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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发办字〔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现将《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有序组织开展运行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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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 修订的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 2. 相应的请求类表格文件 3. 修订的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 4. 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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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人函〔202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二、申报条件(一)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3. 专业能力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1)专利类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2)商标类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4.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比赛并获奖。(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 专业能力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1)专利类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2)商标类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风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4.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比如:专利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比赛并获奖。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三、申报程序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12月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二)申报单位初评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三)资格复审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四)评审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六)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1. 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2. 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3. 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4. 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5. 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6. 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7. 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5年1月7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五、有关事项(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2日至7日,逾期不予受理。(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联系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 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推荐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 委托评审函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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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2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现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工作质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下达2024年第二笔保费补贴预算 根据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的2023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当地2024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及资金到位确认函等有关材料,现结算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下达2024年第二笔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具体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110010023)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二、加强保费补贴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对于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要尽量缩短资金审核拨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严禁挪用,不得拖欠,确保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保险公司应收账款,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中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提升农业保险工作质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承保、理赔等工作质效,依法合规展业,切实提升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在承保环节,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科学高效组织承保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保险数据与涉农基础数据相互核验比对。在理赔环节,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在补贴审核环节,在承保数据与涉农基础数据核验比对的基础上,注重历史承保数据、农业生产数据的收集统计和比对分析,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相关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提高保费补贴审核有效性和精准度。同时,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农户金融保险服务,特别是近期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和灾后风险补偿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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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创新与通信部关于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科技部现启动2025年度“中巴(西)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交流项目征集工作。该计划旨在拓宽两国青年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交流渠道,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为中国和巴西科技合作增添活力。 本计划中方主管部门为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执行管理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推荐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司、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办、局)。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和科技园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与巴方有前期合作基础和务实合作需求,具有相应的对外合作渠道、科研条件和合作研究能力; (三)所选派的中方人选或接待的巴方人员,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从事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或科技政策与战略研究,具有良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基础和经验; (四)申报单位可提供用于完成访问交流任务的配套资金。 二、资助经费 (一)赴巴西开展6—12个月联合研究 执行单位派出中国籍青年科学家赴巴西相关合作单位开展为期6—12个月的联合研究。资助标准为3万元人民币/月/人,资助经费用于往返机票、保险、在巴西期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等。其余经费由执行单位自筹。 (二)短期访问交流 执行单位派出中国籍科研人员赴巴西或接待巴西籍科研人员来华开展为期5—15个工作日(指在对方国家境内停留时间)的访问交流。资助经费用于国际旅费、食宿费以及执行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可调剂使用。其中,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人,中方赴巴科研人员在巴西境内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天/人,巴西科研人员来华在中国境内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天/人,其他费用(如人员健康及意外保险、组织活动及开展交流所需费用、交流访问时长超过15个工作日以外的费用等)由执行单位自筹。 2024—2025年度“中巴(西)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将对赴巴西开展6—12个月联合研究和短期访问交流两种方式进行资助。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给执行单位,首次为总额的70%,其余费用待访问交流结束且执行管理机构审核评估通过后拨付。执行单位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发票,原则上不得计提管理费。 三、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单位与巴西合作单位需达成合作意向,在申报前充分与巴方沟通协调,双方共同制定详细访问计划,包括时间、人选、交流内容等; (二)项目申报需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网址为:http://step.cstec.org.cn/。组织推荐部门需联系执行管理机构申请账号。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经组织推荐部门登录已申请账号并审核后,可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流程见附件1)。 (三)申报单位由管理平台下载文件,在线填报后上传,所需上传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书(盖章后扫描PDF、doc/docx格式电子版各1份); 2.申请人中英文简历(PDF格式电子版1份); 3.项目信息表(EXCEL格式电子版1份)。 (四)组织推荐部门需登录已申请账号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预审查,每个组织推荐部门推荐赴巴西开展6—12个月联合研究和短期访问交流两种方式人选原则上各不超过3人; (五)即日起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逾期系统关闭,将无法受理。 (六)执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单位开展评审,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和拟立项单位名单; (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情况和中巴科技外交和交流合作重点任务,审核确定立项单位名单。 