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
金发〔2024〕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二、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律的损失赔偿标准,对不同作物、不同灾情、不同生长阶段制定细化的赔付方案。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查勘工作,加强定损管理,集中核赔,切实解决理赔难、理赔慢的问题。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各地应因地制宜建立由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地方损失核定委员会,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调理赔争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查勘定损。 三、提高理赔服务质效 保险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限,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分险种制定理赔周期阈值,严禁拖赔惜赔。坚持理赔款直接支付被保险人的工作原则,鼓励各地对接社保卡“一卡通”等方式支付赔款,提高账户信息准确性。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预赔付比例,提升农户满意度。 四、严格应收保费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对于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要尽量缩短资金审核拨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严禁挪用,不得拖欠截留,确保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五、夯实条款费率管理 保险行业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主要标的示范条款开发和风险区划测算发布工作,提升条款标准化水平,完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落实《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提高农业保险定价科学性。各地出台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应充分参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探索以地市为单位的差异化费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阶梯化保额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六、加强数据共享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信息。支持基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核验承保理赔数据。鼓励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等数据,为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保险理赔、风险减量等服务提供支持。鼓励探索创新“农业保险+”模式,发挥保险服务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和融资增信等作用。 七、规范市场秩序 原则上县及县以上区域不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形成县域内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的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年。 八、鼓励科技赋能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提升承保理赔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农户知情权,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支持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科技攻关,深化数据融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九、做好宣传培训 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宣传栏、墙体标语等形式,提高投保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解认识。保险公司应强化协办业务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农户保险意识,不断推进农业保险政策及诚信投保义务应知尽知。 十、推进协同配合 各地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作,推动联合惩戒,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规律的认识,实事求是发展农业保险,不得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不得干预保险公司正常承保理赔,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减免保费、垫付保费、无灾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发挥行业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培训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1月14日
2024-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成品油管道运输效率,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现就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基于成品油管道运输特性,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弹性监管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国家管网集团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具体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方法。 最高准许收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包括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并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当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最低负荷率要求时,相应扣减最高准许收入。其中,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低负荷率根据实际负荷率、公平开放情况、其他运输方式替代程度等因素确定。 最高准许收入监管周期为3年。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对上一监管周期年度平均管道运输收入(不包含新投产管道产生的收入)超出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进行清算,并在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二)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确定方法。 1.价格确定。国家管网集团应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替代运输方式价格等因素,与用户公平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2.协商原则。供需双方应按照充分发挥管道运输竞争优势、促进提升管道负荷率的原则进行协商。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可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应不高于替代运输方式价格;对于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可参照但不高于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铁路运输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纳入下一监管周期统一管理。 3.价格调整。国家管网集团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与用户适时协商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并与原有价格水平妥善衔接。首次调整价格时,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与管道运输相同或相近路径的其他成品油运输方式中最低价格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优先保障稳定供应。国家管网集团要加强与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协商,促进产运销有序衔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 (二)推动降低运输成本。国家管网集团要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优化运行调度,努力提升管道负荷率;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优化物流结构,安排更多资源通过管道运输,更好发挥管道运输规模效应,降低运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三)加快推进公平开放。国家管网集团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进成品油管道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尽快实现成品油管道向各类依法合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灵活调配。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管网集团与用户协商确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具体价格水平应在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价格行为。国家管网集团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推高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已经包含的成本费用,不得以其他名义重复收取,不得对不同经营主体实行价格歧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前,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暂按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过渡期价格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管理省内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11月27日
2024-12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启动前沿科技攻关突破行动,组织实施航空航天等六大科技专项,进一步提升我省在国家航空航天产业体系中的地位,增强产业创新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厅党组工作安排,现公开征集航空航天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建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方向聚焦低空经济、商业航天、航空动力、航空装备及通信系统等领域,重点在大中型无人机、低空交通管控、航空发动机、火箭、卫星载荷、航电等方向,征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重大科研需求。二、征集要求(一)需求建议要围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能形成重大标志性产品,且具有预期产值或经济贡献。(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不超过2项。(三)成都市科技局推荐不超过5项,其余市(州)科技局推荐不超过2项。(四)中央在川一级单位推荐不超过1项。三、报送要求仅受理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局和中央在川单位,按限项指标报送的需求建议。请于12月12日18时前将电子文档和盖章PDF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并在推荐时进行排序。电子文档和盖章PDF扫描件内容须一致,无需报送纸质件,逾期不再受理。项目需求中不能填写涉密的研究内容和有关指标。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 张文、熊平电 话:028-86677159,028-86710094邮 箱:kejitingptc@163.com 附件:航空航天重大科技需求建议模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02日航空航天重大科技需求建议.doc
2024-12
根据《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02号)、《关于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揭榜攻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技创函〔2021〕604号)等规定,我厅启动了预制菜、绿色生物基纤维两个领域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揭榜攻关工作。经公开发榜、企业申请、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等相关程序,拟同意四川川娃子食品有限公司牵头揭榜攻关,揭榜方向为预制菜领域;拟同意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揭榜攻关,揭榜方向为绿色生物基纤维领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有异议,或牵头单位(参加单位)近期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质量和诚信等问题,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联系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系电话:技术创新处 028-86265751 机关纪委 028-64664281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邮编:61001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2月3日
