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
国知办函规字〔2024〕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及2021年度服务网点续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点备案程序(一)提交材料。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服务网点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工作制度。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服务机构须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教育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推荐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每个推荐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二、网点续期程序(一)提交材料。备案续期材料包括服务网点备案续期表(附件2)和相关工作制度。申请续期的2021年度服务网点(附件4)通过原推荐部门提交备案续期材料,无推荐部门的2021年度服务网点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提交材料。(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续期材料进行初审,将备案期内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服务且具有一定成效的服务网点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续期材料,对符合续期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续期并发布名单。三、工作要求(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推荐备案及续期的服务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gl/)进行服务网点网上备案及续期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5日。申请备案及续期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参与服务网点备案及续期。(三)为便于备案申请、续期工作及后续服务网点管理,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定1名服务网点工作联系人,并于8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发至联系人邮箱。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 2.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续期表 3.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4. 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8月1日
2024-08
国知办发规字〔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编制的《“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8月1日
2024-08
国知办函运字〔2024〕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成效显著,目前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工作重心正由存量专利的盘点转向盘活。为及时总结推广各类服务机构在促进专利产业化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更好发挥服务机构在盘活存量专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推动更多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现面向各地方开展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征集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23年以来各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主体促成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服务主体在专利转化运用过程中提供信息分析、供需对接、筛选评价、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普惠服务和重点服务,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典型经验做法。二、内容要求案例应当聚焦服务机构围绕促进专利产业化开展的各类服务工作实践,重点描述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取得服务实效等内容,充分展示在促进专利产业化过程中的创新理念、创新方法和创新成果,体现高质量发展理念,具有“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效应和实践指导价值。案例撰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如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请单独标注说明。(案例征集表模板见附件1)。三、遴选过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组织本地区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案例征集工作,认真审核并推荐上报,每省份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对报送案例开展评审,遴选优秀案例进行公开发布和推广。案例成果将作为地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评价、监测、分析的重要依据,为指导推动全国专利转化工作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四、工作要求(一)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本次案例征集报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深入组织动员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认真撰写、按时提交案例,提高案例报送质量。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展本地区服务机构优秀案例征选,及时推广案例征集中发现的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为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提供支撑和助力。(二)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23日前将报送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zhyy@cnipa.gov.cn。报送材料包括案例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件,见附件2)和全部案例文件,请汇总在一个压缩包内,邮件标题和压缩包按照“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报送(地名)”命名。特此通知。附件:1.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征集表 2.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汇总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7月30日
2024-08
尊敬的用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因全面升级维护,暂停对外服务。该平台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模块(http://dlbzsl.hizhuanli.cn:9000/)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检索模块(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平台升级维护期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下载等相关业务通过其他渠道正常开展。具体事宜可拨打电话010-61073610,61073356,62083750进行咨询,也可联系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业务处室(联系方式见附件)。上述情况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省级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业务处室联系信息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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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企业函〔2024〕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一)培训安排。2024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800名,共安排10期集中培训,每期培训4天(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培训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训(不含往返交通)。(二)培训对象。主要面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践行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家和管理者,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原则上为企业一把手。参加培训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等记录。(三)培训方式。采取讲座、现场教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脱产培训,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贯彻国家战略、把握发展形势、加强战略管理、完善企业治理、转型升级提质、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四)培训内容。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小企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宣贯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中小企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课程,开展政治引领、企业家精神、政策法规、创新发展、投融资、数字化转型、绿色发展、战略管理、宏观形势、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培训。(五)培训师资。以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为主。二、培训安排(一)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面向企业、坚持公益、讲求实效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负责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参训学员遴选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组织工作。(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部中小企业局分配名额(见附件2),组织企业报名参加培训。8月31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3)和《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见附件4)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并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个企业本年度仅可报名一个培训班,且限报一人。领军人才培训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源组织过程把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三)严肃培训纪律,培训期间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管理制度。