中产学研有关情况汇总表 5.新一轮第二批重点“小巨人”企业信息表 6.部分解释 (联系人:中小企业促进处 王宇兴 028-86262785)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5年5月6日附件列表>>川经信办函〔2025〕14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