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1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准确掌握市政府规章实施效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单位;不能确定主要实施部门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确定评估单位。
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市政府规章,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评估单位。
与市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单位要求,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具体实施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规章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的,应当按照《达州市政府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评估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时间截止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两年,其他规章实施满三年;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作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有关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同位阶的规章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的;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调整或者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可以不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十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市政府规章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对其有关制度进行部分评估。
部分评估的,不应当排除市政府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等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结合被评估规章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一)政治性标准,即是否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与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合法性标准,即内容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三)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四)协调性标准,即与同位阶的其他规章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协调、衔接;
(五)执行性标准,即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实效性标准,即市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公众的评价;
(七)规范性标准,即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和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便于理解和执行。
第十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公众代表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调研、网络调查、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比较分析、座谈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评估资料。鼓励运用大数据量化分析的方法,为评估提供客观数据支撑。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完成时限内完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刊登政府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事项等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规章开展整体评估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二)评估工作情况,包括评估人员构成、评估方法、评估过程、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重要意见建议未采纳的理由等内容;
(三)实施绩效分析,包括规章实施情况、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内容;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市政府规章有关制度开展部分评估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工作情况,并就不同制度分别分析阐述其制度目标、实施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和结论建议。
第十六条 评估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估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发现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在评估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要求评估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完善规章配套制度、改进规章实施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的,评估单位应当适时启动相应立法程序。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市政府规章配套制度或者改进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规章实施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建议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日起施行,《达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达市府办〔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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