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培训期间不参加聚餐、饮酒等活动,不迟到旷课,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通过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假并向所在班级报备后方可外出。(四)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参训企业家意见,从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组织管理、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推动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拓展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聚焦强化政治引领、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不断完善培训教学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对接优质资源,搭建全方位学习交流平台;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六)各地要结合当地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企业家的信息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了解,提供多方面助企惠企服务,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三、联系方式邮 箱:leader@miitec.org.cn附件:1.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时间安排计划表 2.2024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各地名额分配表 3.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4.领军人才培训学员报名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
2024-08
工信厅科函〔2024〕317号各有关单位:按照《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部署,我部编制完成2024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标准起草单位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请部相关司局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14日
2024-0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促进典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六类产品及多种产品集成应用的场景化解决方案。六类产品为:具有趋势分析、智能预警等功能的健康管理类智能产品;功能代偿型等老年辅助器具类智能产品;具有行为监护、安全看护等功能的养老监护类智能产品;具有健康状态辨识、中医诊断治疗等功能的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围绕助老助残、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机器人;实施适老化改造的智能产品。(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科普等两类智慧健康服务;互联网+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互助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线上老年教育/购物等四类智慧养老服务。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相关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2.具有完善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经营状况稳定,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 3. 拥有所申报产品的自主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1家主体申报。(二)基本条件1.申报范围按附件1所列分类,并满足相应要求;2.申报单位本次申报产品(服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已入围过的产品(服务)不重复申报;3.申报的产品应在功能性、易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的服务应能精准对接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深度整合线上线下资源;4.申报的产品和服务应上市销售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标准,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三、组织实施(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申报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成员单位申报工作。(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企业要做好成员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正式推荐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电子版发送至wucs@cesi.cn。(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围的产品和服务,向社会公示,按程序正式公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四、其他事项(一)入围产品提供单位应保障相关产品的生产供应、推广应用、迭代升级和售后服务,入围服务提供单位应做好相关服务的市场推广,把好服务质量关,持续推动服务提质增效。(二)入围产品和服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入围资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晨思 010-68208261 王 玮 010-68208243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分类.pdf 2.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2024年版)申报书.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8月28日
2024-08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财建〔2024〕2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确定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名单。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份)202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具体额度见附件。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110010027。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请有关省份财政部门与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一是督促试点城市严格落实财办建〔2024〕23号文件要求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实施方案,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二是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三是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财 政 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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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围绕智慧生活视听、智慧商用显示、沉浸车载视听、高品质音视频制播等方向,征集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主要征集方向如下:(一)智慧生活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含机顶盒内置化电视机、同轴直连电视机、插入式微型机顶盒、三模通用遥控器)、手机、投影机、平板电脑、音响、耳机、UGC(用户创作内容)摄像机等产品,以及家庭影音(含便捷看直播、电视机机顶盒一体化)、互动游戏、健康养老和生活服务等解决方案。(二)智慧商用显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屏、交互屏、电子白板、电子标牌、商用平板、LED大屏、广告机、数字艺术显示屏及医用显示器等产品,以及信息发布与交互触控、智慧零售、智慧办公、超高清户外大屏、3D显示大屏等解决方案。(三)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以及高分辨率显示屏、沉浸式音频、车载AR显示系统、疲劳检测、多模态交互、高速数据传输与通信技术等解决方案。(四)高品质音视频制播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切换台、音频矩阵、监视器、服务器、调色系统、网络直播机、全景摄像机、导播台、编解码器等PGC(专业生产内容)和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音视频处理产品,以及音视频采集、编辑、传输、播放等解决方案。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3家。(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视听电子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每个申报案例仅可选择1个申报方向。(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典型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或取得相应授权许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工作安排(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实施,并做好案例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组织子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2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各申报单位填报《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子企业报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案例名单,并出具联合盖章的《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央企业要做好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纸质版的《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和《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一式三份寄送至承办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胡恩龙)。同时将电子版(申报书、推荐表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至邮箱huenlong@ccidthinktank.com。(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推广。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李旭东 010-68208243 陈 昭 010-6820828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杨 琪 010-86095565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庞志鹏 010-6208537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胡恩龙 010-6820952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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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函〔202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扎实推进《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标准工作顶层设计,引领物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