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打造行业应用标杆,现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以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为主线,围绕“技术底座、行业应用、装备产品、支撑保障”4大领域,开展本次典型应用案例征集。(一)技术底座类 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的供给和开放共享,面向工业领域芯片及算力底座、行业大模型、平台工具、场景模型等方向,征集一批能够体现技术底座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具备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案例。(二)行业应用类聚焦人工智能赋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汽车、电力装备、轻工、电子等制造业十大行业,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场景,征集具备创新性和推广价值,实现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典型应用案例。(三)装备产品类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智能产品,面向大模型、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等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智能终端产品、智能高端装备、智能工业软件等领域,征集能够体现装备产品智能化发展趋势,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案例。(四)支撑保障类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支撑要素和保障体系,面向高质量数据集、评测数据集、数据交易共享模式、测试评估体系、安全检测工具、安全保障能力等领域,征集能够体现对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备一定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案例。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具备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核心能力的企业及科研院所,鼓励制造业企业牵头,与人工智能企业以赋能联合体的形式申报。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二)典型应用案例应围绕制造业关键环节典型应用场景,已落地并取得成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相关行业或企业智能化升级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三)申报材料须客观真实,能够充分体现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高度聚焦制造业实际场景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四)每个申报主体牵头申报不超过3项(作为参与单位限报5项)三、推荐程序(一)网上填报申报单位登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系统”(www.aiforindust.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申报起始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二)应用案例推荐1.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前使用专用的账号登录申报系统,确定推荐名单,导出推荐应用案例信息汇总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2.推荐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应用案例数量不超过25项。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由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13日前统一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应用案例信息汇总表、盖章版申报书(一式三份)邮寄至联系地址,纸质版材料应与线上填报内容一致。四、推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按程序对外公布。加大典型应用案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为人工智能领域供需双方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案例的应用推广,切实发挥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宫慧琪 010-68205250 张熠天 010-88686077 15801070777系统咨询:张琦 010-64102854 18601123571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7月29日
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下载 2.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下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8月1日
2024-08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部高新函〔202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智能传感器”“工业软件”“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区块链”“信息光子技术”“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微纳电子技术”“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稀土新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共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2.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3. 本文所附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项目均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要求如下。(1)网上填报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2)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3)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3.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4.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5.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1. 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4.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5.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7.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详见附件1。各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8.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1.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2. 关于部省(市)联动。部分重点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市)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3.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4. 关于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五、具体申报方式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8:00至9月27日16:00。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附件:1.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2. “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3. “智能传感器”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4. “工业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5. “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6. “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7. “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8.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9. “区块链”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0. “信息光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1. “多模态网络与通信”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2. “微纳电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3. “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4. “稀土新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5. “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6. “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7. “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7月31日
2024-08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立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四是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2024-08
各备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4号)》“自2023年起启动并逐年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要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依托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现启动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对象范围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象为2024年9月30日前,在试点平台备案通过的全部产品,且选择“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不受产业领域限制。(二)数据要求参与本次认定的产品备案信息应为2023年度数据信息。(三)评价基准本次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为参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402-2022),达到所属产品分类评价基准,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二、认定流程(一)备案申报1.未备案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试点平台完成产品首次备案。2023年度(含)以前备案通过的产品(包括已认定的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逾期未通过备案或更新的产品不参加本次认定。2.2023年度已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3.鼓励各单位对2023年以来通过专利转化运用形成的新专利产品进行备案和更新,包括:(1)将2023年以来授权的自有专利或通过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取的专利进行产业化,应用于已销售产品;(2)实施了专利技术且2023年以来首次上市销售的新产品。(二)产品初筛以团体标准为基础,对备案产品进行初筛。初筛通过的产品,须进一步补充产品有关专利保护强度、专利价值贡献、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等信息(试点平台将通过邮件或短信另行通知),进入分产业认定环节。(三)分产业认定组织各产业领域专家,分产业对初筛通过的备案产品进行评价,根据专家推荐结果形成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四)公示、公布及证书发放对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认定为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并在试点平台上进行公布。相关单位可登录试点平台自行下载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三、相关要求(一)诚信备案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产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撤销已备案产品、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二)规范填报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应认真参阅附件1和2中的有关要求,规范填报,避免影响备案产品认定工作。特此通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24年8月12日
