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入融合,引导生产制造与消费需求精准对接,打造一批“四川定制”知名品牌和重点企业,助力优势产业提质倍增,经企业自愿申报、市(州)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08户企业为四川省2024年定制生产重点企业,现印发你们,供有需求的企业自主进行对接。各地要积极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引导企业发展定制生产新业态新模式,为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加快构建具有四川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附件:四川省2024年定制化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12月5日附件:四川省2024年定制化生产重点企业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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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对“2025年财经金融信息数据库服务项目”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比选。具体如下:一、比选条件比选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来源:预算资金200000元。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项目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2.2比选范围:2025年财经金融信息数据库服务项目。2.3服务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三、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不接受分包和转包。四、报名及比选文件领取报名及比选文件领取时间:网上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 月10日18时00分。报名及比选文件领取方式:比选申请人报名请将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务必填写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至邮箱 2534437935@qq.com。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人报名资料后以邮件形式将比选文件发送给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比选申请人将上述报名资料原件与响应文件一起送至比选人处。五、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比选申请文件接收时间截止:2024年12月15日18时00分;5.2比选申请文件接收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2318办公室;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发布。七、联系方式比选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 系 人:段玉玮联系电话:028-8670560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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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案例(2024年)》拟入选名单.pdf为落实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部署,我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复核及我部审核,拟将37家企业列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案例(2024年)》名单。现予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时间: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1日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联系电话:010-68205281/68205297(传真)附件:《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案例(2024年)》拟入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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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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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环资函〔2024〕695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发挥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我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推荐遴选工作。经申报单位自评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推荐、专家评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强化绿色制造名单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做法、成效及经验,积极引导本地区企业、园区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对绿色制造名单内企业(园区)给予适当激励,对企业(园区)实施的支撑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优先予以支持。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的跟踪指导,及时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对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组织已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及时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并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我厅将综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未按规定填报动态管理表、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单位,将直接从名单中予以移除并进行公告。四、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培育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标准要求的,特别是存在弄虚作假,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动态调整出名单,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制造名单。附件: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2月2日附件: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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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2024〕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二、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律的损失赔偿标准,对不同作物、不同灾情、不同生长阶段制定细化的赔付方案。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查勘工作,加强定损管理,集中核赔,切实解决理赔难、理赔慢的问题。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各地应因地制宜建立由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地方损失核定委员会,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调理赔争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查勘定损。 三、提高理赔服务质效 保险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限,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分险种制定理赔周期阈值,严禁拖赔惜赔。坚持理赔款直接支付被保险人的工作原则,鼓励各地对接社保卡“一卡通”等方式支付赔款,提高账户信息准确性。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预赔付比例,提升农户满意度。 四、严格应收保费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对于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要尽量缩短资金审核拨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严禁挪用,不得拖欠截留,确保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五、夯实条款费率管理 保险行业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主要标的示范条款开发和风险区划测算发布工作,提升条款标准化水平,完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落实《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提高农业保险定价科学性。各地出台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应充分参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探索以地市为单位的差异化费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阶梯化保额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六、加强数据共享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信息。支持基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核验承保理赔数据。鼓励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等数据,为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保险理赔、风险减量等服务提供支持。鼓励探索创新“农业保险+”模式,发挥保险服务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和融资增信等作用。 七、规范市场秩序 原则上县及县以上区域不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形成县域内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的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年。 八、鼓励科技赋能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提升承保理赔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农户知情权,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支持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科技攻关,深化数据融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九、做好宣传培训 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宣传栏、墙体标语等形式,提高投保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解认识。保险公司应强化协办业务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农户保险意识,不断推进农业保险政策及诚信投保义务应知尽知。 十、推进协同配合 各地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作,推动联合惩戒,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规律的认识,实事求是发展农业保险,不得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不得干预保险公司正常承保理赔,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减免保费、垫付保费、无灾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发挥行业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培训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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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成品油管道运输效率,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现就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基于成品油管道运输特性,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弹性监管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国家管网集团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具体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方法。 最高准许收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包括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并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当管道实际负荷率低于最低负荷率要求时,相应扣减最高准许收入。其中,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低负荷率根据实际负荷率、公平开放情况、其他运输方式替代程度等因素确定。 最高准许收入监管周期为3年。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对上一监管周期年度平均管道运输收入(不包含新投产管道产生的收入)超出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进行清算,并在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二)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确定方法。 1.价格确定。国家管网集团应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情况、替代运输方式价格等因素,与用户公平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2.协商原则。供需双方应按照充分发挥管道运输竞争优势、促进提升管道负荷率的原则进行协商。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可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应不高于替代运输方式价格;对于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管道运输价格可参照但不高于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铁路运输价格。新建管道运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纳入下一监管周期统一管理。 3.价格调整。国家管网集团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与用户适时协商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每年最多调整一次,并与原有价格水平妥善衔接。首次调整价格时,确实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与管道运输相同或相近路径的其他成品油运输方式中最低价格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优先保障稳定供应。国家管网集团要加强与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协商,促进产运销有序衔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 (二)推动降低运输成本。国家管网集团要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优化运行调度,努力提升管道负荷率;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优化物流结构,安排更多资源通过管道运输,更好发挥管道运输规模效应,降低运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三)加快推进公平开放。国家管网集团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进成品油管道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尽快实现成品油管道向各类依法合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灵活调配。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管网集团与用户协商确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具体价格水平应在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价格行为。国家管网集团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推高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已经包含的成本费用,不得以其他名义重复收取,不得对不同经营主体实行价格歧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前,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暂按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过渡期价格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管理省内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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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启动前沿科技攻关突破行动,组织实施航空航天等六大科技专项,进一步提升我省在国家航空航天产业体系中的地位,增强产业创新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厅党组工作安排,现公开征集航空航天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建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方向聚焦低空经济、商业航天、航空动力、航空装备及通信系统等领域,重点在大中型无人机、低空交通管控、航空发动机、火箭、卫星载荷、航电等方向,征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重大科研需求。二、征集要求(一)需求建议要围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能形成重大标志性产品,且具有预期产值或经济贡献。(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不超过2项。(三)成都市科技局推荐不超过5项,其余市(州)科技局推荐不超过2项。(四)中央在川一级单位推荐不超过1项。三、报送要求仅受理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局和中央在川单位,按限项指标报送的需求建议。请于12月12日18时前将电子文档和盖章PDF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并在推荐时进行排序。电子文档和盖章PDF扫描件内容须一致,无需报送纸质件,逾期不再受理。项目需求中不能填写涉密的研究内容和有关指标。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 张文、熊平电 话:028-86677159,028-86710094邮 箱:kejitingptc@163.com 附件:航空航天重大科技需求建议模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02日航空航天重大科技需求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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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02号)、《关于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揭榜攻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技创函〔2021〕604号)等规定,我厅启动了预制菜、绿色生物基纤维两个领域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揭榜攻关工作。经公开发榜、企业申请、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等相关程序,拟同意四川川娃子食品有限公司牵头揭榜攻关,揭榜方向为预制菜领域;拟同意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揭榜攻关,揭榜方向为绿色生物基纤维领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有异议,或牵头单位(参加单位)近期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质量和诚信等问题,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联系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系电话:技术创新处 028-86265751 机关纪委 028-64664281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邮编:61001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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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24〕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附件下载: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