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现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范围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须在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鼓励其余项目开展碳排放核算。二、工作内容(一)节能报告中完善碳排放评价专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节能报告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专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碳排放核算标准、碳排放核算边界、工艺流程及排放源分析,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核算等,并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项目碳排放量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及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碳排放量应单独说明。(二)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全流程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应一并就项目的碳排放专章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对标分析,对碳减排措施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相关碳减排措施的意见建议,指导其落实好节能降碳措施。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中,应明确项目碳排放总量、强度数据和排放水平,对降碳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节能审查验收时,应一并对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三)鼓励新上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以及采购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电、绿证)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新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的种类、数量、比例及供给保障情况。项目单位拟采购绿电、绿证的,节能审查时相应电量在项目碳排放评价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纳入,在对地方节能降碳目标评价考核、项目节能监察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不纳入,并强化在后期碳排放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四)加强高碳排放项目碳排放监测管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万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原则上须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各市(州)及各级节能监察机关在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探索一并抽查项目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有关要求各地方要深刻认识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对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大意义,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引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评价,落实好各项节能降碳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岗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四川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标准计量体系等,持续优化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5日附件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 1.总则1.1编制依据明确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及四川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及指南等。1.2政策符合性分析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分析拟建项目碳排放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碳达峰方案、产业政策、“两高”项目管理政策等要求的符合性。2.项目碳排放测算与分析评价2.1 碳排放源识别碳排放测算边界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测算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系统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工序的所有生产设施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运营服务的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系统主要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等。在此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碳排放源,核算边界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及热力产生的排放量等。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排放量应单独说明。2.2 碳排放量测算明确测算项目碳排放的标准,依次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项目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顺序,测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测算过程中,明确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等计算方法、取值来源和依据。计算方法参照相应行业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和《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以最新版为准),列出详细的测算过程,并将测算结果参照样表进行汇总。其中,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取值来源和依据需详细说明。电力排放因子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四川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表1 项目碳排放量(样表)排放源类别能源/物料品种计量单位实物量排放因子二氧化碳排放量 化石燃料燃烧无烟煤柴油天然气...... 工业生产过程石灰石白云石......净购入电力、热力电力热力项目碳排放总量对改扩建项目的碳排放量的核算,应按现有工程、改扩建项目实施后两种情形分别核算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强度,对比分析碳排放总量及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的变化量。2.3 碳排放水平评价在测算项目碳排放量的基础上,测算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等碳排放强度。对项目的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应明确评价的依据和来源,有国家公开发布的碳排放水平标准,则优先参照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无相关标准的,参照国内外既有行业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仍无法获取相关标准时,与同类项目进行对比进行分析评价。原则上,两高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力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其他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改造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该优于改造前。3.项目降碳措施评价3.1 降碳技术措施评价说明二氧化碳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减排措施状况。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从能源结构优化(含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选型及工艺技术优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降低碳排放效果,其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还应明确所捕集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3.2 碳排放管理措施评价从项目建设单位碳排放管理制度、碳排放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管理、碳减排管理措施等方面,对项目的碳排放管理措施进行评价。鼓励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充分考虑碳足迹有关要求,积极降低各环节碳排放,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对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指标开展实测。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安装二氧化碳连续在线监测设施,并定期开展维护、检定和校准。4.项目碳排放对所在地影响评价测算项目碳排放量、单位产值碳排放后,定量测算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影响。5.碳排放评价结论一般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项目的碳排放情况,项目碳排放水平、降碳措施可行性及降碳效果、碳排放管理措施、项目碳排放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影响等。
2024-11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3号),按照《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川经信财资〔2024〕182号)要求,现将“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原则遵循“即申快享”“简审快批”原则,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先报先得、小批量多频次安排下达资金。二、支持内容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近3年),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三、支持方式采取据实据效的方式,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把关、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督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审核通过的项目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流程予以资金支持。四、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项目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自主登录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项目审核。按照《工业类项目资金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规定,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重复性筛查和现场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原件备查。(三)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于每月10日前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备案项目开展复核,重点复核项目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等。(四)资金拨付。对备案通过的项目,相关市(州)优先在首批打捆预拨资金中予以支持;其余项目按程序报批,资金直接由财政下达项目所在市(州)。