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安排,在自愿申报、组织评估基础上,确定了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正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建设任务,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29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010-66263958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010-66557033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961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010-6529281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7月1日
2024-07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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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 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能源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单位)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部门应当做好招标投标政策告知工作。第七条 拟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其中,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以工代赈部门认定。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承揽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不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说明不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及证明材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依法批复。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本部门监管项目的招标人。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实行自行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满足前款自行招标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专业技术力量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当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且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必要管理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使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因素、合同管理能力、项目技术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标段。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 推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评标报告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发布,保密工程除外。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应当采取可靠技术措施,防止因系统原因导致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能及时传送、下载、识别、解密等情况发生,保证交易全过程的安全、稳定、可靠。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系统提出异议的,作出的异议答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结合信用激励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项目满足招标条件后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罢工、骚乱、法律变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的不可抗力外,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对获取投标文件企业、递交投标文件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企业保密,不能泄露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以及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无遗漏和可追溯。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活动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越位代行评标专家职责,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评标。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进入现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但不代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职责,也不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 实行委托招标的,开标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应当派代表参加,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鼓励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保密要求依法确定。第三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当立即退出评标室。评标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处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做好记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评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四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除外。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四十二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提出,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暂停开标、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再继续开标、评标工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工作。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在重新招标时合理设置投标条件,优化评审标准。按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第五十条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者登记。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工程和工程量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五十二条 建立达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将参加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投标行为人存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依据,并依法在“信用中国(四川·达州)”予以公布。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领域失信信息按“谁主管、谁产生、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失信人基本信息,包括失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或者失信人员姓名;(二)失信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失信行为类型、违法失信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三)处罚机关信息,包括处罚机关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五条 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对失信行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其中,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禁止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运行的单位,应当发挥大数据分析优势,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人监管。第五十七条 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能源等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 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能源等部门(单位)按职责权限负责监督项目业主、中标单位履约情况,查处歧视排斥投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挂靠承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负责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发现设置不合理投标条件或者明显超出合同履约需要的,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抄送同级纪委监委机关。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把招标投标作为审计重点,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十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密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2024-07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切块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30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区(市)县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程序,现将2024年度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拟推荐入库项目名单予以公示(推荐名单附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反馈至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与无线电科。 联系方式:0818-3090943 附件:2024年度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拟推荐入库项目名单 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3日2024年度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拟推荐入库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1中陶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四川中陶建材有限公司2万吨速冻汤圆生产线智能化项目四川东柳醪糟有限责任公司3大竹县粮食产业(物流)项目智能化数字化提升大竹县顺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四川荣煜垣 7 万纱锭智能纺纱产线建设项目四川荣煜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5环保阻燃电线电缆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6达州友为SMT贴片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达州友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7高端充电设备生产扩建项目(基于工业物联网的氮化镓充电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达州市天宝锦湖电子有限公司8四川云隽电子智能终端配件产业化项目四川云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达州鑫宏创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高精度配件生产建设项目达州鑫宏创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年产22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锂白新材料科技(达州)有限公司11四川金恒液压有限公司智能工厂迁建项目四川金恒液压有限公司12年产印染面料6000万米/年自动化生产建设项目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13多功能耳机智能化生产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四川省淇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CNC数控加工中心智能制造(新、改、扩)升级四川旺鑫电子有限公司15石灰石矿山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期华新水泥(渠县)有限公司16渠县年产30万方全自动加气混凝土板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川秀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7川汉子肉制品精深加工项目四川省川汉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18医用口罩、医用隔离服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万源市星华服装织造有限公司19华新水泥(万源)骨料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华新水泥(万源)有限公司20绿色低碳电炉短流程炼钢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四川德润钢铁集团航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1超薄基板玻璃建设项目四川硅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余气利用数字智能化项目达州市宏盛电化有限公司23年产1.4亿平米玻纤湿法毡项目宣汉普光科睿新材料有限公司24钻井油基岩屑及含油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四川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再生铝综合利用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一期)项目达州市铸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07
