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
各项目承担单位:2025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为提高科研助理业务工作能力,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科技厅拟举办2025年度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科研助理业务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讲人杨欣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处二级调研员二、培训内容1.2025年度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相关内容;2.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3.科研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4.现场答疑。三、培训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4年9月11日13:30-17:00(星期三)2.地点: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七号楼一楼会议厅3.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线上同步直播,参加培训人员可扫描直播二维码参加培训(直播二维码附后)。培训会后,线下将进行现场答疑。四、参会人员1.各市(州)、扩权县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人员;2.各单位科研院(处)项目、资金管理人员;3.各单位项目申报人、科研助理。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6日
2024-09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开展2025年“中央在川高校院所‘聚源兴川’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申报要求、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时限、材料报送、特别申明等参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通知链接为:(https://kjt.sc.gov.cn/kjt/gstz/2024/9/4/5c0a467779674fcdab47e0cd6d7ecb81.shtml),其他相关要求以指南为准。二、申报咨询(一)申报指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李雨静 028-86712007,028-86723913。(二)申报流程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杨欣028-86715358,屈智028-86671416,028-86726087。(三)技术支持热线(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028-85249950,028-65238305,028-65238321,028-65238378。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6日
2024-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2024-09
川经信办函〔2024〕277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川府发〔2024〕10号)及《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川经信规划〔2024〕73号)要求,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工业类项目资金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规定,现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开展的生产产线整体升级改造、环保技改、安全生产技改等方向,项目须已纳入“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库”(“智改数转”申报另行印发)。(一)支持生产产线整体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带动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等。(二)支持环保技改。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高效利用和高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技术和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三)支持安全生产技改。重点支持重点领域较高安全风险的老旧装备有序淘汰退出;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提高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二、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5%,其中纯安全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三、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2000万元以上(设备投入包括购置设备、专用工具、器具等费用;软性投入包括软件和检测等费用,软性投入不超过设备投入的20%)。其中纯安全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1000万元以上。(二)项目所属企业在四川省注册,且在我省范围内实施。项目实施企业需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川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三)项目在2022年1月1日—2024年申报截止日期间取得了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状态须为2024年为在建或竣工,其中,在建项目已完成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设备(含软件)投资计划的30%。(四)已依法办理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五)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购置合同在2023年7月1日以来取得。(六)近3年在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申报流程(一)项目申报单位于9月5日起自行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栏,填报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为强化项目入库工作,企业须按照“先入库,后申报”原则进行项目申报。(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成网上审核并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核。(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上传至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纸质材料在项目评审时再提交,纸质材料要按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线装或胶装,不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一式2份,含市(州)承诺书及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3)〕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未完成网上入库及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五、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积极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三)及时提交材料。项目申报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9月13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并将正式文件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逾期报送不予受理。六、声明我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四川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厅举报。项目申报联系电话:技术改造处 028—86263273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信息中心 028—86264480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8月28日
2024-09
川经信技创函〔2024〕520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部高新函〔2024〕224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省相关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有16个重点专项,分别是“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智能传感器”“工业软件”“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区块链”“信息光子技术”“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微纳电子技术”“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稀土新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二、申报流程(一)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各专项申报指南材料,并根据指南要求按时在系统中进行填报。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2024年8月26日8:00至9月27日16:00。(二)组织推荐。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推荐。三、工作要求1.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根据要求积极组织单位申报。2.各申报单位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务必做到材料数据真实准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3.16个重点专项对应的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9月2日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部高新函〔2024〕224号).doc附件2:重点专项工作联系方式.doc