五、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出具承诺函。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及时提交资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备案报告文件、拟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并指导申报企业按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资料。(四)加强协作配合。拟支持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书面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致函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责任。六、声明经济和信息化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2024年四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厅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此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项目所在地及我厅举报。项目申报联系电话:技术改造处 028-86263273平台技术服务电话:信息中心 028-86264185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64664281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电话: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附件:1.四川省2024年四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期间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请报告(市州存档备查) 2.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11月19日附件列表>>附件1:四川省2024年四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期间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申请报告.doc附件2:市(州)备案报告资料要求.doc
2024-11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将围绕民爆行业上下游重点场景,针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指导强化数字技术场景解决方案供给,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场景数字化实践案例,梳理形成基于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的需求清单、解决方案清单及服务商清单,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推动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走深向实。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4〕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部署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民爆行业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助力民爆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经研究梳理并征求行业骨干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意见,编制形成了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场景图谱)。现基于场景图谱组织开展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 围绕民爆行业上下游重点场景,针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指导强化数字技术场景解决方案供给,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场景数字化实践案例,梳理形成基于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的需求清单、解决方案清单及服务商清单,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推动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走深向实。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包括民爆行业上下游企业、解决方案供应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能力。(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需围绕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三)推荐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并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报送。三、申报内容(一)场景需求。申报主体基于现有场景图谱,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性强、覆盖面广、应用价值高的具体场景转型需求,描述转型痛点、需求内容、预期目标等(详见附件3)。(二)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基于现有场景图谱,描述针对具体场景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转型成效和市场空间等(详见附件4)。同时,申报主体可对现有场景图谱研提意见,重点包括环节划分、主场景和细分场景选择等,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详见附件5)。四、申报流程(一)材料报送。结合上述申报内容,申报主体填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经推荐单位汇总、审核并盖章,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三)结果公示。对拟认定的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四)接续工作。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其中,典型需求将以“揭榜挂帅”等方式公布,促进服务商研发相应转型工具和解决方案;典型案例将以案例集等方式公布,促进优质转型路径复制推广,同时对典型案例应用企业给予民爆行业相应政策支持;场景图谱将选择适当时间和方式公布,通过场景化、标准化方式加速同类场景数字化转型。五、进度安排(一)2024年12月15日前,各地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二)2024年12月31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进行评审。(三)2025年1月31日前,认定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并予以公示。(四)2025年3月31日前,开展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活动,持续深化行业应用,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生态。六、报送方式各推荐单位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lianghuachu@miit.gov.cn)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附件: 1.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 2.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 3.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申报书 4.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申报书 5.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修改意见征集表 6.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温馨提示查阅“附件1—6”,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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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21号)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151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将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现将中小企业“揭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一)针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二)中小企业的“揭榜”申请将汇总后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实效。(二)强化政策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遴选推荐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将予以倾斜。对入选“揭榜”名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各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三、材料报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联系人及电话:企业处 王文彬/袁加龙 028-86264044。附件:1.2024年度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目录 2.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 3.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项目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 4.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4年11月19日附件列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附件1-4.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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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4年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4〕252号)要求,经小组赛和综合赛2轮专家评审,榆鄂宁现代煤化工集群等35个集群胜出。现将胜出集群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8-2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联系方式:010-68205123/5116传 真:010-660388302024年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胜出集群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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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环资〔2024〕212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等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函〔2024〕291号)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项目征集,经市(州)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予以发布。