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5-04-02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第五次省部联席会议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先行先试,推动钛渣副产铁水作为钢铁企业冶炼原辅料,提高钛渣副产铁水综合利用价值,结合我省钒钛钢铁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白名单”企业管理、“白名单”企业规范条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和附则,共6章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未纳入“白名单”的钛渣生产企业,其副产铁水不得流向钢铁行业、贸易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第二章“白名单”企业管理,共4条。明确“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钛渣生产企业和钢铁企业申报纳入“白名单”需要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相关企业认定流程需要逐级报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通过后,即可纳入“白名单”;“白名单”企业因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移除的情形的,需立即移除“白名单”,三年内不得重新纳入。
第三章“白名单”企业规范条件,共4条。明确钛渣冶炼必须以钛精矿(可部分使用品位38%以上的钛中矿)为原料;钛渣副产铁水产量必须与钛渣产量相匹配,原则上每生产1吨钛渣副产品铁水不超过0.5吨;钛渣副产铁水只能流向铸锻造企业、装备制造企业以及省内“白名单”钢铁企业且不得转售;长流程炼钢企业购入副产铁水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粗钢产量的20%,短流程炼钢企业购入副产铁水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粗钢产量的40%。
第四章工作机制,共3条。明确“白名单”企业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原料供应、能源消耗、产品产量、产品销售、生产设施设备等台账内容,每季度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直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实;“白名单”企业制定的检测台账由相关县(市、区)、园区、市(州)经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抽查;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职责分工,共3条。明确经济和信息化厅承担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收集整理监管工作情况,负责“白名单”企业管理,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园区可按实际情况成立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能源消耗、销售行为的审查和审计制度,并对钛渣生产企业和钢铁企业(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部分产品产量开展统计监测。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解释权限,试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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