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立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四是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2024-08
各备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4号)》“自2023年起启动并逐年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要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依托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现启动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对象范围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象为2024年9月30日前,在试点平台备案通过的全部产品,且选择“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不受产业领域限制。(二)数据要求参与本次认定的产品备案信息应为2023年度数据信息。(三)评价基准本次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为参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402-2022),达到所属产品分类评价基准,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二、认定流程(一)备案申报1.未备案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试点平台完成产品首次备案。2023年度(含)以前备案通过的产品(包括已认定的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逾期未通过备案或更新的产品不参加本次认定。2.2023年度已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3.鼓励各单位对2023年以来通过专利转化运用形成的新专利产品进行备案和更新,包括:(1)将2023年以来授权的自有专利或通过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取的专利进行产业化,应用于已销售产品;(2)实施了专利技术且2023年以来首次上市销售的新产品。(二)产品初筛以团体标准为基础,对备案产品进行初筛。初筛通过的产品,须进一步补充产品有关专利保护强度、专利价值贡献、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等信息(试点平台将通过邮件或短信另行通知),进入分产业认定环节。(三)分产业认定组织各产业领域专家,分产业对初筛通过的备案产品进行评价,根据专家推荐结果形成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四)公示、公布及证书发放对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认定为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并在试点平台上进行公布。相关单位可登录试点平台自行下载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三、相关要求(一)诚信备案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产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撤销已备案产品、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二)规范填报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应认真参阅附件1和2中的有关要求,规范填报,避免影响备案产品认定工作。特此通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24年8月12日
202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持续发挥“创新积分制”为科技型企业赋能的政策效能,推动“创新积分制”提质扩面和规范实施,指导服务各地方开展工作,现将《“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赵静 010-58881696 沈越 010-68266157 附件:“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 科技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日
2024-0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会计软件,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财政部 2024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pdf
2024-08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2024-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质化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日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质化运行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质化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省、市关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达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县级主抓。形成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职能部门协同、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主推、县(市、区)职能部门落实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模式,有力实现“四个推动”(推动规范农村“三资”监管使用、高效配置,推动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动,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坚持公益性为主。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凡在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凡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平台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依法依规应当入场交易的,必须入场公开交易。(三)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按照方案有序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实质化运行。在此基础上选取万源市、大竹县在有代表性交易类别上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通过一年的努力,理顺不同层级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管理机构的关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入场交易意识,逐步探索形成符合达州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有效治理基层微腐败,带动城乡融合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服务机构,构建四级交易服务体系。利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服务功能,构建以县域为重点,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村(社区)配备信息员,负责农村产权初核、上报、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交易机构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整体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市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二)完善信息平台,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完善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发布、信息公开、线上交易、交易鉴证、数据汇集等综合服务,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及时与省农村产权交易网对接,纳入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一张网”体系,扩大信息发布面,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增设“农村产权交易”版块,做到市域范围内交易信息发布“一网公开”,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相关交易数据统一收集,实现数据“一网汇集”。责任单位: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三)更新交易品目,扩大进场交易覆盖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修订完善《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探索将集体组织资金、补助划拨资金未公开招标实施的村级工程、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纳入目录,实现阳光交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下同)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四)建立运行规则,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分类制定统一的流转交易规则等,明确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和争议处理等,经本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人行达州市分行牵头制定《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人行达州市分行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五)明确操作流程,提升交易服务效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按照交易申请、委托受理、公告发布、受让受理、组织交易、结果公开、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流程进行。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制定《达州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引》,提供委托协议、合同及鉴证等文件范本,确保市县乡村规范化运行。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六)制定评估办法,规范价格评估行为。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修订《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管理办法》,降低评估成本,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行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分别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小组,按初步估值额度大小分层级组织评估,较大额度的评估在县级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选取评估机构,费用自行承担。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配合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完善评估机构备选库。责任单位: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实“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系,充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目标绩效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管局等纳入成员单位。将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调整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推进落实。(二)加强监管,提升工作实效。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综合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监督要建立纠纷处理、质疑投诉等机制,及时协调乡镇(街道)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事项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市委目标绩效办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工作开展。(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建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队伍,不断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适时开展案例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推广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路径模式,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高质量发展。
