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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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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0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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