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29日
2024-08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2024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第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第八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90:10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第九条 根据各省份2016年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6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并视情追加预拨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车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等补贴标准,以及辖区内各地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第十二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附件下载:附表.doc
2024-08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全力做好争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准备,4月底,我厅已下发《关于做好征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落实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09号),各市(州)认真组织征集填报工作,并已形成第一批名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继续组织做好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征集填报工作的通知》(工企函〔2024〕107号)(详见附件1)要求,请各地压实责任、主动靠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填报目标。力争实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内企业”(含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全覆盖,对于前期已下发名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要尽力联系填报。(二)积极广泛宣传。各市(州)要加大组织动员力度,广泛发动区、县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力量,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将“填报指引”(详见附件2)转发支持范围内企业,提升政策的知晓度与覆盖面。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以政银对接会、银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鼓励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提前推荐企业,加快做好贷前准备,引导更多企业主动填报、享受政策红利。(三)加强上下联动。各市(州)要及时汇总填报中企业反馈的问题堵点,积极与我厅等相关单位会商研究解决,提高填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我厅将定期导出填报数据向各市(州)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名单内企业基数较大的地区进行密切指导,对填报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点对点”督促。联 系 人:产业金融处 唐 创联系电话:86266021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6月26日
2024-08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节能诊断服务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5号)要求,经各市(州)积极组织、我厅初审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选聘项目公开招标确定,2024年度由4家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全省255家企业、9个园区提供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现将接受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园区及对应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名单予以下达,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业节能诊断工作对推动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动员被诊断企业、园区积极配合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跟踪掌握企业对节能改造建议的实施进展情况,推动形成经信部门、诊断机构、重点企业(园区)三方联动的工作局面,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二、突出诊断重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在对企业、园区生产工艺流程、余热余压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等方面进行诊断的基础上,要牢牢抓住全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大机遇,推动节能诊断工作与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绿色低碳技术供需对接等工作相结合,摸清企业和园区用能设备底数和能效水平,对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要制定更新改造和淘汰退出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及时淘汰退出。三、做好结果应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建立本地区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清单,省级财政将统筹工业发展资金联动地方对设备升级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共同给予奖补支持。梳理汇总本地区绿色低碳技术供需清单,依托省绿色低碳技术中心建立的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基础科研、技术转化、推广应用、金融服务“四位一体”创新模式。节能诊断机构要将诊断报告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同步报送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本地区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7月4日
2024-08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中央及省属大型企业,省属院校,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经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开展2024年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职业技能竞赛为广大技能人才提供了展示精湛技能、相互切磋技艺的重要平台,对壮大技术工人队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创新组织形式,提高竞赛质量,推广竞赛成果,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技能四川”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二、规范竞赛活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带头过紧日子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各赛事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带头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务求实效。做好竞赛活动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各级各类组织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供的各种形式资助,须由牵头主办单位征得所有主办单位同意后实施。牵头主办单位应结合赛事特点和实际采取集中开放办赛模式,合理确定各赛事初赛、决赛的时间和举办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共同发布比赛通知(含赛项、竞赛内容及标准、参赛选手资格、报名及组织方式等)。比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主办单位应将《2024年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竞赛档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比赛结果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赛事总结,附《2024年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并函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竞赛活动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并确认竞赛结果,未能按时完成的,应在12月15日前函告未开展的原因并明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下年度职业技能赛事。三、确保公平公正。牵头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将公平公正作为办赛的“生命线”,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做好竞赛重点环节的督导工作。做好裁判人员的管理培训,各级各类赛事中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裁判长、裁判员等可能影响竞赛成绩的职务,如有发现,该赛事本年度所有竞赛成绩视为无效,且牵头主办单位两个办赛周期内不得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职业技能赛事。牵头主办单位切实加强赛事组织工作,应按照公平均衡原则合理设置赛制和各参赛队决赛名额。要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含一线教职工)、行业从业人员参赛,认真做好选手实名制信息审核工作。对于选手身份与实际不符的,应取消该选手参赛成绩和相关激励待遇。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的人员及已通过竞赛获取“全国技术能手”和“四川省技术能手”申报资格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加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创业学生不以职工身份参赛。四、提升工作质量。牵头主办单位要科学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标准等设置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类为中级)及以上要求命题,命题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相应评价规范。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须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竞赛,确保竞赛技术质量。高质量组织开展赛后技术点评,推动各职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技能水平提升。五、落实激励政策。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9号)等规定,经监督评估符合规范的竞赛活动,由竞赛组委会为获奖选手颁发获奖证书。实发奖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竞赛档案等审核确认的实际参赛规模最终确定,实际参赛规模不足的,奖项设置另议。比赛结果由牵头主办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生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赛事组委会名义设立颁发各赛事正式发文以外的奖项。六、做好安全工作。牵头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根据相关要求配合赛事举办地有关部门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食宿、交通、训练、比赛等环节安全工作。科学制定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根据消防安全规定,配置赛场消防设施设备,认真做好火、电、气以及化学品等使用管理工作。要加强参赛选手、裁判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有关单位要为参赛选手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做好医疗急救和保险工作。应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公共卫生、消防、人身等安全责任,确保各项职业技能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七、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列入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事统一冠名为“四川技能大赛——第xx届xx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使用四川技能大赛LOGO。牵头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竞赛活动的宣传推广,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宣传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工作,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带动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八、认真做好赛事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赛事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办赛效果进行评估,对参与度不高、覆盖面窄、办赛效果不明显、代表性不强的赛事,下年度不再列入省级竞赛计划;对管理不善或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赛事,取消其牵头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鼓励同类赛事加强合作,积极整合资源,打造四川技能大赛品牌。九、联系方式(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 系 人:王 敏 联系电话:028-86110567邮 箱:scrszjc@163.com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栋502办公室(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 系 人:郭晓静 刘 怡 联系电话:028-86136733邮 箱:6600962@qq.com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520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8月14日