川商法规〔2024〕3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综合能力,助力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川商法规〔2023〕2号),现就开展2024年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4月15日至5月20日。二、申报方式各类型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5月30日前转报省商务厅。全省性商(协)会、省属机构(单位)在申报时间内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报材料。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建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具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相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具备完工作站工作任务的能力。(三)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单位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不同的能力条件:商(协)会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组织协调能力;机构应在全省、地区某一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企业应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产能或产品进出口总额在我省居前。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件。(一)申请书。介绍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目的、申报意愿、工作优势等。(二)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三)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四)申报单位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五)工作基础要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工作站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工作人员配备及介绍(专业、学历及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制度设置、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单位(若有)官网截图以及其他反映工作基础的材料。(六)工作能力要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从事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或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方面的经验及介绍,承担工作站任务的条件和优势,2022年以来所获奖励、研究成果、发行刊物、对外交流或举办省级以上活动等。(七)工作目标或规划。(八)承诺书(附件3)。上述第(五)(六)项也可参考《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年度工作绩效评价表》(附件4)提供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按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五、工作站任务(一)及时收集我省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监测行业动态,撰写、报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二)根据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参与指导或组织协调与我省企业有关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三)开展本行业重点国别贸易摩擦评估分析,开展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引导本行业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为我省企业提供线下线上贸易摩擦信息咨询和基本法律服务,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我省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五)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开展业界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六)开展或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相关的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七)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八)具备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九)承担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六、认定程序工作站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自愿申请、地方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入选名单,经公示确认后由省商务厅统一对外公布。联系人:法规与贸易救济处 涂文俊联系电话:028-83227236电子邮箱:scswtfgc@163.com材料邮寄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 附件:1.2024年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申请表 2.2024年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3.承诺书 4.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年度工作绩效评价表四川省商务厅2024年4月15日
2024-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人社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集聚社会智力助推四川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和人民网四川频道现面向全国公开征文。诚邀社会各界英才建言献策,共绘四川人社高质量发展新蓝图。本次征文应坚持“大视角、小切口、可转化”原则,结合四川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人口结构等特点,深入剖析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大背景下,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所面临的形势与发展趋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政策建议。一、组织单位指导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人民网四川频道协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人事科学》杂志 《中国劳动》杂志 《人力资源服务》杂志 《职业》杂志 《人社参考》期刊二、征文内容(一)参考选题类1.数字化转型背景下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特征与趋势研究2.四川高质量充分就业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路径与政策选择3.新质生产力发展下的四川就业结构优化策略研究4.新质生产力与人力资源协同创新对高质量充分就业效应的影响研究5.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影响:未来趋势与挑战6.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路径研究7.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对策8.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共同富裕的推进作用9.新质生产力视角下的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成长研究10.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研究11.四川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的策略和路径研究12.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路径研究13.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技工教育:培育新时代人才的策略与路径研究14.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探索与实践15.数字零工工作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6.互联网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研究17.新形势下工时制度的探讨18.实现同工同酬的难点及对策19.当前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原因及对策20.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的原因及增长的措施21.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与实践研究22.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研究23.人社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路径探索与实践24.人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研究25.城乡融合背景下四川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与对策研究26.数字时代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字化的挑战与机遇(二)自选主题类围绕“培育四川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这一主题,开展“我为四川人社提建议”自选主题类征文。征文应紧扣主题,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数据详实,一般应包括现状、形势、问题和建议四个部分,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意义。三、征文对象关心、帮助和支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人。四、征文要求(一)内容:征文内容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数据准确,分析深入,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二)格式:来稿一律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投稿。遵循学术论文的基本格式,包括题目、作者署名、单位、职务/职称、作者联系方式、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如有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需明确标注出处。文中图表需高分辨率,必要时提交所需源数据。(三)字数:摘要300字左右,正文建议字数在3000-8000字之间。(四)原创性:文章必须是原创首发作品。严禁抄袭、套改。如有抄袭他人作品、引文过多、整篇文章查重超过15%的作品,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必要时,请署名作者提供原创声明及著作权声明。如投稿已经或即将发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上的论文,请注明。(五)征文免投稿费、免评审费。投稿文章使用归主办单位所有,可以删改、编辑、采纳和公益性使用。五、评比奖励(一)征文作品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二)征文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获奖比例高,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获奖论文结集成册并视情况出版,《中国人事科学》《中国劳动》《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人社参考》等国家级和省级杂志期刊以及人民网四川频道择优刊载。六、投稿方式(一)请发送至征文专用邮箱:scrksrcs@163.com,邮件标题统一为“单位-姓名-参考选题类/自选主题类”。(二)截稿日期:2024年7月30日七、联系方式联 系 人:钟老师 韩老师联系电话:(028)86117786八、申明(一)所有参赛作品均视为同意主办方对其进行公开出版、展示和推广。(二)主办方对参赛作品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对本次征文比赛拥有最终决定权。 附件:征文格式要求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人民网四川频道 2024年4月24日