四、立项与执行 (一)执行管理机构将适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项目立项通知”,未入选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执行管理机构与立项单位签署协议,并向其拨付首批资助经费; (三)立项单位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访问任务,并在交流结束15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材料,执行管理机构审核评估通过后拨付其余经费。 (四)总结材料要求 1.文字材料不少于5000字; 2.10张以上分辨率大于1280x720的科研交流记录照片; 3.8分钟以上时长、1080P以上清晰度的科研交流记录视频; 4.出入境信息,包括签证页复印件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经费使用决算表。 五、其他事项 立项单位应认真执行交流项目,确保访问取得成果。若确因不可抗力未能开展访问交流,立项单位须及时向组织推荐部门和执行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退还已拨付费用。如发现立项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用经费、敷衍结题等情况,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六、联系方式 申报受理: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吴雨苏、李宁 电话:010-68511569 邮箱:wuys@cstec.org.cn csteclining@aliyun.com 附件:1.项目申报流程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信息表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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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现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范围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须在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鼓励其余项目开展碳排放核算。二、工作内容(一)节能报告中完善碳排放评价专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节能报告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专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碳排放核算标准、碳排放核算边界、工艺流程及排放源分析,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核算等,并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项目碳排放量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及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碳排放量应单独说明。(二)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全流程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应一并就项目的碳排放专章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对标分析,对碳减排措施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相关碳减排措施的意见建议,指导其落实好节能降碳措施。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中,应明确项目碳排放总量、强度数据和排放水平,对降碳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节能审查验收时,应一并对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三)鼓励新上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以及采购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电、绿证)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新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的种类、数量、比例及供给保障情况。项目单位拟采购绿电、绿证的,节能审查时相应电量在项目碳排放评价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纳入,在对地方节能降碳目标评价考核、项目节能监察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不纳入,并强化在后期碳排放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四)加强高碳排放项目碳排放监测管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万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原则上须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各市(州)及各级节能监察机关在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探索一并抽查项目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有关要求各地方要深刻认识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对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大意义,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引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评价,落实好各项节能降碳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岗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四川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标准计量体系等,持续优化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5日附件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 1.总则1.1编制依据明确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及四川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及指南等。1.2政策符合性分析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分析拟建项目碳排放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碳达峰方案、产业政策、“两高”项目管理政策等要求的符合性。2.项目碳排放测算与分析评价2.1 碳排放源识别碳排放测算边界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测算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系统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工序的所有生产设施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运营服务的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系统主要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等。在此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碳排放源,核算边界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及热力产生的排放量等。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排放量应单独说明。2.2 碳排放量测算明确测算项目碳排放的标准,依次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项目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顺序,测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测算过程中,明确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等计算方法、取值来源和依据。计算方法参照相应行业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和《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以最新版为准),列出详细的测算过程,并将测算结果参照样表进行汇总。其中,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取值来源和依据需详细说明。电力排放因子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四川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表1 项目碳排放量(样表)排放源类别能源/物料品种计量单位实物量排放因子二氧化碳排放量 化石燃料燃烧无烟煤柴油天然气...... 工业生产过程石灰石白云石......净购入电力、热力电力热力项目碳排放总量对改扩建项目的碳排放量的核算,应按现有工程、改扩建项目实施后两种情形分别核算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强度,对比分析碳排放总量及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的变化量。2.3 碳排放水平评价在测算项目碳排放量的基础上,测算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等碳排放强度。对项目的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应明确评价的依据和来源,有国家公开发布的碳排放水平标准,则优先参照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无相关标准的,参照国内外既有行业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仍无法获取相关标准时,与同类项目进行对比进行分析评价。原则上,两高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力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其他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改造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该优于改造前。3.项目降碳措施评价3.1 降碳技术措施评价说明二氧化碳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减排措施状况。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从能源结构优化(含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选型及工艺技术优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降低碳排放效果,其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还应明确所捕集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3.2 碳排放管理措施评价从项目建设单位碳排放管理制度、碳排放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管理、碳减排管理措施等方面,对项目的碳排放管理措施进行评价。鼓励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充分考虑碳足迹有关要求,积极降低各环节碳排放,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对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指标开展实测。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安装二氧化碳连续在线监测设施,并定期开展维护、检定和校准。4.项目碳排放对所在地影响评价测算项目碳排放量、单位产值碳排放后,定量测算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影响。5.碳排放评价结论一般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项目的碳排放情况,项目碳排放水平、降碳措施可行性及降碳效果、碳排放管理措施、项目碳排放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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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3号),按照《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川经信财资〔2024〕182号)要求,现将“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原则遵循“即申快享”“简审快批”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先报先得、小批量多频次安排下达资金。