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4-08-12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综〔2024〕17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和《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24〕13号)有关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如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川财综〔202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请各地抓紧将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并按规定及时纳入直达资金监督系统,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2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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