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09-24
为了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保障平台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平台功效发挥,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质效,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暂行办法》制定情况,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务云,组织建设了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政府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平台自2022年4月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在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发挥政策功效、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四川政府采购电子化转型。
随着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的广泛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管理范围、理顺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厘清省与市县的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技术和业务支撑。为此,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总结平台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平台使用、平台运营、平台运维、数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2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平台管理中的职责划分等内容。
第二章平台使用。主要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平台和用户使用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使用要求,以及平台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平台运营。主要规定平台基础运营与本地化运营的分类,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运营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四章平台运维。主要规定平台运维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系统故障的范围、反馈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数据管理。主要规定平台数据管理的职责分工,数据采集和共享,平台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获取规则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平台用户、服务保障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平台管理的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暂行办法》的解释主体、生效时间和法律适用等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基础〔2025〕177号)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调整三大主粮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