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四川省民间投资重大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纳入2024年全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二)民间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须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生提款行为。民间投资的项目投资主体为非国有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三)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政策执行期间民间投资项目进度须超过序时进度。(四)投资企业主体近2年内未发生以下行为:1.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2.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并不限于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民间投资项目未享受同年度同类型的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二、申报材料(一)项目投资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需写明项目情况及绩效情况,编制模板详见附件5)。(二)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正式推荐文件。三、申报程序(一)民间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在9月20日-10月5日自行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民间投资重大项目贷款申报栏,填报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5)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一个项目全部材料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扫描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顺序编列目录)。纸质材料按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线装或胶装,不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投资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抄送当地财政局。(三)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州)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资金拨付(一)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半年的财政贴息补助。(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审。五、声明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厅举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联系方式:技术改造处 胡启飞 杜沁岭 028-86263273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经济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4年7月19日
2024-07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川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等部署,增强川渝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现面向全省有关单位征集川渝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需求。一、征集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资源环境、量子科技、生物医药、轨道交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点研发项目。 二、征集要求1.项目需求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2.项目需求单位需与重庆市相关单位联合申请,项目参与单位至少有一个重庆市境内注册或位于重庆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3.项目需求原则上按归属地提交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择优推荐报送。4.征集数量。省级部门不超过5项(其中,教育厅不超过20项)。成都市科技部门不超过20项,绵阳市科技部门不超过5项,川渝中线、川渝毗邻的自贡市、泸州市、遂宁市、内江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资阳市8市科技部门不超过5项,其余市(州)科技部门不超过2项,扩权县需求报所辖市(州)科技部门进行汇总上报。中央驻川单位、推荐单位为科技厅的高等学校、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可直接报送项目需求,原则上不超过5项。5.不接收涉密项目需求。6.请如实填报项目需求相关信息,不得虚填虚报。三、报送要求请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科技部门、有关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18:00前将项目需求汇总表(附件1)发送至科技厅体系处指定邮箱(包括盖章PDF扫描件和电子版)。逾期不接收。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邓萌,张莉联系电话:028-86669425电子邮箱:1076205198@qq.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8日
2024-0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文物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节能降碳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四川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川府发〔2022〕20号)和《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川府发〔2024〕10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各市(州)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到2025年底,各市(州)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力争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二、领域范围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统计、公共机构、文物等部门,按照重点领域和行业分类,深入开展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范围主要包括:(一)工业领域:钢铁、有色、电解铝、水泥、建材、石化、化工、电力、数据中心及其他行业。(二)建筑领域:大型商超、酒店、博物馆等。(三)交通领域:大型物流、运输、航空公司等。(四)公共机构领域: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三、主要任务(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各市(州)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特种设备监察等情况,全面建立分领域分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分用能量分阶段完成报送工作,并按年度实行动态更新。2024年7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档案;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档案;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档案。(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利用通用规范》《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摸排本地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三)摸排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对标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摸排重点用能单位在运锅炉、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换热器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和能效水平,梳理高效节能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潜力。(四)形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结合重点领域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情况,建立并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清单,形成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五)按时完成节能监察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主管部门要联合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因地制宜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等形式,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其中,工业、交通领域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筑、公共机构领域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级负责,其余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州)负责。四、重点工作(一)加强配合核实能效水平。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统计、公共机构、文物等部门,要结合重点领域和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摸排结果,联合会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汇总形成本地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按时间节点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同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联合发文部门。(二)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及时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每年3月底前向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三)统筹执法实施节能监察。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统筹节能监察、行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情况、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情况、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四)加快推进能源诊断服务。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能效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要积极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专业化力量,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既有资金渠道,结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的支持力度。(五)强化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开展以电网企业实际用电数据为基础的用能情况校核和分析预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诊断方式,强化对能效诊断的支撑保障。五、工作要求(一)深化协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协调指导和跟踪调度。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要细化工作分工,加大落实力度,有序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助力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市场监管、统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并复核重点用能单位用能及相关设备情况。同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各方力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落实落地。(二)强化结果应用。各市(州)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情况,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按季度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相关项目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四川省设备更新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库进行储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节能降碳中省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仅支持纳入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优先支持建立节能管理档案的项目。(三)严格依法惩戒。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诊断、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能效诊断虚假信息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节能监察、能效诊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等工作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有关结果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五)加大宣传推广。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有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供需对接,帮助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对于能效诊断和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并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进行宣传推广。附件: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2.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清单(市州汇总填报) 3.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清单(市州汇总填报) 4.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编码规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
2024-07
各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强和优化金融供给,助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研发适配不同集群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汇集成“集群金融通”产品库。现就征集和高效推广“集群金融通”系列金融服务产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面向川内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征集适合不同产业集群企业融资特点的专属金融服务产品。二、征集内容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内容应包含适用集群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简介及亮点、适用企业类型、准入条件、产品基本信息(包括额度、期限、成本、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办理流程、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重点突出金融服务产品的优势和专属特性。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应结合集群行业属性、发展趋势、资金流转特点、集群龙头企业带动效益等不同点,聚焦支持集群内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发展;支持集群内大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支持链主企业收购、并购、重组发展;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方面。三、相关要求(一)各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集群专属金融服务产品。支持“整群”“整园”“整链”式融资服务模式,实行专属信贷规模、专属优惠定价、专属信贷流程、专属服务团队,形成以集群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专属金融服务产品。(二)各金融机构自愿报送集群专属金融服务产品。每家金融机构可选择3-5个集群报送专属金融服务产品。金融机构以PPT形式展现产品内容,一个产品对应一个PPT。PPT要求图文并茂、表达清晰、文字简洁、数据准确、信息齐全、图片清晰,凸显产品优势和专属特性,并以“金融机构名称+集群名称”命名报送。(三)省级部门择优筛选集群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入库。对金融服务产品的适用性、创新性、优惠性、专属性等方面开展择优筛选,纳入“集群金融通”产品库并加大宣传推广,适时开展集群产融精准对接。请各金融机构于8月15日(周四)前,将集群专属金融服务产品PPT及工作联络人信息(附件2)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定邮箱。四、联系方式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金融处 李其其、丁 亿联系电话:028-86265772工作邮箱:jxwcjc@163.com人行四川省分行货币信贷处 唐秦飞联系电话:028-85261399省委金融办公室协调创新处 周 浩联系电话:028-86613735四川金融监管局 熊雨婕联系电话:028-61886529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2024年7月11日
