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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因全面升级维护,暂停对外服务。该平台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模块(http://dlbzsl.hizhuanli.cn:9000/)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检索模块(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平台升级维护期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下载等相关业务通过其他渠道正常开展。具体事宜可拨打电话010-61073610,61073356,62083750进行咨询,也可联系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业务处室(联系方式见附件)。上述情况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省级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业务处室联系信息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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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企业函〔2024〕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一)培训安排。2024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800名,共安排10期集中培训,每期培训4天(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培训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训(不含往返交通)。(二)培训对象。主要面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践行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家和管理者,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原则上为企业一把手。参加培训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等记录。(三)培训方式。采取讲座、现场教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脱产培训,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贯彻国家战略、把握发展形势、加强战略管理、完善企业治理、转型升级提质、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四)培训内容。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宣贯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中小企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课程,开展政治引领、企业家精神、政策法规、创新发展、投融资、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战略管理、宏观形势、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培训。(五)培训师资。以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为主。二、培训安排(一)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面向企业、坚持公益、讲求实效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负责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参训学员遴选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组织工作。(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部中小企业局分配名额(见附件2),组织企业报名参加培训。8月31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3)和《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见附件4)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并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个企业本年度仅可报名一个培训班,且限报一人。领军人才培训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源组织过程把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三)严肃培训纪律,培训期间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管理制度。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培训期间不参加聚餐、饮酒等活动,不迟到旷课,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通过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假并向所在班级报备后方可外出。(四)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参训企业家意见,从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组织管理、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推动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拓展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聚焦强化政治引领、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不断完善培训教学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对接优质资源,搭建全方位学习交流平台;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六)各地要结合当地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企业家的信息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了解,提供多方面助企惠企服务,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三、联系方式邮 箱:leader@miitec.org.cn附件:1.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时间安排计划表 2.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各地名额分配表 3.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4.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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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科函〔2024〕31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部署,我部编制完成2024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标准起草单位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请部相关司局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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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促进典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六类产品及多种产品集成应用的场景化解决方案。六类产品为:具有趋势分析、智能预警等功能的健康管理类智能产品;功能代偿型等老年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具有行为监护、安全看护等功能的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具有健康状态辨识、中医诊断治疗等功能的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围绕助老助残、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机器人;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智能产品。(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科普等两类智慧健康服务;互联网+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互助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线上老年教育/购物等四类智慧养老服务。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相关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2.具有完善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经营状况稳定,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 3. 拥有所申报产品的自主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1家主体申报。(二)基本条件1.申报范围按附件1所列分类,并满足相应要求;2.申报单位本次申报产品(服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已入围过的产品(服务)不重复申报;3.申报的产品应在功能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的服务应能精准对接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深度整合线上线下资源;4.申报的产品和服务应上市销售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标准,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三、组织实施(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申报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成员单位申报工作。(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企业要做好成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正式推荐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电子版发送至wucs@cesi.cn。(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围的产品和服务,向社会公示,按程序正式公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四、其他事项(一)入围产品提供单位应保障相关产品的生产供应、推广应用、迭代升级和售后服务,入围服务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市场推广,把好服务质量关,持续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二)入围产品和服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入围资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晨思 010-68208261 王 玮 010-68208243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分类.pdf 2.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申报书.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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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财建〔2024〕2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确定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名单。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份)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具体额度见附件。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110010027。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请有关省份财政部门与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一是督促试点城市严格落实财办建〔2024〕23号文件要求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实施方案,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二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三是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财 政 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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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围绕智慧生活视听、智慧商用显示、沉浸车载视听、高品质音视频制播等方向,征集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主要征集方向如下:(一)智慧生活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含机顶盒内置化电视机、同轴直连电视机、插入式微型机顶盒、三模通用遥控器)、手机、投影机、平板电脑、音响、耳机、UGC(用户创作内容)摄像机等产品,以及家庭影音(含便捷看直播、电视机机顶盒一体化)、互动游戏、健康养老和生活服务等解决方案。