2024-12
财建〔2024〕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附件下载: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2024-12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附件下载: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pdf
2024-12
各市(州)科技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川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经生物医药企业申报,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确定,现公布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一批),有效期12个月。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纳入“白名单”的物品仅供名单内对应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单位研发使用,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企业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规范使用管理,确保进口物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试点单位办理进口申报验放手续时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医疗器械注册证》即可通关。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一批)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2024年11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一批) 序号进口单位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HS编码进口数量1 成都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抗菌素(潮霉素A)1mg-100g2941909099100g其他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2-羟丙基-β-环糊精)1mg-1000g29400090901000g2成都恒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OURI”聚己内酯注射植入物(Beauty, preparations, care)1ml/支3304990039100支
2024-12
为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四川新型储能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重点工作推进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规定日期内,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反馈至省能源局综合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或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27509342@qq.com联 系 人:沈老师联系电话:028-86705817附件: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能源局2024年11月30日 附件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通知为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现就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新型储能规划布局(一)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积极发展电网侧储能、稳步推进电源侧储能、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力争到2027年底,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500万千瓦,其中成都电网侧新型储能装机规模不低于200万千瓦。电源侧、用户侧新型储能规模明显提升。(二)引导各类新型储能科学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优先在区域电力缺口较大、负荷峰谷差明显、电源就地支撑规模不足的点位布局。在送出输电通道不受限、新能源大规模汇集的断面,适当合理配置电网侧新型储能;送出通道(丰水期)满载、新能源规模占比较小的地区,不宜在本地配置电网侧新型储能。在“三州一市”等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结合新能源消纳利用条件,合理配建电源侧新型储能。鼓励用电量大且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大数据中心等电力用户,按需配建用户侧新型储能。(三)突出重点区域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重点布局成都等负荷中心,服务电力保供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成都负荷中心新增项目重点布局在成都电网南部区域,其次布局在成都电网东部区域,紧邻成都的其他市梯次补充。宜宾、乐山、德阳等电力负荷增长快、系统调节需求强的其他区域,因地制宜布局电网侧新型储能。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一)强化项目统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在统筹电力供需形势、电力供应结构、其他电源布局等基础上,提出年度电网侧新型储能规模布局总体考虑,组织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研究谋划项目,并按年度报送项目建议,按程序评估论证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二)规范备案管理。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备案机关不得违规设置备案前置条件。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备案项目信息梳理,电网侧新型储能和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电源侧、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备案信息定期汇总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三)加快项目建设。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督促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型储能项目加快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并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为迎峰度夏(度冬)电力保供提供支撑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未按承诺时限开工建设,经评估论证后调出年度建设计划,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投资主体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三、加强政策协同支持(一)完善配储机制。独立开发的新能源项目按要求配储,鼓励其他新能源项目合理配储。对配置新型储能(含租赁)不低于装机容量10%、时长2小时以上的新能源项目,支持在输电通道有空间的情况下优先调用,适当倾斜支持保障利用小时数。对2023年7月20日后未按要求配储、或配储容量不满足要求的新能源项目,鼓励通过租赁方式配储,租赁合同可作为新能源配储容量和项目并网的依据。本通知印发后核准、备案的装机容量不高于10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以单个项目计),原则上通过租赁方式配置新型储能,租赁协议不短于3年。(二)促进并网调用。电网企业指导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办理接入并网手续,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确保配套接网工程同步投产使用。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电量纳入全省统调统分。原则上对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250次,其他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三)健全价格机制。完善电网侧新型储能电站和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充放电价格机制。优化分时电价政策,引导新型储能更好响应电力系统调峰需求。支持配建新型储能设施的工商业用户向电网企业报装时,工商业用户与配建储能设施视为同一主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四)推动参与市场。支持电网侧、用户侧新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充电时作为用户参与常规直购交易;放电时,电网侧新型储能放电电量参照省内燃煤火电方式参与市场交易获取补偿,用户侧新型储能放电电量对应的下网电量部分不承担相应时段的分摊费用。推动新型储能参与需求侧响应、辅助服务市场,获取需求侧响应补偿和辅助服务费用。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市场化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发挥作用。四、完善落实保障措施(一)健全制度体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电网企业等加强协同,不断完善中长期电力市场、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并网调度及考核等相关制度,引导新型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在用地、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电网侧新型储能优先安排使用公用设施用地或工业用地,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用地与产业园区、工商业企业用地统一规划。支持示范项目和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型储能项目,申报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三)鼓励市(州)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新型储能建设运营,出台配套政策市(州)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2024-11
各相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中巴(西)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交流项目的通知》要求,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请申报单位按照科技部通知要求,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相关项目。(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2025年度“中巴(西)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交流项目的通知》(链接:https://www.most.gov.cn/tztg/202411/t20241122_192525.html)要求执行,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产学研机构等相关单位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二、申报时限及材料请申报单位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链接:http://step.cstec.org.cn/)进行申报。若为首次申报,请申报单位在平台注册账号,经科技厅审核开通。请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电子版和盖章PDF扫描件申报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科技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三、咨询电话及邮箱联系人:王惠民,石梁萍电 话:028-86668672,028-86669687
2024-11
各有关单位: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发布“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公开项目,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关于发布“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41122/5618.html)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三)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8:00至2025年1月3日16:00(以国家发布时间为准),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4年12月30日18:00前填报“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涉密材料请通过线下提交),并同时与科技厅平台处联系。二、处室电话及邮箱联系人:张秀强电 话:028-86677159邮 箱:kejitingptc@163.com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39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平台处209办公室技术咨询电话:中继线 010-58882999 附件: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预申报书简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