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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4〕102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央改革办督察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以下简称《细则》),2024年5月至8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了2024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价考核依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强调提高运行使用效率,强调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减轻科研单位负担,通过专家咨询和现场核查,形成考核结果。共有26个部门344家单位参加评价考核,涉及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共计4.9万台(套),重大科研基础设施80个。 总体看来,与2023年相比,参评单位对开放共享更加重视,管理和共享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参评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511小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仪器入网比例为100%,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256小时。参评的80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较好,在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考核结果 按照《细则》相关要求,形成了评价考核结果。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50个单位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仪器设备运行使用效率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明显,考核结果为优秀。重庆大学等100个单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使用效率较高,对外开放共享成效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等189个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为合格。北京中医药大学等5个单位开放共享情况较差,存在开放共享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或未有效使用在线服务平台,科研仪器重复购置、低效使用、闲置浪费等问题,考核结果为较差。具体评价考核结果见附件。 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相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高校院所在单位内部调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督促指导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 附件:2024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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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教育部,现就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可参照上述原则。 四、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地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份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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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商贸创〔2024〕18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各市(州)分局:为推动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助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成都海关、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并会商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十余个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助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行动方案(2024-2027年)》。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关于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助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行动方案(2024-2027年)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4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助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贯彻落实国、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提升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培育外贸转型升级新动能,助力全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力争保持年均15%的增速,到2027年底交易规模达到2000亿元,对全省外贸贡献度稳步提升。二、重点任务(一)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能1.引导传统企业试水转型。引导生产型企业向工贸一体型企业转型,鼓励传统贸易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个体商户等试水跨境电商,支持在三方平台开店、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鼓励各地对运用跨境电商实现贸易额零突破的企业依规予以相应支持,培育壮大规模。2.分类培育主体队伍。支持跨境电商大卖家深度链接源头厂商,以反向定制带动产业链内迁、供应链升级。鼓励深耕东部沿海的川籍跨境电商人才回归,打造扎根当地的专业团队。大力招引沿海知名货代企业,就近服务川企出海。支持信息技术、跨境支付、营销推广、财税合规、知识产权等服务型企业集聚发展。3.推动提升能力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按规定给予激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建设海外仓。(二)打造跨境电商产业“N园+N带”4.构建“N园”产业生态。孵化认定一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平台参与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打造一站式、专业化协同创新圈。支持依托产业园打造跨境电商产教融合实战基地。分类指导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非综合试验区,挖掘差异化优势,培育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完备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加快构建以N个跨境电商产业园为基础单元的跨境电商“生态圈”。5.完善“N带”产业体系。开展首批跨境电商产业带源头工厂清单征集工作,建立特色产品库。分类培育N个跨境电商贸易型集群、工贸型集群,推动竹制品、新能源等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松茸、黑松露等高附加值农产品拓展线上市场。挖掘巴蜀文化、三国文化、熊猫文化、彩灯文化、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出海潜力,提升文创产品国际竞争力。支持以市(州)为单元建设数字化产业带,打造数字化营销平台和线下选品中心。6.健全完善评价模式机制。完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开展“川字号”产业带出海能级评价,在品牌建设、资源导入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引导扶持。(三)强化平台辐射带动7.大力招引平台企业。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川稳定发展,积极引进综合性电商平台,支持来川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和供应链管理中心。支持三方平台、物流、“逆向海淘”企业来川设立跨境电商出口集货中心仓。8.支持培育本土平台。培育一批本土综合类、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商向平台企业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培训孵化基地,优化信息共享、统计监测、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供给。9.促进平台与市(州)联动。支持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联动商协会、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进市(州)”活动,支持在市(州)举办行业信息分享、资源对接、招商推介等活动,促进当地产品上线、商家触网。(四)培育本土出海品牌10.强化品牌培育扶持。探索开展“川字号”优秀跨境电商品牌遴选活动。用好“川行天下”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支持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和三方平台、独立站、境外国际营销服务平台等进行品牌推广,开展自主品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产品国际认证。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自主创新,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向原始品牌制造商(OBM)转型。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打造综服平台品牌。11.打造本土化品牌活动。持续打造跨境电商展会与活动平台本土品牌,举办西部跨境电商博览会、进口嘉年华、“熊猫眼看世界”等品牌活动。支持各市(州)以市场化方式举办跨境电商行业峰会、产业发展大会、挑战赛等地方品牌活动,营造良好行业氛围。(五)提升跨境电商发展质效12.打造跨境电商进口新基地。落实扩进口支持政策,持续招引跨境电商进口平台,推动跨境认证仓扩容,提升现有进口保税仓运营规模。支持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布局备货仓,发展“保税仓+直播”业态。支持进口企业对接进博会一手供应链资源,鼓励整合海外华侨资源,畅通跨境直采集采渠道。支持亚蓉欧(商品)国家馆等消费载体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消费促进活动,与主流商圈互动发展。