202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持续发挥“创新积分制”为科技型企业赋能的政策效能,推动“创新积分制”提质扩面和规范实施,指导服务各地方开展工作,现将《“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赵静 010-58881696 沈越 010-68266157 附件:“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 科技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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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会计软件,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财政部 2024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pdf
2024-08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2024-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质化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日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质化运行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质化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省、市关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达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县级主抓。形成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职能部门协同、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主推、县(市、区)职能部门落实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模式,有力实现“四个推动”(推动规范农村“三资”监管使用、高效配置,推动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动,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坚持公益性为主。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凡在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凡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平台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依法依规应当入场交易的,必须入场公开交易。(三)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按照方案有序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实质化运行。在此基础上选取万源市、大竹县在有代表性交易类别上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通过一年的努力,理顺不同层级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管理机构的关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入场交易意识,逐步探索形成符合达州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有效治理基层微腐败,带动城乡融合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服务机构,构建四级交易服务体系。利用现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服务功能,构建以县域为重点,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村(社区)配备信息员,负责农村产权初核、上报、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交易机构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整体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市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二)完善信息平台,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完善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发布、信息公开、线上交易、交易鉴证、数据汇集等综合服务,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及时与省农村产权交易网对接,纳入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一张网”体系,扩大信息发布面,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增设“农村产权交易”版块,做到市域范围内交易信息发布“一网公开”,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相关交易数据统一收集,实现数据“一网汇集”。责任单位: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三)更新交易品目,扩大进场交易覆盖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修订完善《达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探索将集体组织资金、补助划拨资金未公开招标实施的村级工程、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纳入目录,实现阳光交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下同)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四)建立运行规则,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分类制定统一的流转交易规则等,明确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和争议处理等,经本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人行达州市分行牵头制定《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人行达州市分行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五)明确操作流程,提升交易服务效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按照交易申请、委托受理、公告发布、受让受理、组织交易、结果公开、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流程进行。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制定《达州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引》,提供委托协议、合同及鉴证等文件范本,确保市县乡村规范化运行。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六)制定评估办法,规范价格评估行为。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修订《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管理办法》,降低评估成本,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行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分别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价格评估小组,按初步估值额度大小分层级组织评估,较大额度的评估在县级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选取评估机构,费用自行承担。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配合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完善评估机构备选库。责任单位: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实“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系,充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目标绩效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管局等纳入成员单位。将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调整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推进落实。(二)加强监管,提升工作实效。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综合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监督要建立纠纷处理、质疑投诉等机制,及时协调乡镇(街道)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事项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市委目标绩效办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工作开展。(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建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队伍,不断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适时开展案例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推广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路径模式,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高质量发展。
2024-0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回顾近年来我省专家智力服务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事迹、特色亮点、积极成效,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面向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征集专家智力服务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16年以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选派或推荐,纳入(参与)四川省专家智力服务基层示范行动计划和“智兴天府专家行”智力服务实施计划等智力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一)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人社部专家服务基层国家示范团、人社部特培专家服务团、厅县合作、地方智库、专家智力服务基地等);(二)留学人才智力服务活动(人社部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海外赤子服务四川行动、海外人才工作站等);(三)博士(后)智力服务活动(人社部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博士后服务团科技创新示范活动等)。二、案例要求(一)典型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及在县域经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民生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二)实效性。通过专家智力服务活动,帮助解决了技术难题,帮扶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提升;培养了专业人才,取得了课题研究成果;柔性引进了当地需要的专业人才,引进人才与当地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等。(三)借鉴性。所反映的工作案例事迹,在相关领域(行业)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借鉴性。(四)创新性。选送的案例要突出创新引领和问题导向,介绍探索创新的特色做法、亮点成效、经验启示、意见建议。突出故事性、新闻性、可读性,力求生动详实,避免面面俱到,不要写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五)真实性。选送的案例来自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团队或个人的真实实践、真实成效,不得虚构杜撰。三、其他事项(一)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案例的收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案例的收集;四川省专家服务团专家以及参与过我省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的专家、个人可以直接报送案例。(二)案例以书面(含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可附上2—3幅现场照片(格式为JPG,大小不少于2M),有条件的可以PPT、短视频等形式报送。书面、电子文档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并注明执笔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三)请各地、各部门(单位)或专家个人高度重视,积极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切实把那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示范指导带动性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明显的案例推荐出来。遴选出的优秀案例将予以宣传推广、汇编成册,并作为专家智力服务基层项目申报、专家选取、通报表扬、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联 系 人:四川省专家服务中心 唐龙 李佳联系电话:028—67834071/81471659报送邮箱:sczjfwzx@163.com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 邮编:610015 附件:XX智力服务案例(参考样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