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
详见附件。相关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24-2026年四川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一般成员的通知.docx
2025-01
各市(州)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各产业基地集群及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火炬〔2024〕41号)要求,现就2024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信息通信业统计调查制度等8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4〕1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信息通信业等8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工信厅运行〔2024〕7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2024年度四川省火炬统计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请各市(州)科技局和有关单位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深入实施,确保火炬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二、调查内容(一)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主要包括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等6个报表,市(州)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其他内容由国家高新区组织填报,报告期分为月报、快报、年报。(二)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主要包括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等4个报表,由市(州)科技局组织填报,报告期分为月报、年报。(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主要包括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情况统计报表等6个报表,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负责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年报,其他内容由市(州)科技局组织填报,报告期分为半年报、年报。(四)技术市场统计,主要包括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交易机构统计报表共2个报表,市(州)科技局组织技术合同登记单位、技术交易机构填报,报告期为年报。以上四类统计工作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报告期别、组织分工、上报时间、报送材料和方式等要求,详见《实施方案》(附件)。三、报送方式填报单位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官网,点击“在线服务—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登录填报。三、联系方式(一)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及火炬统计调查系统问题1.科技厅产业处 金攀静 游晓峰电话:028—68107832 867102302.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问题工信部火炬中心统计监测与信息处 技术支持电话:010—69943997/3998(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及生产力促进中心报表指标问题1.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蒋德书电话:028—681078392.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段佩汝电话:028—68107260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三)创新型产业集群、软件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报表指标问题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 杨琴 王琼瑶电话:028—81531647(四)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报表指标问题科技厅成果处 邓旻 李雨静电话:028—86712007 86723913(五)技术市场报表指标问题1.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陈宣榕电话:028—626717802.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系统问题 技术支持电话:010—81047014(六)有关统计分析问题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彭大敏电话:028—85222749 附件:2024年度四川省火炬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10日 附件:2024年度四川省火炬统计调查实施方案.doc
2025-01
市(州)科技局,相关企业:经国家高企办批准,我省2024年第三批、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工作已完成(具体备案企业名单及证号编号见附件1、2),现将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企业派人凭单位介绍信(备注高企证书编号)、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于2025年1月13日起到所属市(州)科技局领取证书(具体领取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二、请市(州)科技局做好证书发放登记。 附件:1.四川省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 2.四川省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联系方式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附件1-3.pdf
2025-01
根据《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培育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4号),我厅组织开展了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第一批)申报认定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市(州)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处(室)评价、征求意见等程序,现将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第一批)拟认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我厅反映问题。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情况。联系电话:轻工纺织处 028-86265842电子邮箱:qfc213@163.com地 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附件: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第一批)拟认定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1月9日附件: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第一批)拟认定名单.pdf
2025-01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办法》于2020年1月2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根据《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达市府办〔2020〕20号)的要求,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需全面客观地评价《办法》的制度规范性和实施效果,分析《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二、评估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准备阶段 1.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小组。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办案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统筹协调、汇总评估等工作。 2.制定《办法》立法后评估方案。按照《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执行性、实效性和规范性六个标准进行,遵循合法规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采用部门网站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立法比较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法开展。 (二)评估实施阶段 为全面收集和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评估方案要求,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1.立法比较分析。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性等。 2.征求意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 3.设置问卷调查。按照评估内容与标准,开展“问卷设计、全面调查、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工作。共计发放问卷573份,有效回收551份,回收率96.16%。 4.实地调研。评估小组办公室人员实地走访了渠县、达川区等地,获取相应资料,保证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5.召开座谈会。2024年10月初举行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座谈会,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相关部门和一线执法骨干参与座谈,同时邀请立法专家、律师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听取各方综合意见,形成初步结论。 (三)报告形成阶段 2024年10月中旬,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座谈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在此基础上,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方面 《办法》制定主体适格、程序规范,符合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的规定,且内容与相关上位法不抵触。 (二)合理性方面 《办法》设定的具体制度基本合理,内容表述规范,符合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客观实际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立法目的明确合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是维护城市形象,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可靠,创建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保障城市容貌标准管理,创建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板块。实施《办法》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性较强,把握尺度稳妥,确保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颁布本《办法》是非常合理必要的。 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职责明确。《办法》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职责、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明确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弥补了《办法》颁布之前,管理职责较为混淆,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案件办理周期较长的问题。 (三)执行性方面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自《办法》颁布后,相关责任单位管理质效明显提升,各相关责任单位之间、责任单位与辖区政府之间沟通协调更加紧密,形成发现、移交、处置“三位一体”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时效性。 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查处方面。执法部门案件办理效率明显增强,从执法实践上看,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的权限,有效保障了案件查处效率。 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外观方面。对招牌设置者赋予清洁、牢固、安全的管理责任和法定义务,有效防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安全隐患,保持外观整洁,具有较强的追溯性。 (四)协调性方面 《办法》与相关上位法保持有效衔接,与同位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法律责任条款均依照相关上位法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并能够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意见形成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 (五)实效性方面 《办法》施行于2023年,征集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均认为《办法》实施取得了正面的效果。 (六)规范性方面 《办法》条文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处罚规则、实施日期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基本上能够满足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个方面。 四、实施绩效分析 (一)实施情况及取得成绩 1.规范治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2024年,市本级(通川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立案查处66件,处罚金额2.49万元,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脏、乱、差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450余个;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253余个;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90余个;万源市综合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363余个;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清除或者强制拆除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面积约1000平方米。 2.增强社会各界法治意识方面。为切实提高《办法》的社会知晓率,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广泛参与,促使广告设置机构责任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普遍提升,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大幅降低。 (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不强。评估发现,我市仍有部分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未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二是监管执法工作有待加强。实际执法中,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大多以督促整改为主,未能严格按照《办法》相关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罚,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五、评估结论 通过此次立法后评估,得出的结论意见是:《办法》在全市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评估建议 由于《办法》的宣传与知晓度、自觉遵守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实施效果,所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普法宣传,在实际工作中突出强调依法行政,加强与《办法》有关的考核制度建设。同时,市城管执法局将继续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进一步推进《办法》落地落实。
2025-01
按照《达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统计和公示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达州市国家保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予以公示。 达州市国家保密局 2025年1月2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公示表.zip
2025-01
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4〕34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公示时间:2025年1月8日至1月14日传真:010-66013726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附件: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2025-01
2024年3月至5月,审计厅对省发展改革委部分中央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分配管理和项目监管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按照《四川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有关要求,现将问题整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整改工作组织情况我委高度重视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工作,委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深入分析问题根源,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举一反三逐项推动问题整改。一是压实整改责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委党组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落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扎实推动审计反映问题整改到位。二是扎实推动整改。加强与审计厅、财政厅沟通对接,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动态跟踪问题整改,高质量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好“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逐一销号清零。强化跟踪问效,适时组织“回头看”,持续巩固整改成果。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点上改”与“面上治”、“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持续健全项目推进管理机制、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推动整改成果高效转化。二、审计指出问题整改情况截至12月底,审计指出的3方面30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6个,正加快推进整改4个,其中:立行立改类问题23个,已全部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5个,已完成整改2个,正加快推进整改3个;持续整改类问题2个,已完成整改1个,正加快推进整改1个。(一)关于资金分配管理方面问题整改情况。审计指出部分资金安排不规范、投资计划下达和协调资金下达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健全、分配决策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11个,均为立行立改类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情况:一是制定完善专项管理办法。聚焦提升资金分配基础数据准确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已制定印发煤矿安全改造等专项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省级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等专项管理办法。二是严格资金分配审核把关。强化与水利厅、省林草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完善协同审核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前期指导,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三是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研究印发进一步规范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严格落实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打好工作“提前量”,确保投资计划按程序及时下达。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依法主动公开投资计划信息。(二)关于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监管方面问题整改情况审计指出部分主要支流治理项目推进缓慢、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监管不到位、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被挪用或闲置沉淀等问题13个,已完成整改11个。其中:立行立改类问题11个,均已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1个、持续整改类问题1个,正加快推进整改。整改情况:一是会同水利厅下发整改通知,责成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督促业主单位尽快办理环评、水保审批手续,及时履行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会同水利厅督促业主单位举一反三,完善招标投标内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后续招标工作。三是制定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监管措施等。系统排查整改全省激励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资金闲置、挪用和未按要求使用的市(州)立行立改,加快资金拨付、归垫和使用。(三)关于项目调度、储备管理和在线监测方面问题整改情况审计指出项目调度管理不到位、部分市县储备库系统未有效运行、未建立健全储备项目入库审核和退(出)库机制、储备项目成熟度不足、政府投资项目在线监测不到位等问题6个,已完成整改4个。其中:立行立改类问题1个,已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4个,已完成整改2个,正加快推进整改2个;持续整改类问题1个,已完成整改。整改情况:一是加强监测调度。及时按程序将未纳入监测的审批项目纳入在线监测,点对点敦促提醒有关市(州)及行业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填报进度数据,加强项目调度管理。二是切实提高储备质量。开展全省项目储备库巡库清理,督促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将“僵尸项目”、重复项目、超期项目等清理出库。三是完善管理机制。研究起草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着力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做深做实,为稳投资稳增长提供有效支撑。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报告指出,2023年,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投资主管部门牵头抓总职能,坚持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稳增长的重中之重,全年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居全国前列;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激励,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做深做实。我委负责安排的预算内投资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在部分资金分配管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储备库运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部门提出4条建议:一是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二是切实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质量;三是推动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加快建成;四是加强项目调度、储备、在线监测管理。委党组专题会议已明确要求各处室(单位)充分采纳审计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排资金,加强项目调度监管,进一步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水平。下一步,我委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省级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整改工作督促指导,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多措并举推动审计整改销号清零。对已整改的问题,适时组织“回头看”,督促部分主体责任在市县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持续巩固整改成果;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进一步将责任压实到最小单元,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同时,坚持举一反三,源头治理,堵漏补缺,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更好发挥项目投资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有效发挥“审计一点、整改一片、规范一面”的带动作用。