2024-09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4〕33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现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按照《通知》要求,本次征集共8个方向,分别是:(一)研发设计。发挥数据要素在协同研发、工艺设计等环节中的作用,推动产品形态丰富、功能优化和性能提升,助力企业改造升级工艺,缩短研发周期,提升产品竞争力。(二)中试验证。发挥数据要素在分析检测、仿真实验、产品试用等环节中的作用,促进中试流程提速,提高成果成熟度和转化率,实现产业需求、中试成果和市场应用精准对接。(三)生产制造。发挥数据要素在柔性生产、协同制造、智能制造、质量检测等生产全过程中的作用,加速工业知识软件化,提升生产制造系统运行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四)营销服务。发挥数据要素在需求分析、市场营销、产品监测与维护、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本企业或帮助中小企业精准及时识别市场需求,优化销售策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满意度。(五)运营管理。发挥数据要素在设备管理、安全管控、资源配置、决策分析等运营管理方面的作用,提高设备综合效率,降低安全事故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决策高效智能。(六)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挥数据要素在智慧物流、产供销一体化、供应商管理、供应链风险管控、产业链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助力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各环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七)新业态新模式。发挥数据要素在人机协同工作、工业绿色发展、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等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作用,提高人机协同工作效率,促进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八)其他。工业领域其他数据要素发挥作用的典型场景和对应的典型实践案例。二、征集内容征集内容为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及其典型实践案例。(一)应用场景。包含用户、需求、数据、技术(工具)和情景,即用户是谁、需求是什么、用到什么数据、采用什么技术和工具、解决什么问题。(二)典型实践案例。行业主体在该应用场景下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数据的典型做法,包括解决的行业痛点难点问题、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及对应的推广价值。三、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多个单位可联合申报。申报主体应择优报送应用场景和对应的典型实践案例,填写《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申报书》《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汇总表》(附件1、2)。(二)申报内容。应用场景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备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典型实践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无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相关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四、申报流程(一)申报单位于2024年9月19日前将相关材料的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二)经专家评审后,另行通知报送纸质版材料。收到通知的申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五、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28-86261398联系邮箱:292553639@qq.com材料寄送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经济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与信息化处(邮编:61001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9月3日
2024-09
川经信宣教函〔2024〕529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2024年重点培训项目的通知》安排,拟于近期举办“四川省电子信息创新型企业家培训班”。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通过专题讲座、行动学习、案例分析、标杆企业参访等,学习产业发达地区先进做法、业内领军企业创新经验,推动我省电子信息领域相关企业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二、培训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9月22日—28日,共7天。其中,9月22日报到,9月28日返程。地点:深圳立年酒店(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三、培训对象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和核心链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共计50人。四、相关要求1.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通知要求,组织相关重点企业管理人员报名参训,于9月15日前将参训名单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联系人:蒲老师19102800150。2.请参训学员做好工作安排,于9月22日(星期日)在深圳立年酒店(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报到。联系人:黄老师18080158317。3.参训学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廉洁自律等各项纪律规定。4.此次培训不收取费用,学员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住宿如需单间的,报名时注明并支付房费差额。)附件:1.重点企业培训名额分配表 2.报名回执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9月4日关于举办四川省电子信息创新型企业家培训班的通知附件.doc
2024-09
国科外〔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6〕319号),现将2024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技能力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 (一)服务国家总体外交,以落实领导人外交承诺为重点,着力开展对非洲、拉美、中亚、上合组织成员国、太平洋岛国、阿拉伯国家、东盟等的培训工作,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发展适用技术,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体现科技援外特色; (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支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推进科技人文交流; (三)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围绕八大重点合作领域,聚焦发展和民生,助力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积极传播中国式现代化成功经验,向世界分享中国发展红利。 二、申报要求 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主办单位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领域和支持重点。以农业与粮食安全、卫生健康、新能源技术、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与绿色发展、互联互通、先进制造、数字与信息技术、科技政策与管理等为重点。优先支持持续举办的“品牌”类培训班项目(鼓励多次承办培训班的项目单位定期更新学员信息)。不重复支持2024年11月30日前仍未执行的已立项培训班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国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较强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能力,运行管理规范,且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受理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申报申请。 鼓励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实施培训班项目,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多机构联合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各单位分工,并以其中一个单位牵头作为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其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并通过该申报单位所属组织推荐部门推荐。 (三)组织推荐部门。申报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国际科技合作主管司局,行业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推荐部门。申报项目由各组织推荐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四)办班形式。以境内办班为主。多次承担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办班效果良好的单位可申请赴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的境外发展中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办班,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境内和境外办班。培训班以线下形式举办。办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人15天。本批次培训班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培训。 (五)经费标准。培训班经费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援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16号)执行。境外办班的出国经费依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对每个培训班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费,其余费用由申报单位自筹。 三、申报方式及截止日期 申报单位须在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网上管理系统(https:// mostitp.cistc.gov.cn/)填写申报书,经组织推荐部门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由组织推荐部门出具推荐函。对培训内容、师资力量、合作基础等情况另有说明的应另附附件。 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组织推荐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负责。各组织推荐部门要统筹管理、从严把关,认真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本次申报不需报送纸质材料,请申报单位将申报书等材料、组织推荐部门将推荐函以PDF格式上传至网上管理系统。首次申报单位其网上管理系统用户名、密码由组织推荐部门负责设置。 申报和推荐截止(网上管理系统关闭)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7:00,请申报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按时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电话:010-68598019,电邮:ITPst@vip.163.com。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4年9月3日
2024-09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相关要求,为做好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政策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国家自然基金委关于项目负责人年龄计算方式,2025年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要求与2024年要求有部分更新,明确项目负责人年龄计算以项目执行起始日期为准。二、为体现政策延续性,在2025年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要求为男性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性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要求为男性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三、在2026年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将按照新的计算方式执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要求男性当年未满35周岁(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性当年未满40周岁(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要求男性当年未满45周岁(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如国家和我省有新的政策要求,将在申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5日
2024-09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