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4〕7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持续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抓好抓紧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决定建立以统计数据为基础,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政策为支撑的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找准政策着力点和结合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基础设施、制造业、房地产开发等民间投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增速、结构、占比等统计数据分析,依据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汇集共享的投资项目数据,同步开展民间意向投资分析,发现民间投资需要加力支持的领域,找准民间投资存在的短板弱项,为更加精准、更加务实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和措施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组织地方持续向社会公开推介并严格审核把关,形成滚动接续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再遴选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进一步加大集中推介力度。组织各地方持续筛选符合政策要求、投资规模较大、示范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经评估审核后,按程序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形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筛选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时,优先考虑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中的成功推介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针对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按照规定予以政府投资支持。 三、加强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协同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存在用地用海保障需求的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推送至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用地用海保障支持。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分析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系列措施,提升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海。 四、做好环评要素保障,促进投资建设与环评管理协同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及时推送至生态环境部,由生态环境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对项目环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环评保障。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化沟通协作,结合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环评工作诉求,不断优化投资决策管理与环评审批服务,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民营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同步启动、同等深度开展环评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五、坚持市场化导向,引导加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至有关合作银行,同步请金融监管总局向其他银行保险机构推送,引导各家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协助各家银行准确核验民间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审批事项以及建设进度等信息,为银行贷款审批提供信息支撑,助力提升审贷效能。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融资支持政策,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严格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持续提升民间投资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效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民间投资项目推进存在的共性问题,共同完善民间投资项目投资、融资和要素保障政策,并加强对各地方的政策指导,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对相关改革和审批服务的获得感。各地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有关工作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切实解决项目推进遇到的资金、要素等难点堵点问题,不断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走深走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8月16日
2024-08
国知办函服字〔2024〕6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总结和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先进经验,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助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打通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展现更大作为,现就征集遴选2024年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例征集范围本次案例征集遴选工作主要面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重要网点开展。鼓励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结合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报送。二、案例内容要求(一)应积极展现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服务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重点聚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现实问题、取得实际效果等方面内容,充分体现实效性和示范性,切实发挥指导借鉴作用。(二)应经总结提炼,完整展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实效,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服务内容和效果需经服务对象确认。(三)时间应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四)应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可包含必要的图表、标注等。三、相关事项(一)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共服务优秀案例征集遴选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组织本地区重要网点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按时提交案例,积极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针对机构自身特点找准服务定位、发挥特色优势,差异化报送案例。往期征集已报送的案例,不重复报送。案例报送数量及质量将作为评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年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成效的重要依据。(二)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重要网点于2024年8月7日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模块提交至少1个案例(案例包括word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件),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8月9日前完成线上审核。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报送的案例,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于8月9日前汇总发送至联系邮箱。(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案例开展评审,遴选出优秀案例。组织制作优秀案例视频和案例集,并公开发布和宣传推广。附件:案例模板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7月8日
2024-08
国知办函规字〔2024〕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及2021年度服务网点续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点备案程序(一)提交材料。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服务网点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工作制度。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服务机构须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教育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推荐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每个推荐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二、网点续期程序(一)提交材料。备案续期材料包括服务网点备案续期表(附件2)和相关工作制度。申请续期的2021年度服务网点(附件4)通过原推荐部门提交备案续期材料,无推荐部门的2021年度服务网点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提交材料。(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续期材料进行初审,将备案期内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服务且具有一定成效的服务网点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续期材料,对符合续期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续期并发布名单。三、工作要求(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推荐备案及续期的服务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gl/)进行服务网点网上备案及续期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5日。申请备案及续期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参与服务网点备案及续期。(三)为便于备案申请、续期工作及后续服务网点管理,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定1名服务网点工作联系人,并于8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发至联系人邮箱。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 2.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续期表 3.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4. 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8月1日
2024-08
国知办发规字〔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编制的《“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8月1日
2024-08
国知办函运字〔2024〕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成效显著,目前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工作重心正由存量专利的盘点转向盘活。为及时总结推广各类服务机构在促进专利产业化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更好发挥服务机构在盘活存量专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推动更多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现面向各地方开展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征集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23年以来各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主体促成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服务主体在专利转化运用过程中提供信息分析、供需对接、筛选评价、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普惠服务和重点服务,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典型经验做法。二、内容要求案例应当聚焦服务机构围绕促进专利产业化开展的各类服务工作实践,重点描述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取得服务实效等内容,充分展示在促进专利产业化过程中的创新理念、创新方法和创新成果,体现高质量发展理念,具有“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效应和实践指导价值。案例撰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如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请单独标注说明。(案例征集表模板见附件1)。三、遴选过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组织本地区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案例征集工作,认真审核并推荐上报,每省份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对报送案例开展评审,遴选优秀案例进行公开发布和推广。案例成果将作为地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评价、监测、分析的重要依据,为指导推动全国专利转化工作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四、工作要求(一)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本次案例征集报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组织动员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认真撰写、按时提交案例,提高案例报送质量。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展本地区服务机构优秀案例征选,及时推广案例征集中发现的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为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提供支撑和助力。(二)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报送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zhyy@cnipa.gov.cn。报送材料包括案例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件,见附件2)和全部案例文件,请汇总在一个压缩包内,邮件标题和压缩包按照“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报送(地名)”命名。特此通知。附件:1.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征集表 2.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汇总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7月30日
