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10-3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供给水平,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撑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组建、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需求,以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果转化平台,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产业技术工程化研究和验证设施、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创新成果链接产业发展的桥梁,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试验验证;
(二)面向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四)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技术转移扩散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品更新、产业升级;
(五)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概念验证、中试熟化、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和共性技术服务,牵头或参与标准制定;
(六)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七)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营造具有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批复、验收、总结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核推荐申报,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配套支持,开展日常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程序报送年度总结和运行评价等资料,推动并组织验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搭建研发平台和必要的中试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强化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组建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展和成效、年度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牵头申报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拥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研发场地、15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备及软件;
(三)具有较强实力的创新团队,拥有20名以上专职研发人员,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学术和技术影响力;
(四)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近3年在相关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5项以上,拥有一批待中试熟化和工程化的技术成果;
(五)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申报单位需与相关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研究中心共建合作协议2个以上,其中企业牵头申报需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需与企业签订协议;
(六)具有较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具备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筹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优先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延伸创新链条,发挥重大创新成果溢出效应,采取“沿途下蛋”模式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建设(联合共建、运行管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或作为用户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较长期的关键技术攻关;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和必备的研发设备及软件;
(三)具有较强创新实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20名以上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人才计划,在该领域具有较突出的学术技术贡献和较广泛的影响力;
(四)具有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出的原创性成果,以及行业应用牵引的工程化验证和中试熟化需求;
(五)具有较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具备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筹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用户单位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的,需与设施建设单位签订3年以上用户协议,并联合设施建设(共建)单位共同申报;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实现相对独立的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编制组建方案(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组建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结合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按程序批复。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组建运行。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运行。理事会应由实施主体单位、联合共建单位,以及相关领域高校院所、创新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每年应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主要负责确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方向,审议运行管理制度、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聘任、资金投入和研发任务等重大事项。
董事长(理事长)原则上不担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须具备较高的研究和管理水平,负责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全面工作。首席专家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9人及以上,其中实施主体单位人员不超过5人,每年应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主要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方向、攻关路径等方面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联合共建单位的调整、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聘任等情况应按程序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单位应根据批复要求推进组建工作,组建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工程研究中心验收。
第五章 运行与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总结报告、运行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应于报告年度3月底前通过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和运行数据表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总结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每两年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运行评价。
运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应于评价年度3月底前,按照评价工作指南有关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将评价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运行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应对实施主体单位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审查,并于4月1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支持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管理和运行体制机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在全面创新改革等方面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先行先试,探索改革路径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投入原则,鼓励共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建设运行资金支持,鼓励主管部门对取得较好成效的工程研究中心给予相关支持并配套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批复要求组建和运行,需对批复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不影响工程研究中心总体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总体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实施主体单位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以及工程研究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换届、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首席专家变更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无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经批准延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的,以及未通过验收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研究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及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六)实施主体单位破产或重组后,其主要发展方向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条件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的;
(八)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统一更名为“××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条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和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赛马制)的运行评价、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四川省创新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总结报告、运行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1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组建方案摘要(包括申报单位、共建单位、基础条件、建设内容、平台架构、组建期、建设地点、资金投入、建设目标等)
二、组建必要性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一)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及趋势。
(二)技术成果应用前景分析。
四、组建单位基本情况
(一)申报单位及共建单位概况。
(二)拟工程化验证和中试熟化的主要成果及水平。
(三)现有基础条件。包括现有研发场地、设备仪器及软件、人才队伍、知识产权、资金、产学研合作等。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发展方向。
(二)主要任务。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技术转移与扩散、服务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对外合作交流等。
(三)组建期和中长期目标。
六、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理事会、技术委员会、主任、首席专家、创新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运行管理机制。包括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成果转移转化等机制。
七、组建方案
(一)主要建设内容及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二)组建周期与进度安排。包括建设期,以及分年度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
(三)投入及资金来源。包括建设期新增投入及资金来源等。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附件
组建方案中涉及的申报单位、研发场地、设备仪器及软件、研发人员、技术(专利、获奖、标准等)、承担项目、资金、共建合作协议、真实性承诺等支撑证明材料。
附件2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实施主体单位概况。
(二)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研究中心批复建设规模与内容等情况,以及中心组织架构、理事会、技术委员会、中心主任、首席专家,中心验收、评价结果、创新能力提升等情况。
二、进展情况
(一)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实际建设的具体研究开发平台完成及运行等情况。
(二)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产学研用合作单位、合作机制、合作次数、合作实效等情况。
(三)董事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运行情况。包括董事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议事决策等情况。
(四)研发投入情况。包括场地情况,投入机制、投入资金总量、资金来源、投入软硬件占比等情况。
(五)人才团队培养情况。包括研发人才队伍、高层次人才总体情况,评价年度人才团队引进、学历、职称提升,获评高层次人才奖项、入选高层次人才计划等情况。
(六)中试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建设相关领域具有中试能力的平台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中试平台是否对外部开放及如何收费等运行机制,中试平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等具体情况。
(七)成果产出情况。包括研发项目、专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获奖情况、标准制定等。
(八)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开放共享机制、对象、内容、频次等情况。
三、主要贡献
(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技术的贡献。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研究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附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
(二)对支撑战略性任务和重大工程实施的贡献。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面向战略性任务和重大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研究中心直接或间接参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专项规划的任务、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工程情况。
(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报告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四、未来两年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发展目标。
(二)核心技术攻关目标、拟开展工程技术验证成果、拟开展实质性转化落地成果和进度安排。
五、工作亮点
运行管理、人才激励、产学研合作、开放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工作亮点。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基础〔2025〕177号)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调整三大主粮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