2025-01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局,各市(州)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14 号),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拟择优奖补支持一批投资四川境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现就申请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一)支持对象。面向投资四川境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不包括参与投资或管理四川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省内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2023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成立。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3.所投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获得2023年或2024年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后奖补,择优支持。(三)支持经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投资额1%给予后补助,单户不超过200万元。(四)投资时间。创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二、申请流程申报单位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四川省创投机构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按流程进行申报。(一)登录系统。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方可填写申请表。已注册过的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二)填报申请材料。企业以单位账号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后,在线如实、准确填报《四川省创投机构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见系统)并按要求上传附件,导出打印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盖章部分及附件材料扫描后在线上传),具体要求如下:1.《四川省创投机构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年报(电子税务局下载)。4.投资协议、被投企业银行进账单、被投企业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包括: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变更,章程修正案变更,股权变更等)。5.收款账户(含户号、账号、开户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正式文件。6.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三)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加强审核,确保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企业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填报数据与附件材料一致,并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和网上推荐提交。三、其他要求(一)申报时间。1.申报单位网上申请截止时间:2025年2月8日18:00。2.推荐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2025年2月10日18:00。3.推荐单位向科技厅书面出具推荐函,于2025年2月10日18:00前报送科技厅。4.书面推荐函寄送地址:成都市大慈寺路3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周天舒(二)申报项目咨询。科技厅科技金融处:任 艳 028-86620021王先进 028-86669180 财政厅金融与资本管理处:王欣雨 028-86667023(三)申报流程咨询。科技厅资源配置处:杨 欣 028-86715358(四)技术支持热线。张 波 028-85249950彭 杰 028-85238378 附件:1.四川省创投机构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 2.信用承诺书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5年1月7日附件1:2025年度创投机构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docx附件2:信用承诺书.docx
202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现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适用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第四条 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商标档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基础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转账凭证、票据、账簿、交易合同、有商标附着的物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文书、委托代理合同等。前款包括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票据等电子形式证据材料的打印件等。商标权人对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辨认意见属于书证,该辨认意见应当载明辨认方法、辨认依据和辨认结果。辨认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载明,但应当作出声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提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抄录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证据提供人或提取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取报表、进销单据、账簿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并经提供方盖章确认;(四)官方公开可查询的书证材料,可以提取查询结果的打印件、抄录件等,同时注明查询渠道和查询时间,并经提取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使用商标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提取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涉及经营现场、侵权商品标识、包装库存等照片的,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取人注明日期、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二)原物为数量众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抽样提取,但应当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商标的真实使用状态,并清点种类物数量后记录在案;(三)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第七条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录像资料可以附有与案件相关部分的文字记录或概述。第八条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四)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五)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六)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七)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第九条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者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第十一条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商标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将其了解的有关情况,向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签章;(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就案件事实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所作的书面或者口头陈述。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所作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书面陈述的,应当提供原件,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时间,同时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口头陈述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三)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是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商品的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内容;(二)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三)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十四条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信息、当事人信息、现场查明的事实等内容,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第十五条 域外证据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国外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授权文书、身份证明等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也包括办案机关通过有关渠道从域外收集、获取的证据。域外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域外证据涉及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第十六条 对下列事实,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可直接予以认定:(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核查符合证据收集要求的;(六)已为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七)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对前款第二至七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应当作为定案根据。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接收或者依法调取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或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不为当事人持有或者掌握的证据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八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可以责令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可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第十九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五)数个种类不同、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二十条 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审查出具辨认意见的辨认人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辨认人先后出具的辨认意见互相矛盾,且无合理理由的,不予采纳其辨认意见。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的陈述中自认违法事实,后又反悔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者反证线索;不能提供反证、反证线索无法查证或者查证不属实的,可以采信自认,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违法事实。自认的违法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予确认。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是指根据各级政府职能分工,承担商标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