2024-08
尊敬的用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因全面升级维护,暂停对外服务。该平台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模块(http://dlbzsl.hizhuanli.cn:9000/)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检索模块(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平台升级维护期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下载等相关业务通过其他渠道正常开展。具体事宜可拨打电话010-61073610,61073356,62083750进行咨询,也可联系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业务处室(联系方式见附件)。上述情况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省级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业务处室联系信息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26日
2024-08
工信厅企业函〔2024〕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一)培训安排。2024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800名,共安排10期集中培训,每期培训4天(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培训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训(不含往返交通)。(二)培训对象。主要面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践行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家和管理者,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原则上为企业一把手。参加培训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等记录。(三)培训方式。采取讲座、现场教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脱产培训,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贯彻国家战略、把握发展形势、加强战略管理、完善企业治理、转型升级提质、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四)培训内容。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宣贯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中小企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课程,开展政治引领、企业家精神、政策法规、创新发展、投融资、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战略管理、宏观形势、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培训。(五)培训师资。以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为主。二、培训安排(一)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面向企业、坚持公益、讲求实效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负责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参训学员遴选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组织工作。(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部中小企业局分配名额(见附件2),组织企业报名参加培训。8月31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3)和《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见附件4)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并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个企业本年度仅可报名一个培训班,且限报一人。领军人才培训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源组织过程把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三)严肃培训纪律,培训期间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管理制度。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培训期间不参加聚餐、饮酒等活动,不迟到旷课,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通过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假并向所在班级报备后方可外出。(四)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参训企业家意见,从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组织管理、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推动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拓展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聚焦强化政治引领、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不断完善培训教学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对接优质资源,搭建全方位学习交流平台;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六)各地要结合当地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企业家的信息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了解,提供多方面助企惠企服务,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三、联系方式邮 箱:leader@miitec.org.cn附件:1.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时间安排计划表 2.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各地名额分配表 3.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4.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
2024-08
工信厅科函〔2024〕31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部署,我部编制完成2024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标准起草单位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请部相关司局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14日
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促进典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六类产品及多种产品集成应用的场景化解决方案。六类产品为:具有趋势分析、智能预警等功能的健康管理类智能产品;功能代偿型等老年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具有行为监护、安全看护等功能的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具有健康状态辨识、中医诊断治疗等功能的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围绕助老助残、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机器人;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智能产品。(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科普等两类智慧健康服务;互联网+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互助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线上老年教育/购物等四类智慧养老服务。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相关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2.具有完善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经营状况稳定,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 3. 拥有所申报产品的自主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1家主体申报。(二)基本条件1.申报范围按附件1所列分类,并满足相应要求;2.申报单位本次申报产品(服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已入围过的产品(服务)不重复申报;3.申报的产品应在功能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的服务应能精准对接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深度整合线上线下资源;4.申报的产品和服务应上市销售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标准,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三、组织实施(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申报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成员单位申报工作。(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企业要做好成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正式推荐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电子版发送至wucs@cesi.cn。(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围的产品和服务,向社会公示,按程序正式公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四、其他事项(一)入围产品提供单位应保障相关产品的生产供应、推广应用、迭代升级和售后服务,入围服务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市场推广,把好服务质量关,持续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二)入围产品和服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入围资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晨思 010-68208261 王 玮 010-68208243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分类.pdf 2.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申报书.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8月28日
2024-08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财建〔2024〕2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确定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名单。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份)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具体额度见附件。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110010027。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请有关省份财政部门与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一是督促试点城市严格落实财办建〔2024〕23号文件要求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实施方案,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二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三是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财 政 部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