请按照《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继续督促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开展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提升绿色竞争优势,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附件: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装备、工艺、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等项目名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2024年11月13日附件列表>>附件: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装备、工艺、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等项目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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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县域经济研究中心2024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的规定,现将我单位此次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及排名和体检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一、面试成绩及排名和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二、体检安排(一)时间和地点体检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请进入体检的人员于当日上午8:00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报到,空腹参加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二)注意事项1.体检当日早晨切勿进食和饮水,空腹体检,体检前一晚十点后禁食禁水。请身着轻便服装,勿化妆,勿佩戴隐形眼镜,自配合适的框架眼镜;2.怀孕或可能已经怀孕以及哺乳期女性,请勿做X线检查(请于11月20日17:00前告知工作人员);做X线检查后半年内不宜怀孕;3.请考生如实向体检单位提供本人以往病史和实际身体状况。如有隐瞒、谎报等情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4.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费用由医院收取;5.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或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咨询电话:028-86705600特此公告。附件: 四川县域经济研究中心2024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面试成绩及排名和体检人员名单 四川省县域经济研究中心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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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哈萨克斯坦伙伴研究所交流项目的通知》要求,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请申报单位按照科技部通知要求,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相关项目。(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哈萨克斯坦伙伴研究所交流项目的通知》(链接:https://www.most.gov.cn/tztg/202411/t20241104_192268.html)要求执行,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产学研机构等相关单位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二、申报时限及材料请申报单位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链接:http://step.cstec.org.cn/)进行申报。若为首次申报,请申报单位在平台注册账号,经科技厅审核开通。请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6:00前将电子版和盖章PDF扫描件申报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科技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三、咨询电话及邮箱联系人:王惠民,石梁萍电 话:028-86668672,028-8666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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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成都市委金融办,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深化科技金融体制改革,并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技金融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川科资〔2022〕75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四川省科技金融创新基地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基本条件科技金融创新基地申报主体分为科技金融投(融)资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三类。申报主体服务的科技型企业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科技金融投(融)资机构。1.银行机构:在四川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具有一个以上专项科技贷款产品,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9月底前服务在川科技型企业贷款累计发生额10亿元以上,服务科技型企业300家(次)以上;2.担保/保险机构:担保机构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9月底前累计向川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50家(次)以上,累计担保发生额5000万元以上。保险机构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9月底前科技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以上,累计科技保险金额5亿元以上;3.创投机构:在四川省内设有独立法人的投资机构,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9月底前累计投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集聚银行、创投、担保、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资源5家以上,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9月底前开展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对接活动10次以上,累计服务川内科技型企业500家以上;或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9月底前,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内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数量2家以上(在上市前提供服务)。(三)科技金融研究机构。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或人才队伍。开展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形成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科技金融研究对策、培养科技金融人才等。二、申报流程(一)申报身份获取。申请单位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方可填写申请表。已注册过的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二)申报书填报、申报。申报单位12月3日下午18:00前在线填报《四川省科技金融创新基地申报书》和上传相关附件,盖章部分扫描后上传(系统将在12月3日下午18:00自动关闭)。(三)推荐单位推荐。申报单位自主联系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于12月5日下午18:00前出具书面推荐函。三、申报要求(一)推荐要求。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由四川省科技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人行四川省分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四川证监局)和市(州)科技局商金融局限项推荐。超额推荐、过期推荐或自荐的不予受理。1.省科技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不超过2家;2.各市(州)科技局商市(州)财政局(成都市委金融办)推荐,成都市可推荐2家,其他市(州)可推荐1家。(二)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书要求如实填报,对申报内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书和佐证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五、申请咨询及联系人(一)申报基地咨询。科技厅科技金融处:宋维娜 028-84446659王先进 028-86669180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协调创新处:周浩 028-86613735(二)申报流程咨询。科技厅资源处:杨欣028-86715358(三)技术支持热线。张 波 028-85249950彭 杰 028-8523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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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集聚川渝优势科技资源,推动川渝共同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3〕7号)、《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128号)等相关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拟认定4家左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重点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先进制造、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轻纺、生命健康、智慧农业、生态保护与修复、人工智能、生物制造、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太赫兹、元宇宙、深空深地、未来交通、生物芯片、先进核能等领域。二、申报条件(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川渝两省市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实验室由川渝两省市各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依托一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超过6个。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三)在本领域要具有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研究目标,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四)拥有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团队,人才梯队和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100人以上,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研任务的能力。(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值不少于5000万元。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六)牵头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牵头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七)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八)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九)原则上上一年度已牵头建设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不再牵头新建,已建领域不再重复建设。三、材料报送2024年12月2日17:00前,将经四川、重庆两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纸质装订成册,11份)报送至成都市学道街39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209办公室。四、联系方式(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028-86677159、028-86673767 附件: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提纲) 附件: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