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材料工业处
发布地区:四川省/达州市
发布日期:2025-11-21
近日,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做好《细则》贯彻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意义和背景
202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该办法仅规定了省级主管部门责任,未明确市(州)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省内产能置换具体操作流程,为进一步细化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操作流程、规范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管理、健全产能置换管控制度,结合我省玻璃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包含总则、适用范围、置换比例、置换流程、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6章28条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细则》的目的、意义和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是适用范围。严格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明确了产能置换的适用范围、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形、不能用于产能置换的情形等内容。特别强调“不得以建设特种玻璃、光学玻璃、汽车玻璃、电子玻璃等名义规避产能置换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
三是置换比例。严格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明确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
四是置换流程。在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基础上,细化了产能置换流程,明确产能置换方案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经济和信息化厅复审并公示公告。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等内容;明确了跨省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需举行听证会论证;明确了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拆除窑炉等主体设备,注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变更的处置方法等内容。
五是项目验收。明确了项目验收所需资料,初步验收、复核验收具体流程。明确验收通过后,建成项目方可点火生产,验收未通过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监督整改,整改到位后,再进行验收。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监督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明确了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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