2024-0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回顾近年来我省专家智力服务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事迹、特色亮点、积极成效,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面向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征集专家智力服务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16年以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选派或推荐,纳入(参与)四川省专家智力服务基层示范行动计划和“智兴天府专家行”智力服务实施计划等智力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一)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人社部专家服务基层国家示范团、人社部特培专家服务团、厅县合作、地方智库、专家智力服务基地等);(二)留学人才智力服务活动(人社部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海外赤子服务四川行动、海外人才工作站等);(三)博士(后)智力服务活动(人社部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博士后服务团科技创新示范活动等)。二、案例要求(一)典型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及在县域经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民生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二)实效性。通过专家智力服务活动,帮助解决了技术难题,帮扶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提升;培养了专业人才,取得了课题研究成果;柔性引进了当地需要的专业人才,引进人才与当地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等。(三)借鉴性。所反映的工作案例事迹,在相关领域(行业)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借鉴性。(四)创新性。选送的案例要突出创新引领和问题导向,介绍探索创新的特色做法、亮点成效、经验启示、意见建议。突出故事性、新闻性、可读性,力求生动详实,避免面面俱到,不要写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五)真实性。选送的案例来自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团队或个人的真实实践、真实成效,不得虚构杜撰。三、其他事项(一)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案例的收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案例的收集;四川省专家服务团专家以及参与过我省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的专家、个人可以直接报送案例。(二)案例以书面(含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可附上2—3幅现场照片(格式为JPG,大小不少于2M),有条件的可以PPT、短视频等形式报送。书面、电子文档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并注明执笔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三)请各地、各部门(单位)或专家个人高度重视,积极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切实把那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示范指导带动性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明显的案例推荐出来。遴选出的优秀案例将予以宣传推广、汇编成册,并作为专家智力服务基层项目申报、专家选取、通报表扬、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联 系 人:四川省专家服务中心 唐龙 李佳联系电话:028—67834071/81471659报送邮箱:sczjfwzx@163.com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 邮编:610015 附件:XX智力服务案例(参考样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6日
2024-0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帮助更多创业者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能力,提高企业存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今年决定联合开展全省第十五届“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以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女性等青年创业者为重点,以培养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能力为核心,高标准开展创业提升培训,高质量推动我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二、培训对象和人数(一)培训对象已创办企业(初创期企业或中小微企业)或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女性等青年创业者。创业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其中退役军人不超过40岁。(二)培训人数 培训总人数400人,分五期进行,每期80人(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三、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9月至11月,培训地点在成都市、遂宁市(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四、培训内容和形式(一)培训内容以“四乘四创业涡轮矩阵课程体系”为基础,根据参训创业者的群体特点、创业阶段和创业领域,从创业环境和机会、创业者和团队、创业行为、创业成果四个维度,采取 1(标准化课程)+X(特色课程)的形式设置课程内容。标准化课程包括政策解读、形势分析、市场营销、创业沙盘操练、法律法规、财税管理等,特色课程包括企业文化、品牌创立、创业者精神、内部管理规范体系建立、创业团队管理、市场定位升级、商业模式创新、新媒体运营、直播带货实操、风险管控、商业计划书等。(二)培训特点1.采用多元化培训形式,通过主题讲座、小组讨论、分组咨询、沙盘演练、沙龙分享、项目路演等多种方式,把经营管理企业的实践经验融入理论教学的每项课程。2.采用全真案例同步推演的教学方法,把专业理论知识融入到真实案例项目中,组织创业者共同探讨案例项目的解决思路,提出综合完善的方案建议。3.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注重培训实效。培训初期,创业指导专家为参训创业者“把脉问诊”,梳理企业问题,让参训创业者带着问题参与培训;培训后期,创业指导专家为参训创业者“开药治病”,提出意见和建议,让创业者带着方案解决企业问题。五、其他事项(一)培训费用参训学员培训、食宿等费用由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费用自理。(二)组织报名请各地相关部门和各高校按照文件要求和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有参训意愿的创业者报名参加,填写报名汇总表(见附件3),于8月26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三)名单确定省创新创业促进中心将对报名参训人员进行电话回访,并根据培训要求组织专家队伍进行学员遴选和确定等工作。(四)组织报到请参训学员根据省创新创业促进中心电话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报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创业者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2.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部门(高校)出具的创业证明;4.一寸免冠证件照1张(蓝底);5.学历证明(学信网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退伍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五)联系方式联 系 人:四川省创新创业促进中心 邓云露联系电话:028-83430062,15102823127电子邮箱:594275457@qq.com 附件:1.“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名额分配表 2.“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分期安排表 3.“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报名汇总表 4.“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1日附件:1.“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分期安排表.doc 附件:3.“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报名汇总表.doc 附件:4.“我能飞”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基本情况表.doc
