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三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 申长雨2024年12月31日
2025-01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市场监管、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工作指引》(川发改开发〔2023〕57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24年全省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联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现认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7家企业为2024年四川省总部企业。 附件:2024年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2024年12月31日附件2024年四川省总部企业认定名单一、全能型总部企业(共计51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希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海云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美林实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科来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启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遂宁市利普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共计31家)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智四川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交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润楹物业服务(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共计15家)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北森云计算有限公司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劳恩普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优卡优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托璞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孕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25-01
按照《达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统计和公示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达州市国家保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予以公示。 达州市国家保密局 2025年1月2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公示表.zip
202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27日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在地。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一并进行登记。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合同;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无偿使用承诺书。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明确详细地址或者具体到门牌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一)提供经备案的租赁合同;(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旅馆、宾馆内场所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提供旅馆、宾馆营业执照;(三)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内场所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提供市场(商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第九条 市场主体无法提供第七条、第八条所需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一)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二)租用(借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场所的,提交上述单位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三)租用(借用)工业园、产业园等园区场所的,提交园区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前款证明文件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第十条 市场主体、证明出具单位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者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四)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场所;(五)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六)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限制经营的场所区域,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第十四条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登记机关可以依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市场主体办理跨县(市、区)迁移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减少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第十五条 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作为集群市场主体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以托管机构的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应当加注“(集群登记)”字样。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应当加注“(托管机构)”字样。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托管机构登记,除提交设立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标明面积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托管机构住所的房屋产权性质应当为商业(办公)用房,住所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属于租赁房产的,一并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二)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登记机关,履行自身义务;(三)托管协议及相关制度。托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托管机构对入驻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建立日常管理、信息更新、回访联络、档案管理等服务制度;(四)经营资质资格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佐证材料等。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托管机构登记,应当向县级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登记机关、公安、税务等部门(单位)实地检查并经有关部门(单位)审定通过后,可以登记为托管机构。第二十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后置审批事项;(二)从事金融、制造、娱乐、住宿与餐饮、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仓储、物流、劳务派遣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三)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四)其他不适合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者托管协议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 房产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前提下,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可以将住宅地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用房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噪音、强光、辐射、废(水)物、有毒有害气体、油烟污染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使用“行政区划+乡镇(街道)+街路巷+门牌号”等要素组成的标准地址。加强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编号、购房合同号、路名、房屋征收、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危险房屋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或者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25-01
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5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5年1月2日24时起执行。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月2日
2025-01
财办库〔202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保障工作。 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9日
2025-01
工信厅科函〔2024〕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01号),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了151项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加大对典型应用案例的政策、资金及项目支持力度,切实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在新型工业化的应用推广,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1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名单.pdf
2025-01
川财税〔2024〕14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五批)和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一、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1.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2.四川省石油学会3.四川省巴蜀艺术院4.四川省通信行业协会5.四川省礼品行业协会6.四川省川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7.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8.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9.四川省中华文化学会二、获得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1.四川省福建商会2.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3.雅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4.四川省建筑业协会5.四川省电源学会6.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基金会7.成都市麓湖社区发展基金会8.成都市新都社区发展基金会9.达州市教育基金会10.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11.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12.四川省广东商会13.四川省国能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14.四川省黄金协会15.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6.四川省金融学会17.四川省科技青年联合会18.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19.四川省民用爆破器材协会20.四川省民族卫生健康促进会21.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22.四川省新农村建设开发基金会23.四川省应急管理学会24.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25.成都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26.南江县公山教育基金会27.绵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28.四川省霹雳舞运动协会29.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30.四川省新疆商会31.四川省医疗保障研究会32.四川省袁焕仙研究会33.四川省家具制造业协会34.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35.四川钒钛产业技术研究院36.四川省博物馆学会37.四川省大竹中学凤鸣教育基金会38.四川省高校产业协会39.四川省吉林大学校友会40.四川省技术创新促进会41.四川省汽车流通协会42.四川省天文学会43.四川省医药商业协会44.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45.宜宾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46.四川省中小企业协会47.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48.四川厚德沐爱公益慈善促进中心49.四川省储备林建设协会50.四川省葡萄酒与果酒行业协会51.四川省医学科技转化发展基金会52.四川省体育基金会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4年12月26日
2024-12
一、项目名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新能源产业链发展规划》规划报告编制项目二、项目编号SCWD【2024】1204C三、招标方式比选四、代理机构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旺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1区19楼1927号联系人:何女士电话:028-85225028电子邮件:1209402678@qq.com五、比选人信息比选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联系人:雷老师电话:028-86265721六、评审时间及地点评审时间:2024年12月27日评审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1区19楼1927号七、中选供应商信息中选供应商名称:四川大学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中标人:四川大学中选金额:199600.00元八、其他: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2024-12
2024年第3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移动智能终端卫星定位能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486项行业标准(见附件1)。其中,化工行业7项、黑色冶金行业72项、有色金属行业9项、建材行业31项、航空行业9项、轻工行业38项、纺织行业42项、兵工民品行业5项、电子行业13项、通信行业260项。批准《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1项通信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2)。批准《山羊绒针织绒线》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外文版(见附件3)。行业标准修改单及行业标准外文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化工行业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黑色冶金行业标准及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建材行业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航空行业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组织出版,轻工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纺织行业标准(含外文版)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兵工民品行业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通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附件:1.48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 3.2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