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产学研机构等相关单位: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4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4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项”),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4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2.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40815/5560.html)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三)科技厅负责组织重点专项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8月29日8:00至10月8日16:00,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4年9月27日18:00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预申报书简表)。具体操作步骤:以法人身份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科技创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服务—申请”,下载“预申报书简表”,填写—盖章—扫描件上传,并根据网上办理流程完成上报。或下载本通知附件,填写完成后盖章,扫描上传。如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无法上传,请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同时与受理处室联系。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推荐申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及时报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二、重点专项受理处室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4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由科技厅产业科技促进处受理。三、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联系人:游晓峰电 话:028-86710230邮 箱:scskjtcyc@163.com技术咨询电话:中继线 010-58882999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19日
2024-08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达州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pdf
2024-08
达州市档案局文件达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pdf
2024-08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遂宁市、宜宾市酒类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酒业协会、四川省茶叶协会、四川省葡萄酒与果酒行业协会,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川酒“六朵金花”等相关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川酒”品牌、扩大优质白酒产业优势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川酒美誉度、拓展川酒重点销区市场占有率,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直部门联合指导,四川省酒业协会主办的2024“川酒全国行”天津站品牌推广系列活动将于8月24日—9月1日举办。现将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系列活动时间:2024年8月24日—9月1日。二、活动地点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老街,天津市劝业场商业街、天津“老字号”餐饮名店、天津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活动主题及主要内容此次活动以“川行九州 津上添花”为主题,将搭建“川酒市集”,开展“川酒”与天津“老字号”美食联动,组织四川白酒优势产区及“川酒行”旅游精品线路推介,全方位推广川酒、川茶、川烟、川味食品等“川字号”特色产品及酒旅融合线路,全面提升川酒在天津市场的影响力并深化两地合作。四、相关要求(一)请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酒业研究和发展中心,四川省酒业协会、德阳市酒业协会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全面做好人员邀请、场地布置、活动衔接、会务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二)请各市酒类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汇报,负责完成产区推介PPT和推介词;组织属地重点白酒企业及1-2家食品企业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参展相关工作。(三)2024“川酒全国行”天津站品牌推广系列活动主要分为8月24日启动仪式,8月29日—31日川酒市集,8月30日品牌推介会三个阶段。请各市酒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会务组要求,分类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对应活动。同时,汇总收集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并于8月26日18:00前反馈活动筹备组。(四)本次活动所有参会人员交通住宿费用自理,活动筹备组协助预定酒店。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酒业发展处 赵璐红 13982506786四川省酒业协会 朱丹 15881085282联系邮箱:493564873@qq.com。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1日
2024-08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文件要求,现将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本次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对象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采购省内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大企业大集团。(二)申报企业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且在四川省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属大型企业集团在川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近3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申报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申报企业营业收入中工业领域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且工业领域为重要板块,符合我省六大优势产业支持方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四)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的对象须为四川省内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法人实体。申报企业缴纳的水、电、气费及维修费,基础电信业务通讯费、道路通行费、车辆燃油(气)费、办公及餐饮服务费等以及采购未经加工的原材料(煤炭、矿砂、矿产、原木、原粮等)成本,均不计入项目发生的金额。(五)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2023、2024年同期采购额均需超过5000万元(不含关联方交易),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采购实际支付额较2023年同期采购实际支付额增量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承兑汇票须以规定期限成功支付为准。申报企业须提供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二、申报程序(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益企服务超市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按照征集指南选择申报类型,填报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绩效目标表》。(二)申报企业须将申报书(详见附件1)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一个申报企业全部材料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扫描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编列目录),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收集汇总拷入U盘,同一U盘中同时附相关表格、文字的WPS、永中Office或者微软Office格式的可编辑文件。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或企业须留纸质申报书备查。(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在线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一式2份)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未完成网上入库及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三、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本地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三)及时提交材料。项目申报单位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联系方式: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杨研池联系电话:028-86264894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86262834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经济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
2024-08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川经信装备函〔2024〕482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要求,现修订发布《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川经信装备〔2023〕42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0日
2024-08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四川市(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州)监管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川经信规划〔2024〕73号)要求,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决定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通过政策支持和融资成本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工业化具体部署,按照清单制管理模式,综合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股权投资、租赁补贴、票据、风险补偿”等金融措施,激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融资需求,创新供给保障金融产品,力争到2027年新增1000亿元以上的金融资金支持四川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二、创新金融合作方式(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国有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其中,合作银行应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技改贷”“设备更新贷”等产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遴选工作(遴选通知另行印发)。(二)创新金融产品。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要求,依法依规在现有的产品体系基础上,以“项目前期贷”“设备技改信用贷”“设备技改抵押贷”“供应链融资”“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线上线下专项产品,构建起以“全周期、多融通、数智化、可定制”为特点的“技改贷”和“设备更新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技术改造综合诊断指标和评价结果,优化完善设备更新和技改项目贷款指标评价体系。线上产品审批、放款时效原则上为1-5天。线下产品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和提供放款头等舱服务,提高审批和放款时效。三、贴息方案省级财政采取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围绕生产产线整体升级改造、“智改数转”、环保技改、安全生产技改、“微技改”等领域开展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同一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贴息中的一项;已获得国家层面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同一个项目贷款,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支持;获得省级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可同时申报省级其它补助类政策。(一)贴息标准。1.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在建设期内在合作金融机构(含银行贷款、票据)取得的“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合作金融机构须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且不超过已支付的利息总额,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或设备更新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2.融资租赁贴息。