2024-08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数字强省战略,现将《四川省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8月8日 四川省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数字强省战略,推动《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人社部发〔2024〕37号)落地落实,加快形成以数字产业、数字科技、数字人才、数字教育一体融合的新质生产力,为建设美丽四川、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助力赋能,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科学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四川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依托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高校,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技术技能领域,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分层分级实施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落实认定继续教育学时、职称评审、创业帮扶等政策。适时遴选一批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五大经济区培训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教育厅)(二)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依据《“技能四川行动”实施方案》,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大新业态、新模式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实施高技能人才倍增计划,打造“天府数智工匠”等省级技能人才品牌。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协同培育数字技能人才。依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组织开展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三)实施青年数字人才培养工程。支持省内优质高校重点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数字领域相关一流学科,鼓励学校联合国内外大型企业、知名高校联合办学,“一事一议”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数字人才,增设数字领域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实施职业技能进高校行动,鼓励高校学生按规定取得数字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开展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加大对数字人才倾斜力度,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四川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四川省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五)实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业载体、创业学院,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精准对接数字产业发展,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搭建交流展示、项目培育、孵化、加速的产融对接专业化服务平台,选拔推荐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优质项目参加国家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六)实施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紧贴企业发展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作用,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高级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七)实施数字领域重点企业培育行动。高质量建设孵化载体,鼓励孵化载体开辟数字经济孵化专区,培育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数字经济企业。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培育企业清单,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争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激发涌现一批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鼓励支持数字领域企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八)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全省数字经济人才联盟,支持各类行业组织搭建数字人才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依托现有国家级及省、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或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导有条件的市(州)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数字领域专业性人才市场、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系统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九)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支持高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数字类职业技能大赛,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按规定落实配套奖励、晋升技能等级等政策,对在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三、政策保障(一)深化数字人才培育研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深化数字领域研究与实践,对标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设国家、省部级学科创新平台。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培养数字经济发展急需的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二)健全数字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新发布的数字职业并结合我省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数字领域职称评审专业。落实国家数字职业标准,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依据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三)强化数字人才薪酬待遇保障。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数字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四)加大数字人才培育投入。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指导各地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支持跨地区就业创业人员在常住地或就业创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五)畅通数字人才流动渠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六)强化数字人才激励引导。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鼓励企业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内部选拔培养、人才开发投入体系,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领军人才。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省级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就医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投资、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细。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质量监管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持续做好数字人才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工作成效的通俗化解读、互动化传播,努力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4-08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6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试生产的科研开发实体。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四川,原则上平台建成三年及以上,且具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试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以及场地、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三)能发挥现有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试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四)有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六)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七)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二、申报流程(一)申报身份获取。申报单位管理员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申报单位需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已注册过的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二)申报书填报。申报书以申报单位账号填写(申报单位管理员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提示在线填报申报书和上传附件),盖章部分须扫描后在线上传。(三)申报书修改。在推荐单位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以前,平台负责人、申报单位可在线主动撤回申报书并进行内容修改。(四)申报单位审核。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2024年9月14日18:00前对申报书进行在线审核和提交。(五)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报送。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24日18:00前进行平台申报的审核和提交;由地方推荐的,经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三、申报材料(一)为减轻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负担,申报时暂不提交申报书纸质件。(二)需扫描上传的附件材料:1.2022年、2023年审计报告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财务报表,2024年二季度电子税务局下载的企业财务季报表(限企业提供)。2.平台与企业、高校、院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清单(加盖公章),由平台或客户提供的项目产业化成功案例、上市产品、孵化企业等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发票等)。3.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制度,行业认定资质等证明材料。4.平台场所实景照片;平台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名单(加盖公章);购置、租赁的设备及专用软件清单(加盖公章)。5.申报填写内容中需核实证明的其他有关材料。四、相关要求(一)各申报单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报申报书(附件),并提供有关附件材料。各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填写的数据、服务情况等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二)各推荐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优势产业重点领域,结合所辖区域或行业实际,积极组织平台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交。(三)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在申报截止时间自动关闭,逾期不予受理。五、申报咨询及联系人(一)申报平台咨询。科技厅成果处:李雨静,电话:86712007,86723913。(二)申报流程咨询。科技厅资源处:杨欣,电话:028-86715358。 附件: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