2024-07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4〕248号)要求,现就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二、申报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三、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先进制造业名单确定程序按照如下程序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一)企业网上填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对于已在《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自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陆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对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自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进行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状态显示“已审核”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再重复申报。(二)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将申报生成并签章的纸质文件(申报表、承诺书)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主动公布市(州)、区(县)咨询电话和资料接收地址,并接收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三)市(州)审核。对于申报企业原为高新技术制造业类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线上审核,同时按照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相关数据,商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修改为制造业类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当地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其中:科技、统计部门应审核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制造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结合发票开具数据等,审核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大于50%(不含)。根据以上程序确定名单,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附件2),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名单推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市(州)推荐名单(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发证日期和到期日期等信息)发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科技厅)进行高企资格审核后,于每月30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财政厅、科技厅、省税务局,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五、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程序(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标签维护。四川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推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二)加计抵减申报程序。先进制造业企业无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在申报期内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六、其它事项(一)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权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七、相关要求(一)加强宣传。各地经信、财政、税务、科技、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二)动态管理。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上述方式,按程序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3),于每月20日前按程序报送。(三)其他要求。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联系电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028-86264044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28-85558450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 028-8665908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产业处 028-86668923四川省统计局工业处 028-87043906联系邮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scsjwqyc@163.com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hlc2281@163.com附件:1.咨询电话及纸质资料投递地址汇总表 2.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统计局2024年7月11日
2024-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5日
2024-07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产学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科技部印发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中新科技创新合作旗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外〔2024〕80号),根据科技部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中新科技创新合作旗舰项目,必须紧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中新科技创新合作旗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三)科技厅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请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8:00至8月12日16:00,在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4年8月5日18:00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2024年度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申报书简表”),并同步发送至科技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定邮箱。逾期未上传申报书简表的,科技厅将不予推荐。具体操作步骤:以法人身份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科技创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服务—申请”,下载“申报书简表”,填写—盖章—扫描件上传,并根据网上办理流程完成上报。或下载附件,填写完成后盖章,扫描上传。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及时报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二、专项受理处室“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中新科技创新合作旗舰项目由科技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受理。三、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联系人:石梁萍 梅莉电 话:028—86669687 028-86631802邮 箱:sckjtgh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7日
2024-07
各市(州)科技局: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通知明确了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强化主动意识,加大服务保障力度,认真落实材料全面审核、部分企业实地核查、集中抽查等工作要求,按时间安排加紧推进,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评价工作联系人及电话:科技厅产业科技促进处:王整、施福忠 028-86676329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常青 028-68107435系统支持:010-87901013、010-87901032、010-87901073账号问题:010-12381(工作日9:00-17:00)填报环节系统支持:010-88656315政策咨询:010-68209142、010-68209141、010-68209153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28日
2024-07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4〕248号)要求,现就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二、申报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三、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先进制造业名单确定程序按照如下程序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一)企业网上填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对于已在《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自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陆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对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自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进行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状态显示“已审核”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再重复申报。(二)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将申报生成并签章的纸质文件(申报表、承诺书)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主动公布市(州)、区(县)咨询电话和资料接收地址,并接收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三)市(州)审核。对于申报企业原为高新技术制造业类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线上审核,同时按照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相关数据,商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修改为制造业类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当地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其中:科技、统计部门应审核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制造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结合发票开具数据等,审核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大于50%(不含)。根据以上程序确定名单,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附件2),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名单推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市(州)推荐名单(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发证日期和到期日期等信息)发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科技厅)进行高企资格审核后,于每月30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财政厅、科技厅、省税务局,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五、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程序(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标签维护。四川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推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二)加计抵减申报程序。先进制造业企业无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在申报期内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六、其它事项(一)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权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七、相关要求(一)加强宣传。各地经信、财政、税务、科技、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二)动态管理。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上述方式,按程序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3),于每月20日前按程序报送。(三)其他要求。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联系电话: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028-86264044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28-85558450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 028-8665908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产业处 028-86668923四川省统计局工业处 028-87043906联系邮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scsjwqyc@163.com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hlc2281@163.com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统计局
2024-0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信厅联运行〔20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等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制造业供应链提升工程,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深度嵌入制造业产业链,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组织编制了《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推动企业组织实施,并进一步加强与技术改造、标准制修订、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试点示范等政策协同,完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撑和保障措施,多措并举提升制造业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