二、支持内容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近3年),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三、支持方式采取据实据效的方式,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把关、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督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审核通过的项目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流程予以资金支持。四、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项目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自主登录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项目审核。按照《工业类项目资金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规定,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重复性筛查和现场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原件备查。(三)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于每月10日前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备案项目开展复核,重点复核项目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等。(四)资金拨付。对备案通过的项目,相关市(州)优先在首批打捆预拨资金中予以支持;其余项目按程序报批,资金直接由财政下达项目所在市(州)。五、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及时提交资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备案报告文件、拟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指导申报企业按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资料。(四)加强协作配合。拟支持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致函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责任。六、声明经济和信息化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2024年四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项目所在地及我厅举报。项目申报联系电话:技术改造处 028-86263273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信息中心 028-86264185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附件:1.四川省2024年四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期间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请报告(市州存档备查) 2.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11月19日附件列表>>附件1:四川省2024年四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期间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请报告.doc附件2: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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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将围绕民爆行业上下游重点场景,针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指导强化数字技术场景解决方案供给,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场景数字化实践案例,梳理形成基于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的需求清单、解决方案清单及服务商清单,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推动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走深向实。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4〕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部署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民爆行业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助力民爆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经研究梳理并征求行业骨干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意见,编制形成了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场景图谱)。现基于场景图谱组织开展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 围绕民爆行业上下游重点场景,针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指导强化数字技术场景解决方案供给,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场景数字化实践案例,梳理形成基于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的需求清单、解决方案清单及服务商清单,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推动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走深向实。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包括民爆行业上下游企业、解决方案供应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能力。(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需围绕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三)推荐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并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报送。三、申报内容(一)场景需求。申报主体基于现有场景图谱,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性强、覆盖面广、应用价值高的具体场景转型需求,描述转型痛点、需求内容、预期目标等(详见附件3)。(二)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基于现有场景图谱,描述针对具体场景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转型成效和市场空间等(详见附件4)。同时,申报主体可对现有场景图谱研提意见,重点包括环节划分、主场景和细分场景选择等,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详见附件5)。四、申报流程(一)材料报送。结合上述申报内容,申报主体填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经推荐单位汇总、审核并盖章,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三)结果公示。对拟认定的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四)接续工作。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其中,典型需求将以“揭榜挂帅”等方式公布,促进服务商研发相应转型工具和解决方案;典型案例将以案例集等方式公布,促进优质转型路径复制推广,同时对典型案例应用企业给予民爆行业相应政策支持;场景图谱将选择适当时间和方式公布,通过场景化、标准化方式加速同类场景数字化转型。五、进度安排(一)2024年12月15日前,各地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二)202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进行评审。(三)2025年1月31日前,认定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并予以公示。(四)2025年3月31日前,开展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活动,持续深化行业应用,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生态。六、报送方式各推荐单位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lianghuachu@miit.gov.cn)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附件: 1.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 2.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 3.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申报书 4.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申报书 5.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修改意见征集表 6.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温馨提示查阅“附件1—6”,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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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21号)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151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将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现将中小企业“揭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一)针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二)中小企业的“揭榜”申请将汇总后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实效。(二)强化政策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遴选推荐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将予以倾斜。对入选“揭榜”名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各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三、材料报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联系人及电话:企业处 王文彬/袁加龙 028-86264044。附件:1.2024年度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目录 2.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 3.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项目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 4.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11月19日附件列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附件1-4.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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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4年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4〕252号)要求,经小组赛和综合赛2轮专家评审,榆鄂宁现代煤化工集群等35个集群胜出。现将胜出集群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8-2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联系方式:010-68205123/5116传 真:010-660388302024年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胜出集群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