(二)智慧商用显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屏、交互屏、电子白板、电子标牌、商用平板、LED大屏、广告机、数字艺术显示屏及医用显示器等产品,以及信息发布与交互触控、智慧零售、智慧办公、超高清户外大屏、3D显示大屏等解决方案。(三)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以及高分辨率显示屏、沉浸式音频、车载AR显示系统、疲劳检测、多模态交互、高速数据传输与通信技术等解决方案。(四)高品质音视频制播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切换台、音频矩阵、监视器、服务器、调色系统、网络直播机、全景摄像机、导播台、编解码器等PGC(专业生产内容)和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音视频处理产品,以及音视频采集、编辑、传输、播放等解决方案。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3家。(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视听电子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每个申报案例仅可选择1个申报方向。(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典型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或取得相应授权许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工作安排(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实施,并做好案例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组织子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2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各申报单位填报《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子企业报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案例名单,并出具联合盖章的《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央企业要做好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纸质版的《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和《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一式三份寄送至承办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胡恩龙)。同时将电子版(申报书、推荐表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至邮箱huenlong@ccidthinktank.com。(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推广。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李旭东 010-68208243 陈 昭 010-6820828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杨 琪 010-86095565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庞志鹏 010-6208537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胡恩龙 010-6820952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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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函〔202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扎实推进《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标准工作顶层设计,引领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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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科火函〔2024〕3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2024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要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方按要求申请认定登记,推动技术合同应登尽登。二、规范认定登记。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区登记机构完善工作流程、岗位责任、风险防控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登记审核工作。要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提高登记人员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技术合同类别实行分类登记,核实确认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确保登记规范有效。对技术合同已解除、申请撤销登记的,经原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抄送部火炬中心,予以撤销。三、健全监督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一定比例的技术合同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大额技术合同(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对检查发现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相关问题的,撤销登记机构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四、强化政策落实。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合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各地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用于创新券补助,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推进技术市场发展、促进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有序做好2024年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技术合同登记准确有效反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特此通知。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47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010-6820914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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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实施以来,钢铁行业通过钢铁产能置换,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督落实机制不完善、与行业发展形势和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当前,钢铁行业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绿色低碳、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兼并重组等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我部将对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各地区自2024年8月23日起,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并作为反面典型进行通报。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研究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产能置换政策措施,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印发实施。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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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运行函〔2024〕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各地交流互鉴、加快做优做强制造业,有力夯实实体经济根基,现组织开展2024年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践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充分挖掘城市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践中经验举措,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效参考,着力营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二、征集内容(一)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类实践案例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中综合质效、结构优化、创新发展、数字赋能、绿色发展、产业生态等六大维度,征集各地在政策支持、产业发展、企业培育、转型升级、环境优化等方面的探索实践、特色举措、取得成效及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二)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色类实践案例特色类案例选取以下六个征集方向之一进行申报。1.综合质效提升。征集各地在推动制造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提高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梯度培育优质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举措。2.结构优化升级。征集各地在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和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等方面的经验举措。3.创新发展驱动。征集各地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效率和转化运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经验举措。4.数字赋能提质。征集各地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数字产业,深入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快智能工厂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举措。5.绿色低碳转型。征集各地在推动制造业节能降碳减排,提升工业用水效率,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培育建设绿色工厂,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等方面的经验举措。6.产业生态优化。征集各地在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扩大制造业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制造业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经验举措。三、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面向全国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县),近三年制造业领域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二)案例须主题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材料真实,主要指标全省领先或进步较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三)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其中综合类案例要求在5000字以内,特色类案例要求在2500字以内。四、申报流程本次征集工作采取网上填报和纸质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一)网上填报申报单位使用专用账号登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写《2024年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践案例申报书》(附件1),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二)案例报送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进行申报并登录系统审核把关,报送综合类案例不超过2个,特色类案例每个方向1个(共6个),形成实践案例信息汇总表(附件2)。(三)材料邮寄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9月27日前统一将盖章版的实践案例信息汇总表、盖章版的城市申报书(一式三份)收齐并邮寄至联系地址,纸质版材料应与线上填报内容一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卜越 010-62303157,郭孝纯 010-6820529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