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08-3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2号),该办法的配套文件《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规〔2018〕2号)需相应进行修订。与此同时,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财政厅根据中央和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论证,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2号)等法律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分别为总则、上缴标准、收益申报、审核解缴、监督检查、附则,共计30条。
(一)总则。明确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对财政厅、出资人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在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二)上缴标准。明确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将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转为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视同净利润计算上缴应缴利润。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新增出资人单位应督促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
(三)收益申报。明确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程序,并对应缴利润、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的具体申报要求进行了逐一细化。
(四)审核解缴。明确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和解缴的程序,并对应缴利润、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具体时限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五)监督检查。明确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接受的法定监督和财政厅、出资人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责任。为压实监管责任,新增出资人单位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相关内容。
(六)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基础〔2025〕177号)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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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调整三大主粮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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