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09-13
川财建〔2024〕189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相关金融机构,四川再担保,受托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8月12日,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川财建〔2024〕144号),明确“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调整优化原有7项政策性贷款产品、市场化遴选专项贷款子产品管理机构等工作,原则上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做好7项政策性贷款产品过渡期衔接工作,进一步明晰过渡期执行依据和操作标准,确保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池清算整合工作。授权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清算整合“园保贷”“制惠贷”“天府知来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体育贷”“天府文产贷”7项政策性贷款产品(以下简称原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各受托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清算整合工作。
二、关于原政策性贷款产品合作协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的,不再延长协议有效期或续签协议;相关合作协议有效期未届满的,有效期履行至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清算基准日(“天府知来贷”“天府科创贷”“天府文产贷”3项产品清算基准日为9月30日;“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体育贷”4项产品清算基准日为11月30日)。
三、关于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贷款发放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清算基准日之前,贷款发放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原政策性贷款产品暂不对新增借款主体发放贷款,产品新政策发布后恢复。二是支持存量业务在原授信额度范围内续贷或展期,业务合作模式、融资成本补助、合作条件等仍按原政策执行,且期限不超过1年。
四、关于原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事项。
贷款业务发生风险且触发补偿条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资金池方面。一是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清算基准日之前,由原产品资金池承担风险补偿。二是在清算基准日至清算交付前,暂停风险补偿申请。三是在清算交付后,属于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险责任,由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风险补偿;属于市县财政资金应承担的分险补偿责任,由其按原政策执行。
(二)管理主体方面。一是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清算基准日之前,由原产品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二是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清算基准日至产品新政策发布前,由省再担保机构负责办理。三是产品新政策发布后,由新产品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五、关于其他事项。原政策性贷款产品资金池清算基准日到产品新政策发布前,由省再担保机构承办其他相关具体工作。涉及市县财政出资的产品,在清算基准日前执行原政策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4年9月12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基础〔2025〕177号)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调整三大主粮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