2024-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暨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会议部署,大力实施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行动,积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加快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根据《四川省产业新赛道争先竞速行动计划(2023-2027年)》(川经信规划〔2023〕233号),拟组织开展四川省2024年产业新赛道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符合《四川省产业新赛道重点领域指南(2024年版)》(川经信服务函〔2024〕329号)提出的发展方向,重点面向人工智能、绿色氢能、生物技术、商业航天及卫星网络、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及无人机、先进存算、超高清显示、智能传感器、下一代移动通信及智能终端、工业元宇宙、脑机接口及人机交互、信息系统密码及安全、下一代操作系统及应用、机器人、新型工业母机、激光装备、新制式轨道交通、先进核能装备、新型储能、固态电池、高效太阳能电池、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核医药等新兴产业开展征集。二、征集条件四川省2024年产业新赛道征集遵循“自愿申报、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发展条件较好。新赛道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拥有一批新赛道赛手企业,具备较强的新赛道产业培育发展综合承载能力,拥有丰富的资源禀赋和场景应用条件,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二)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一批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原创性、颠覆性、前沿性、迭代性技术创新成果,具有产业新赛道发展所需先进制造能力和融合发展能力,拥有支撑新赛道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技术来源、标志性产品和要素资源。(三)成长潜力较大。新赛道产业技术路线拥有广泛应用空间,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较大市场需求,储备或正在实施一批产业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重点项目,具备快速爆发形成增长态势的发展潜力。(四)支撑保障有力。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具有做大做强新赛道产业的坚定决心和发展定力,产业新赛道已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决定),或有专项发展规划,在企业招引、载体建设、场景打造、人才引育、资源匹配、要素保障等方面有支持政策。三、遴选(竞赛)程序(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地区产业新赛道发展情况,梳理重点企业、支撑项目和服务平台,注重发挥国家级高新区主阵地作用,确定产业规模、企业培育、创新平台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整合领跑企业、赛手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组队或跨市(州)组团编制竞赛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1)。(二)择优比选。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通过“争先竞速”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产业新赛道,原则上每个赛道评选1个市(州)作为“正式赛手”,其它参选市(州)进入候选赛手库。对发展情况较好的新赛道产业,视情况可评选不超过3个市(州)作为“正式赛手”。四、培育支持(一)激励支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相关政策对入选产业新赛道“正式赛手”的市(州),分赛道给予资金激励。支持“正式赛手”市(州)参与承担重大改革创新试点和新质生产力重大项目布局,支持赛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在人才引育、项目实施、市场拓展和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帮扶,推进产业新赛道加快发展。(二)跟踪服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积极加强产业新赛道发展服务保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问题。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持续跟踪新赛道产业发展情况,发布推介新赛道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典型应用场景和机会清单,总结推广各市(州)抢占产业新赛道典型经验做法。(三)动态调整。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将按照发展目标开展产业新赛道发展成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正式赛手”市(州)进行调整,同时调减或取消相应激励资金。五、有关要求请各市(州)于6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含汇总表,见附件2)将竞赛方案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文件1份,竞赛方案7份,含电子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新经济促进处 杜高杰 张定发电话及邮箱:028-86982295 1020839700@qq.com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熊梓如电话:028-8672112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2024年6月13日
2024-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智改数转”服务和产品供给能力,深入实施制造业“智改数转”行动,按照《关于征集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供应商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3〕423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意见征求等程序,确定“成都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中心”等76家单位纳入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供应商资源池,现予以公布。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面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推介,组织企业与供应商开展供需对接,入选服务商要聚焦“智改数转”难点和行业个性化发展需求,加快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落地,助力更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附件:四川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供应商(第二批)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17日
2024-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有关部署,引领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有意愿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园区),按照《暂行办法》要求,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暂行办法》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7月19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1)、评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申请2024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应为已发布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通过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评审的企业(园区)。我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二、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申报工作有意愿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园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后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于7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2)、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环资处。我厅将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按照“优中选优、梯度培育”的原则确定拟入围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发布2024年度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省级名单。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在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实是否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推荐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二)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相应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三)绿色工业园区按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暂行办法》附件2)进行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四)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对应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暂行办法》附件3)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对应层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五)本次申报工作我厅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上凡称指定、委托等情况,均与本次申报工作无关。请各级经信部门和企业、园区提高警惕,切勿听信个别机构或个人的不实宣传,若有发现,欢迎随时来电来信反映。联系人:环资处 刘志伟,电话:028-86264871。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5日
2024-06
达市府办函〔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关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领域,努力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州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二、重点任务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共9件,其中制定项目4件,调研项目4件,后评估项目1件。(一)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起草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达州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二)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起草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做好达州市农业废弃物管理办法调研论证。(三)围绕基层治理,做好达州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达州市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办法、达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调研论证。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立法计划执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对于制定项目,起草单位要依法做好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并严格按照送审时限上报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听证报告、论证报告、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等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签署、公布等留出合理时间。对于调研项目和后评估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和规章后评估工作,及时形成阶段性成果,送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二)加强立法指导协调。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市司法局要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局、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处理建议意见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三)加大立法宣传力度。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嵌入到立法工作当中,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解读规章,回应群众关切,弘扬法治精神,把立法过程变成普法过程。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达州日报社等单位要配合做好征求公众意见、立法听证、签署公布、立法解读等环节的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