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11-2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成本,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现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并按规定免收容(需)量电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暂未实现单独计量的,供用双方可通过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价计费。
二、认定及办理程序
(一)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梳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认表(见附件,下同)抄送当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确认表自次月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选择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需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用户,需按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市等相关手续。
(二)新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办理新增的用户需提供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认表,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申请办理有关用电手续,电网企业按规定实地勘察核定后,为用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业务办结之日起按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涉及转供的,转供电主体应主动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市(州)发展改革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电网企业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确保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电网企业要加强宣传,单独归集、统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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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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