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打造行业应用标杆,现组织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以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为主线,围绕“技术底座、行业应用、装备产品、支撑保障”4大领域,开展本次典型应用案例征集。(一)技术底座类 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的供给和开放共享,面向工业领域芯片及算力底座、行业大模型、平台工具、场景模型等方向,征集一批能够体现技术底座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具备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案例。(二)行业应用类聚焦人工智能赋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汽车、电力装备、轻工、电子等制造业十大行业,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场景,征集具备创新性和推广价值,实现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典型应用案例。(三)装备产品类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智能产品,面向大模型、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等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智能终端产品、智能高端装备、智能工业软件等领域,征集能够体现装备产品智能化发展趋势,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案例。(四)支撑保障类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支撑要素和保障体系,面向高质量数据集、评测数据集、数据交易共享模式、测试评估体系、安全检测工具、安全保障能力等领域,征集能够体现对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备一定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案例。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具备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核心能力的企业及科研院所,鼓励制造业企业牵头,与人工智能企业以赋能联合体的形式申报。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二)典型应用案例应围绕制造业关键环节典型应用场景,已落地并取得成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相关行业或企业智能化升级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三)申报材料须客观真实,能够充分体现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高度聚焦制造业实际场景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四)每个申报主体牵头申报不超过3项(作为参与单位限报5项)三、推荐程序(一)网上填报申报单位登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征集系统”(www.aiforindust.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申报起始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二)应用案例推荐1.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前使用专用的账号登录申报系统,确定推荐名单,导出推荐应用案例信息汇总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2.推荐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应用案例数量不超过25项。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由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三)材料报送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13日前统一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应用案例信息汇总表、盖章版申报书(一式三份)邮寄至联系地址,纸质版材料应与线上填报内容一致。四、推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按程序对外公布。加大典型应用案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为人工智能领域供需双方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案例的应用推广,切实发挥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宫慧琪 010-68205250 张熠天 010-88686077 15801070777系统咨询:张琦 010-64102854 18601123571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7月29日
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下载 2.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下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8月1日
2024-08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部高新函〔202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和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智能传感器”“工业软件”“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区块链”“信息光子技术”“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微纳电子技术”“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稀土新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共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2. 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3. 本文所附项目申报指南涉及的项目均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要求如下。(1)网上填报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2)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3)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3.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4.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5.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1. 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4.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5.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7.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详见附件1。各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8.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1. 关于青年科学家项目。为给青年科研人员创造更多机会组织实施国家目标导向的重大研发任务,重点研发计划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2. 关于部省(市)联动。部分重点专项任务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部省(市)联动方式实施,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3.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为切实提升科研投入绩效、强化重大创新成果的“实战性”,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明确榜单任务资助额度,简化预算编制,经费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4. 关于技术就绪度(TRL)管理。针对技术体系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相关任务方向,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五、具体申报方式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8:00至9月27日16:00。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附件:1. 项目申报查重要求2. “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3. “智能传感器”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4. “工业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5. “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6. “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7. “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8.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9. “区块链”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0. “信息光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1. “多模态网络与通信”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2. “微纳电子技术”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3. “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4. “稀土新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5. “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6. “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17. “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7月31日
2024-08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立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厘清业务边界,金融消费者应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二是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满足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等基本条件。三是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四是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
2024-08
各备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4号)》“自2023年起启动并逐年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要求,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依托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现启动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对象范围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象为2024年9月30日前,在试点平台备案通过的全部产品,且选择“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不受产业领域限制。(二)数据要求参与本次认定的产品备案信息应为2023年度数据信息。(三)评价基准本次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为参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402-2022),达到所属产品分类评价基准,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二、认定流程(一)备案申报1.未备案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在试点平台完成产品首次备案。2023年度(含)以前备案通过的产品(包括已认定的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若参与本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逾期未通过备案或更新的产品不参加本次认定。2.2023年度已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年度更新。3.鼓励各单位对2023年以来通过专利转化运用形成的新专利产品进行备案和更新,包括:(1)将2023年以来授权的自有专利或通过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取的专利进行产业化,应用于已销售产品;(2)实施了专利技术且2023年以来首次上市销售的新产品。(二)产品初筛以团体标准为基础,对备案产品进行初筛。初筛通过的产品,须进一步补充产品有关专利保护强度、专利价值贡献、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等信息(试点平台将通过邮件或短信另行通知),进入分产业认定环节。(三)分产业认定组织各产业领域专家,分产业对初筛通过的备案产品进行评价,根据专家推荐结果形成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四)公示、公布及证书发放对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品,认定为2024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并在试点平台上进行公布。相关单位可登录试点平台自行下载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三、相关要求(一)诚信备案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产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撤销已备案产品、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二)规范填报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的备案单位,应认真参阅附件1和2中的有关要求,规范填报,避免影响备案产品认定工作。特此通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