对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含直转回)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和年利率1.5%,且不超过已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财政最高300万元贴息。3.保险增信补贴。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对企业使用保险作为增信工具融资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具体要求另行制定。(二)贴息时限。对在2024年1月1日起签订融资合同或放款(交易)的项目主体,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融资成本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三)贴息方式。融资成本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申报”方式,即企业按规定先支付贷款(融资租赁)利息,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成本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直接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四)补贴总额控制。省级财政年补贴融资总规模不超过200亿元,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同一笔融资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成本支付总额。四、实施流程(一)建立“储备项目库”。企业自主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初审,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入库的申请项目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二)建立银企对接。参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工作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融资租赁机构在提交四川省“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合作银行申请后按程序遴选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完善滚动推送机制定期将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推送合作金融机构。由合作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筛选确定项目及额度。鼓励市(州)结合实际统筹制定辖区内相关“技改贷”、“设备更新贷”支持政策。(三)签订融资合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库内企业贷款(融资租赁)的申请进行审核,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将项目标注为四川省“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产品。(四)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金融机构放款后30日内,将贷款(租赁)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同时提交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省级公司)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后一月的10号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并附送绩效目标表。(五)贴息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根据资金拨付相关要求于当年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金融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步将贴息资金清单下达市(州)经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贴息企业。企业所获得的贴息金额,由各地市(州)经信、财政部门告知企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将收款凭证上传工业资金管理平台。五、工作要求(一)积极开展对接。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经信、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合作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安排专人对接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8月26日前通过邮件反馈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用好“技改贷”“设备更新贷”产品,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各市州分行发放贷款情况。(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动梳理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完成项目储备,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把所有的储备项目企业纳入金融辅导范围,宣讲有关支持政策,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作金融机构要压实审核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企业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三)强化资金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贷款投放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建立定期通报剩余额度机制,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审计等部门加强跟踪监管,确保融资成本补贴政策精准落地。贷款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联系方式:经济和信息化厅 胡启飞 028-86263273财政厅 廖玉群 028-86721125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唐秦飞 028-8526139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熊雨婕 028-61886529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2024年8月19日
2024-08
有关金融机构: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关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的通知》(川经信技改〔2024〕132号)要求,现就开展首批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工作通知如下:一、合作金融机构遴选条件(一)银行机构。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省级分行、省内依法设立的地方法人总行;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记录;2.拥有专门从事“技改贷、设备更新贷”贷款的业务团队;财务稳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自愿遵守有关规定,接受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3.参与四川省“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工作的合作意愿强、在省内经营网点较多,中长期制造业项目贷款余额占比相对较高;4.“技改贷、设备更新贷”产品按照《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川经信规划〔2024〕73号)载明的5个重点,细化设置贷款产品标准和软硬件设备认定标准、建立绿色通道等;5.产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BP。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同步签订信用承诺,避免出现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二)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国有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实力较强,具有与融资租赁产品相关的行业背景,专注于服务实体经济及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记录;2.参与四川省工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的合作意愿强,服务工业企业直接融资租赁(含直转回)业务比例高。积极创新工业企业租赁服务产品,办理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审批效率高,服务企业效果良好。自愿遵守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政策有关规定,接受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3.拥有专门从事工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业务团队、专业能力及较好经营业绩;财务稳健,相关信用评级AA+以上;4.“技改贷、设备更新贷”产品按照《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川经信规划〔2024〕73号)载明的5个重点,细化设置产品标准和软硬件设备认定标准、建立绿色通道等。二、遴选工作程序(一)拟参与的合作金融机构于2024年8月30日18:00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一式两份书面申报材料,并同时提交电子版。(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三)后续根据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合作金融机构名单。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合作对象。同时,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适时补充合作机构。三、声明我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工作,请金融机构自行申报。我厅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金融机构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我厅举报。联系人:胡启飞 杜沁岭联系方式:028-8626327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1日
2024-08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推进“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高水平5G工厂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5G工厂名录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24〕65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5G工厂名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港口等重点领域企业,需在我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标准需参照《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2〕23号)执行。二、材料提交与推荐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动员并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基础电信企业省公司积极组织下属各级公司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需从http://www.aii-alliance.org/index/c222/n5142.html下载5G工厂库软件客户端软件,通过客户端填写项目申报资料,并导出EXCEL格式项目表,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项目推荐。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此次申报工作,助力我省“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发展。(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需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三)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基础电信企业省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盖章后上报,同时将导出的EXCEL格式项目表发送至指定邮箱。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与信息化处 贾 磊电 话:028-86262972联系人:四川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刘 晶电 话:028-87016035邮 箱:879277165@qq.com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
2024-08
工信部联原〔2024〕156号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5000吨、127000吨(两家稀土集团的分解情况见附件1,不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2024年前两批合计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70000吨、254000吨。二、两家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四、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两家稀土集团要严格落实《稀土管理条例》,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不得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五、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稀土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利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上报抽查结果。六、两家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以及利用进口矿、独居石等其它各类原料的冶炼分离生产情况;要加快企业内部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生产数据安全。七、请两家稀土集团按照调度报表(见附件2)要求,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上月生产数据(含追溯系统数据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