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快速配送模式,探索在热门商圈、大学城、社区布局体验店、国别跨境商品展示体验中心,促进跨境电商进口直采与新零售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体验店+直播”业态。13.推动业态互融互促。推动《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促进外贸业态模式平台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做优新能源二手车跨境电商出口线上生态和线下服务保障体系,支持向汽车后市场领域延伸。引导整车、园艺家居等跨境电商大卖家向垂直型外综服企业转型,支持申报省级外综服企业。支持海外仓叠加外综服功能,在RCEP和“一带一路”沿线口岸城市布局,与当地电商平台合作,发展“前店+中仓+后港”模式,打造跨境自提、批零兼营的销售新场景。(六)完善服务监管体系14.强化跨部门服务监管。常态化开展跨部门会商、跨行业培训,指导市(州)各部门统一监管尺度、落实职责要求。推动“互联网+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风险”监管机制,分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增强合规风控能力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明确政策回溯追责的时效性和指向性,坚持实事求是与不溯及既往相结合。15.用好用活税收政策。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落实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指导企业用足用好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16.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海关备案流程,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需求推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推进跨境电商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模式试点。根据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依申请对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鼓励开行“跨境电商+”中欧班列、空运专线,支持三方平台川内组货发运。17.创新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凭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结售汇服务。支持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以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允许跨境电商海外仓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与该批货物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18.强化金融保险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引导银行针对跨境电商业务加大跨境人民币结算、汇率避险产品、数字人民币试点项目等服务创新,鼓励运用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发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引导社会资本成立跨境电商产业基金,扩大跨境电商业务直接投融资规模。支持探索跨境电商出口信保模式,借鉴跨境电商政治风险保险、平台支付保险和海外仓销售保险等模式经验,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跨境电商的覆盖面。(七)建立健全交流合作机制19.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市(州)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境外平台规则和出口目的国政策法规培训,提供清关规则、税务法规和海外维权等专业咨询。支持协会联合有关方建设跨境电商专业研究机构,参与国际规则探索和标准建设。支持川渝两地跨境电商协会深化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协同发展。20.构建人才孵化培养体系。依托四川外贸创新发展职教集团打造2—4个具有跨境电商特色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每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0人次。鼓励高校与地方跨境电商产业园、第三方专业孵化企业等合作,成立3—5个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引企入校,项目进校,构建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探索培育省级跨境电商人才孵化基地。鼓励省内高校开展包括小语种在内的国际化人才培育合作。支持举办省级跨境电商技能大赛,培养跨境电商实战型创新拔尖人才。各地要强化跨部门协同,多层级推进,确保行动方案高标准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市(州)要落实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统筹综试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压实主体责任,细化任务举措,持续推进制度创新、模式创新,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生态。因地制宜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制定专项资金政策时应将跨境电商纳入拟支持范围,合规高效用好有关资金。加强重点平台、重点企业招引和小微主体培育,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构建完善跨境电商生态圈。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动跨部门数据交换共享。规范业务统计口径,加强数据分析研究,反映业态真实发展现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跨境电商好经验好做法,多渠道宣传发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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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商发〔2024〕8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要求,商务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三项政策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此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联系人:商务厅消费促进处 李娜 028-83220950 商务厅流通业处 周卫华 028-83221324 商务厅服务业处 邓世杰 028-83226138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欧红艳 028-86650125附件:1.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申报指南 2.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申报指南 3.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申报指南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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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最低收购价水平改为两年一定。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5年和2026年当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9元,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另行按程序调整。各地要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加强田间管理,促进小麦稳产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农 业 农 村 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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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现对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完成验收手续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应原渠道退回(相关退款事宜另行通知),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联系人:资源配置处 (028)86715358科研诚信与科普处 (028)86728905 附件:1.2024年7-9月验收优秀和合格项目一览表2.2024年7-9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览表附件1-2024年7月-9月验收优秀和合格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览表.pdf附件2-2024年7月-9月验收不合格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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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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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四川省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使用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使用标准为60分,即《高级会计实务》科目成绩达到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二、参加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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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六号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于2023年9月3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32件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特此公告。附件:1.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21件外国徽章、国旗、国徽、官方检验印章等国家徽记 2.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11件政府间国际组织徽章、名称、名称缩写等徽记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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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